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丁萬金,現為宜賓市敘州區南廣鎮人大代表。 被控告人:石德馬,現任宜賓市南溪區檢察院副檢察長,丁萬金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一案的公訴人。
控告請求:
一、請求依法查明石德馬在辦理丁萬金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一案中濫用職權、枉法構陷無罪公民的全部事實。
二、請求依法糾正被石德馬錯誤起訴到南溪區人民法院的丁萬金案,責令南溪區檢察院依法撤回對丁萬金的起訴。
![]()
事實和理由:
明康公司原股東丁萬金給南溪區國企江峰公司做勞務,被起訴非法占用農用地一案中,石德馬作為該案公訴人,濫用檢察職權徇私枉法、錯誤起訴,江峰公司才是該涉案土地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方,錯誤認定南溪明康公司為涉案土地實際使用者。石德馬在整個辦案及庭審過程中張冠李戴,惡意歪曲事實。
丁萬金沒有犯罪動機,更無犯罪行為和犯罪事實,卻被強行提起公訴,無辜背負“犯罪嫌疑人”長達三年之久,嚴重影響了正常工作和生活,導致三年時間事業發展停滯,身心健康受到了嚴重摧殘。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公民合法權益,實名控告如下:
石德馬作為四川大學全日制法學碩士,現任南溪區檢察院排名第一的副檢察長,具備專業刑事辦案能力和深厚法律功底,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構成四個要件、證據標準理應精準掌握。但在本案中卻惡意歪曲事實,在明知丁萬金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執意強行提起公訴,且開庭后已經過了九個月仍不撤訴。
一、石德馬罔顧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明知實際租賃和占用江南鎮自由村一社涉案土地的主體是江峰公司,不是明康公司,更不是丁萬金,卻仍堅持起訴,徇私枉法針對性構陷意圖昭然若揭。
本案在案核心證據《沙嘴勞務承包合同》、江峰公司與自由村一社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顯示,案涉土地由承租方江峰公司與出租方江南鎮自由村一社簽訂。
二、石德馬歪曲事實、憑空捏造不存在的犯罪動機和犯罪行為,指控丁萬金“擅自堆放172萬噸砂石,改變土地用途”。
本案中,在案的核心證據《沙嘴勞務承包合同》充分證明明康公司僅為勞務方,砂石堆放完全按照江峰公司指令進行,明康公司沒有決定權。但在訴訟過程中,石德馬故意混淆責任主體,將國企江峰公司的行為強行歸咎于明康公司,屬于歪曲事實。
三、石德馬錯誤認定涉案土地租賃權利義務從江峰公司轉移給了明康公司,屬于無中生有,僅憑主觀臆斷強行起訴,公然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
石德馬錯誤認定江峰公司在土地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權利義務都轉移給了明康公司。這一認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完全是石德馬曲解合同條文。因為本案沒有任何一份法律文件證明江峰公司在土地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權利義務轉移給了明康公司。
四、石德馬胡亂指控,明康公司在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間未能積極轉運,造成砂石滯留在涉案土地上,構成刑事犯罪,這屬于典型的隨意定罪。
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間,明康公司按照《補充協議》、積極架設高壓線路、安裝變壓器、訂購了生產設備,準備生產時,2015年10月,江峰公司通知明康公司不能在此加工生產,原因是離長江邊太近,環保通不過,要等待江峰公司在長江對面麻柳灣處租賃好生產場地后,再轉運過去生產。由此可見,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間,砂石滯留在涉案土地上是政府行為和江峰公司的責任,與明康公司無關,石德馬的指控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五、石德馬指控造成涉案土地砂石未運走、土地未復耕,是由于丁萬金沒有去參加協調明康公司轉運砂石,所以丁萬金應該承擔刑事責任,這是“莫須有”的罪名。
2017年9月16日,明康公司股東丁萬金、康俊林、鐘海瑞退出明康公司,砂石經營由明康公司唯一股東陳明經營。
2017年9月19日,明康公司陳明與江峰公司重新簽訂了補充協議,足以說明涉案土地上的砂石與已經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東丁萬金無關。
2017年10月,明康公司陳明正式開始轉運砂石到江峰公司指定的麻柳灣砂石堆場。2018年初,明康公司陳明在轉運砂石過程中,當地村民聲稱陳明挖到了他們的砂石,索要3000萬元的高額賠償,索要不成就強行阻攔砂石轉運。
為此,江峰公司、江南鎮政府、南溪區公安分局多次協調都無法運走。然而,石德馬竟然稱,盡管丁萬金于2017年9月16日已經從明康公司退股,但作為明康公司的原股東丁萬金沒有去協助明康公司轉運砂石,所以丁萬金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實際情況是丁萬金早就退股,既沒權利也沒義務,去協助明康公司轉運砂石。時任(江南鎮紀委書記:劉俊、江南鎮派出所所長:劉汶全,江南鎮自由村書記:劉紹根,江峰公司副總:余鳳汶)四人客觀公正的證言,證實了當時砂石未運走、涉案土地未復耕情況的真實原因。足以說明涉案土地未復耕與2017年9月16日已經退出明康公司的原股東丁萬金沒有任何關系!
綜上所述,丁萬金案件事實清楚、無罪證據確鑿,石德馬作為南溪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本應嚴格依法履職,客觀公正審查案件,并且以石德馬的學習經歷和工作經驗,他完全有能力對丁萬金這個并不復雜的案件厘清事實、查明真相。但他卻嚴重違反《檢察官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明知丁萬金無罪,卻故意歪曲事實、主觀臆斷出“犯罪情節”、無視有效鐵證,惡意將丁萬金提起公訴。導致丁萬金無端遭受刑事起訴至今仍沒有得到公正結果,身心健康、工作、名譽及家庭均遭受了特別嚴重的損害。
基于此,丁萬金現特向上級機關提起實名控告,懇請上級領導高度重視本案,依法客觀、公正查明本案全部事實,對石德馬依法追究黨紀政紀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最后,本人鄭重聲明:以上舉報內容全部屬實,本人為真實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控告人:丁萬金
2026年3月31日
溫馨提示:因為微信改版,經常有讀者朋友錯過推送,先星標“微微宜賓”,再點個和“在看”就可及時接收最新最熱的推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