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4月20日。
本次修改聚焦強化評審監管、加強信用管理、完善評審要求等重點問題,共修改《暫行規定》條文10條、新增條文5條。
![]()
哪些人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征求意見稿》中,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取得職稱。”第三款修改為:“申報人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在政務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其他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非公領域人才和自由職業者
能參加職稱申報嗎?
《征求意見稿》中,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和自由職業者等申報職稱評審,合法權益受到同等保護,履行同等義務,其申報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具體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暢通了非公領域人才和自由職業者職稱申報渠道。
職稱活動中
哪些情形屬于失信行為?
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探索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本次重點對信用管理方面條款做了修訂。
一是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健全職稱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稱活動中相關人員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職稱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二是明確評審單位實施信用管理的具體職責內容,包括制定職稱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的具體辦法,在所實施的職稱活動范圍內按照規定認定失信行為并作出相應處理,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記錄和匯總失信行為信息并按照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歸集。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在職稱活動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被認定為失信行為:
(一)申報人存在承諾不實、申報評審材料造假、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等情形;
(二)評審專家存在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評審專家資格,在評議、打分、投票等環節存在明顯不公,在職稱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規定,利用評審專家身份違規為他人或者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
(三)職稱評審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審核職責,在職稱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規定,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或者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
(四)其他失信違規情形。
來源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鶴城發布
編輯丨趙偉男 校對丨李媛媛
責編丨陳佳玉 總編丨叢明輝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