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陵縣公安局關于對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實施臨時禁飛的通告
為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空域秩序,防范各類安全風險,杜絕各類違法違規(guī)飛行活動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guī)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經研究,決定對寧陵縣部分區(qū)域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實施臨時禁飛管控,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飛管控區(qū)域
寧陵縣域梨花大道以西、葛天大道以北、濱河路以東、葛天路以南范圍內。
二、禁飛管控時段
2026年3月27日0時至2026年4月10日18時。
三、禁飛管控類型
本通告所稱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飛行高度低于1000米、飛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時、雷達反射面積小于2平方米的飛行目標,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含輕型和超輕型直升機)、無人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熱氣球(載人氣球)、滑翔傘、動力滑翔傘、飛艇、航空(天)模型、空飄氣球、系留氣球等12類。禁飛管控區(qū)域內,未經空域管理和行業(yè)主管部門報備批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禁止各類“低慢小”航空器私自違法違規(guī)飛行活動。
四、申請、報備與責任追究
(一)除涉及應急救援、警務執(zhí)勤、軍務活動等特殊飛行任務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guī)則》《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規(guī)定,所有飛行必須預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開展“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應當預先向解放軍中部戰(zhàn)區(qū)空軍空中管制部門提出申請(履行實名登記、適航資格、飛行資質、計劃申報、無人機及飛行活動備案等相關手續(xù)),經批準后向公安機關報備方可實施。
(二)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凡持有“低慢小”航空器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主動到轄區(qū)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報備,對未經批準飛行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公安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對違反《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guī)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對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群眾發(fā)現有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行為的,可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請廣大市民及航空器飛行愛好者(飛手)主動配合,自覺遵守本通告規(guī)定,杜絕違規(guī)違法飛行行為。
特此通告。
寧陵縣公安局
2026年3月26日
來源:平安寧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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