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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縣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新縣看守所地址:新縣京九北路與東明路交叉口沿東明路向東1.5公里路南。
▼導航:新縣城市管理局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新縣汽車站步行至新汽車站乘坐新縣502路公交車到旺城路口站下車,向北200米轉向東800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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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新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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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適用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第10條第2款、第3款規定,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參照《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關于行賄罪定罪量刑適用標準的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90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90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1)向3人以上行賄的;(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5)向司法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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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390條之一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并具有《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第7條第2款第1項至第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嚴重的情節。新縣看守所推薦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90條之一第1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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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90條之一第1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并具有《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第7條第2款第1項至第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90條第1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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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90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90條第2款規定對行賄人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一規定是對一般行賄犯罪的規定,也應考慮適用于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以體現刑法的平等適用和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新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新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新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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