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全球范圍內存在眾多國際性武裝沖突,包括最近中東地區的沖突升級,下文旨在重申各方必須尊重的某些國際人道法重要原則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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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何為國際人道法,該法何時適用?
A
國際人道法,又稱戰爭法,是一套規范武裝沖突,包括國家及其他沖突方行為的國際規則。
國際人道法有別于規范國家間訴諸武力合法性的國際法體系,后者包括《聯合國憲章》。
國際人道法涵蓋多個層面,由規制武裝沖突中不同方面和情況的各種規則組成。例如,該法對軍事行動的開展方式規定了限制。許多規制敵對行動的規則都植根于區分原則、比例原則和預防措施原則這三大基本原則。還有其他各類規則對受武裝沖突影響人員的待遇作出了規定,包括那些落入沖突一方控制之下的人員——例如被拘留者或被占領領土內的居民。
Q
國際人道法如何保護平民和民用物體免受敵對行動所產生的危險?
A
國際人道法的三項基本原則旨在規制敵對行動,即沖突各方之間的戰斗行為:區分原則、比例原則和預防措施原則。這些原則具有習慣法的性質,各方(國家、非國家武裝團體及直接參加敵對行動的平民)必須在所有武裝沖突(包括國際性和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在任何情況下都予以遵守。某些類別的人員和物體,例如醫療隊、醫務運輸工具及醫務人員、對平民居民生存不可或缺的物體以及含有危險力量的裝置,享有額外且更高程度的保護(見下文關于保護民用基礎設施的問題)。
規制敵對行動的原則和規則適用于武裝沖突中發生戰斗行為的所有情形:無論是在陸地(地面作戰)、空中(空戰)、海上(海戰),還是在網絡空間(網絡行動)和外層空間。
規制敵對行動的國際人道法原則和規則旨在保護平民居民免受敵對行動的影響。為此,國際人道法致力于在軍事必要性與人道之間達成平衡,對沖突各方可能使用的武器、作戰手段和方法加以禁止和限制。
區分原則要求沖突各方必須始終在戰斗員與平民之間以及軍事目標與住宅、民用基礎設施和環境等民用物體之間加以區分。各方僅可攻擊戰斗員,絕不得攻擊平民;僅可攻擊軍事目標,絕不得攻擊民用物體。不分皂白的攻擊,即未按要求針對特定軍事目標的攻擊,或無法針對特定軍事目標的攻擊,或其影響無法按照國際人道法要求加以控制的攻擊,也受到嚴格禁止。同樣受禁止的,還包括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以及將使平民陷于饑餓作為作戰方法。
針對戰斗員或另一軍事目標的攻擊必須尊重比例原則。這意味著禁止發動可能附帶使平民生命受損失、平民受傷害、民用物體受損害,而且與預期的具體和直接軍事利益相比會造成過分損害的攻擊。換言之,只有在經過評估并得出結論認為平民傷亡和民用物體損失與預期的軍事利益成比例的情況下,方可對軍事目標進行攻擊。
預防措施原則要求沖突各方始終注意,避免平民居民和民用物體受到軍事行動的影響。鑒于每次發動攻擊都可能對平民造成重大傷害風險,國際人道法對策劃、決定或實施攻擊的人員規定了詳細的義務。特別是,必須采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以
查明(將予攻擊的)目標是軍事目標;
避免,并無論如何減少平民生命附帶受損失、平民受傷害和民用物體受損害;
評估攻擊是否有可能違反比例規則;
在發現攻擊會違反區分原則或比例規則時取消或中止攻擊;
就可能影響平民居民的攻擊發出有效的事先警告。
國際人道法還要求沖突各方保護在其控制下的平民和民用物體不受攻擊的影響。在城市中,軍事人員和平民以及民用物體經常混雜在一起。對于在城市或其他人口密集地區參與敵對行動的各方而言,這種混雜在軍事上和避免對平民造成傷害方面都帶來了重大挑戰。由于城市戰以其特有的方式危及平民,國際人道法的原則和規則所提供的保護至關重要。
Q
哪些人員和物體可以成為攻擊對象?
A
平民和民用物體受到免遭攻擊的保護,不得成為攻擊目標。國際人道法要求武裝沖突各方始終確保針對特定的軍事目標實施攻擊。這要求對目標的性質有合理的確定性,并采取持續的核查措施以達到這一目的。針對人員和物體的攻擊,需要逐案進行個別評估。
就人員而言,戰斗員(即國家武裝部隊人員——醫務和宗教人員除外——以及非國家武裝團體武裝分支的成員)可以成為攻擊目標,除非他們已失去戰斗力(受傷、患病、遇海難、喪失行動能力、已明示投降意圖,或因其他原因在敵方權力下)。平民應受到保護,免遭攻擊,除非且僅在他們直接參加敵對行動期間除外。不具有軍事身份或指揮職能的政治和行政官員屬于平民,不得僅因其政治或行政職能而成為攻擊目標。
就物體而言,民用物體受到免遭攻擊的保護,只有軍事目標才可成為攻擊目標。軍事目標是指那些因其性質、位置、目的或用途而對軍事行動有實質貢獻,且在當時情況下對其進行攻擊能提供明確軍事利益的物體。要構成軍事目標,該物體必須與戰斗行為密切相關。僅為戰爭提供支持(包括經濟支持)的物體,不屬于合法攻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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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國際人道法對保護民用基礎設施有何規定?
A
能夠為平民提供基本服務的基礎設施原則上屬于民用物體,因此保護平民居民和民用物體免受敵對行動影響的所有國際人道法規則均適用。重要的是,這包括禁止直接攻擊、不分皂白的攻擊和不成比例的攻擊,以及攻擊中的預防措施規則和防止攻擊影響的預防措施規則。(見上文“國際人道法如何保護平民和民用物體免受敵對行動所產生的危險?”)
武裝沖突期間,平民居民和其他受保護人員所需的重要服務是相互關聯、相互依存的,這意味著中斷一項服務會對其他服務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或衍生影響,導致多項服務中斷甚至崩潰。例如,要確保提供用水和衛生設施、處理固體廢物、使用冷鏈,就需要供電;醫院的運作與食品生產和配送能力則取決于安全用水、衛生設施和電力的可靠供應。
預期會破壞關鍵基礎設施的攻擊很可能會影響到武器打擊范圍之外的大部分平民居民,而且在攻擊發生后很長時間內影響仍會持續。只要這種傷害與攻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且在攻擊時是可以合理預見的,那么這種傷害就與比例原則和攻擊中的預防措施原則相關。
國際人道法還對某些類型的關鍵基礎設施,特別是醫院、其他醫療機構和醫務運輸工具、對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體和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和裝置,對文化財產,以及對自然環境,提供更高程度的特別保護。對其他不可或缺物體的有效運行至關重要的能源基礎設施,也享有特別保護。特別保護制度各不相同,但通常包括免遭攻擊以外行動的保護,即使此類物體構成軍事目標,也仍享有一定程度的保護。
能源基礎設施,即能夠為平民提供能源的關鍵基礎設施(如電力、燃料和天然氣相關的基礎設施網絡),原則上也屬于民用物體,因此不得予以攻擊。只有當這些設施對軍事行動有實際貢獻時(例如,向軍營供電的發電站),且在當時情況下攻擊它們提供明確的軍事利益時,它們才成為軍事目標。禁止將敵方控制下某國或某地區的整個電網(或其他能源網絡)一概或預先歸類為軍事目標。此外,國際人道法還禁止以削弱敵方經濟能力為唯一目的而攻擊能源基礎設施,即使這些設施間接支撐其作戰能力;同樣,也不得以迫使敵方進入談判、影響民眾意志或恐嚇政治領導人為唯一目的對其實施攻擊。
在某些情況下,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民用物體)可能同時用于民用和軍事目的。此類所謂的“兩用”物體,只要符合國際人道法規定的標準,即可成為軍事目標(見上文“國際人道法如何保護平民和民用物體免受敵對行動所產生的危險?”中對軍事目標的定義)。然而,策劃和決定攻擊此類基礎設施的人員必須考慮到攻擊可能對平民造成的附帶損害(包括對該物體民用用途的影響),采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以避免或至少盡量減少附帶損害,并確保不造成過度損害。
Q
規制武器(包括爆炸性武器)使用的規則有哪些?
A
在條約和習慣法中,國際人道法規定了大量針對開發和使用特定武器的禁止性規定和限制(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習慣國際人道法研究》規則70至86)。在任何情況下,所有武器的使用,無論是否被明確限制使用,都必須遵守規制敵對行動的所有原則和規則,包括針對直接攻擊、不分皂白攻擊和不成比例攻擊的禁止性規定,以及關于攻擊中的預防措施的規則(見上文“國際人道法如何保護平民和民用物體免受敵對行動所產生的危險?”)。
雖然國際人道法沒有對在人口密集地區使用重型爆炸性武器作出一般性禁止,但在此類地區使用重型爆炸性武器極有可能造成濫殺濫傷的后果。因此,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更廣泛的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長期以來一直呼吁武裝沖突中的所有國家和非國家武裝團體當事方避免在人口密集地區使用重型爆炸性武器。除非采取充分的緩解措施,限制其大范圍影響和由此可能導致的平民傷害,否則就不應在人口密集地區使用此類武器。
2022年,已有90個國家通過了《關于加強保護平民免受在人口密集地區使用爆炸性武器所造成人道后果影響的政治宣言》。這是首個要求各國等相關方審議其軍事政策和做法的法律文書,并限制或酌情避免在人口密集地區使用爆炸性武器,而此種行為可能對平民造成傷害。如果執行得當,該宣言將顯著減輕平民的痛苦,并加強對國際人道法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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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向武裝沖突一方轉讓武器應遵守哪些規則?
A
為減少人類苦難,《武器貿易條約》禁止締約國在明知《條約》所涵蓋的常規武器、彈藥和相關零部件將被用于實施戰爭罪或其他國際罪行的情況下,仍批準這些武器的出口、運輸和其他形式的轉讓(第6條)。《武器貿易條約》還禁止締約國在所提供的武器極有可能被用于實施或協助實施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或嚴重侵害人權行為的情況下出口《條約》所涵蓋的武器或其他物品(第7條)。某些區域性法律文書也基于人道理由限制武器轉讓,并要求進行此類評估。
所有國家,即使不是《武器貿易條約》締約國,如果存在明顯風險表明向武裝沖突一方轉讓武器將助長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則有義務避免轉讓。此外,武器轉讓國必須在其權力范圍內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制止其武器貿易伙伴實施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共同第1條)。向當前武裝沖突一方提供武器的國家,由于有能力提供或扣留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賴以實施的手段,因此可以被視為在確保尊重國際人道法方面具有特殊的影響力。對轉讓附加條件、限制或暫停武器轉讓,是武器轉讓國在其權力范圍內能夠為預防和阻止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所采取的實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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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國際人道法是否對武裝沖突中人工智能的使用作出了規定?
A
雖然國際人道法并未明文禁止或限制在軍事領域使用人工智能,但該法確實對其開發和使用加以限制,并對人工智能集成到武器系統中或以某種方式用于作戰的情況施加了嚴格的約束。因此,與任何新型作戰技術一樣,人工智能必須能夠以符合國際人道法現有原則和規則的方式加以使用,且僅可在遵守這些原則和規則的情況下使用(見上文“國際人道法如何保護平民和民用物體免受敵對行動所產生的危險?”) 。
在軍事領域對人工智能相關技術不斷發展并日益依賴的背景下,重申國際人道法義務約束人類是至關重要的。必須由人類確保其策劃、決定或實施的攻擊具有合法性,并且他們仍需對這些決定承擔責任。這些評估包括攻擊是否符合敵對行動的原則和規則,即區分原則、比例原則以及攻擊中的預防措施原則,而這些評估工作無法外包給機器。
這并不意味著指揮官和戰斗員不能或不應使用人工智能決策輔助系統等工具來執行諸如附帶損害評估或計算彈藥爆炸半徑等任務。然而,此類輸出結果應被理解為信息來源或計算指標,而非對攻擊是否符合國際人道法所作的法律評估。因此,這些系統和工具的設計與使用必須旨在輔助而非阻礙或取代人類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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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在武裝沖突期間,數據中心享有何種地位和保護?
A
僅用于民用目的的數據中心,包括由私營科技公司提供的數據中心,均屬于民用目標,不得將其作為攻擊的對象。
特定的服務器或數據中心可能被用于存儲武裝部隊收集的數據(包括情報),數據中心還可以提供運行武裝部隊所用人工智能模型所需的算力,或為人工智能決策輔助系統提供托管所需的數字空間。此類數據中心是否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能成為軍事目標,需要逐案分析。特定數據中心除構成軍事目標且在構成此類目標時外,不得對其進行攻擊。即使特定數據中心或其部分構成軍事目標,仍須尊重比例原則和攻擊中的預防措施原則和規則。適用這些原則和規則時,需要評估可預見的直接和間接平民傷害,例如對在數據中心工作的平民的傷害,以及對依賴數據中心維持基本服務正常運轉的平民居民的傷害,并采取一切可行預防措施以避免,并無論如何,盡量減輕此類傷害。(見上文“國際人道法如何保護平民和平民目標免受敵對行動所產生的危險?”)
01
●中東 | 敵對行動正在侵蝕平民生活的根基
02
●阿富汗 | 讓孩子們不再為尋找水源而掙扎
03
●最新職位招聘:法律部實習生
04
● 博鰲亞洲論壇|ICRC副主席:中國助力全球人道主義事業更具韌性、更加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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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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