建設工程監理費糾紛調解要點與實務指南
建設工程領域中監理費的及時結算,是保障監理服務質量與工程順利推進的核心環節。本文結合具體調解案例,為建設工程從業者提供監理合同履行與糾紛解決的實操指引。
一、糾紛核心:監理費結算的常見痛點
案涉糾紛源于2009年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計取為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判決書原文明確:“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此情況在建設工程領域具有典型性——即工程竣工后發包方因資金壓力、流程拖延等原因拖欠監理費,導致監理方權益受損。
二、調解解決的關鍵步驟與依據
確認欠款事實
本案中被告“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為糾紛快速解決奠定基礎。實踐中,監理方需提前準備監理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監理服務記錄等證據,證明服務已完成且符合合同約定。
法院主持調解的核心條款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同時“案件受理費1890元,減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負擔”。此條款明確了付款時間、金額及費用承擔,為類似糾紛提供參考:調解時需明確履行期限,避免后續爭議;訴訟費分擔可作為談判籌碼,降低維權成本。
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判決書強調:“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提示當事人需重視調解筆錄的簽署,確保協議可強制執行。
三、實務建議:防范監理費拖欠風險
合同條款設計
簽訂監理合同時,應明確監理費支付節點(如按工程進度分期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避免“竣工后付清”的模糊約定。
過程證據留存
監理方需全程記錄監理服務內容(如監理日志、驗收報告、溝通函件),作為主張費用的依據。
糾紛解決路徑
若協商無果,可先通過行業協會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本案所示,調解是高效解決糾紛的方式,能縮短維權周期。
結尾延展
建設工程監理費糾紛的解決,需以合同為依據、以證據為支撐。建議從業者定期梳理合同履行情況,對逾期付款行為及時發函催告,必要時借助法律手段維護權益。如需進一步了解建設工程合同風險防控,可關注后續專業分析或咨詢專業律師。
城市:泉州
領域:建設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時律師事務所
來源:裁判文書網中的裁判文書,案號:(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判決書內容:
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簽訂了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現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特狀訴人民法院請求被告清償。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費189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何軍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將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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