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江蘇某工程公司訴上海某風電公司、深圳某擔保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2023-10-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南京海事法院/2023.04.23/(2022)蘇72民初1534號/一審/入庫日期:2024.02.24
判決文號
一審:南京海事法院(2022)蘇72民初1534號民事判決(2023年4月23日)
裁判要旨:
相較于陸上風電,海上風電設施架設成本更高,建設施工難度更大,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和施工能力方可進行海上風電、海岸與近海等工程建設施工。因施工單位沒有海上風電工程施工資質,亦不具備相應能力,致使原定施工安排受阻、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雖然要求解除合同,但人民法院應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認定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人簽訂的涉海工程建設合同無效,并合理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裁判理由:
進行海上風電工程施工需具備港口與海岸工程有關的專業承包資質及勞務分包資質,現因上海某風電公司并不具備相應資質,涉案施工合同應為無效。上海某風電公司應向原告返還500萬元預付款。
原告訴請確認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并要求被告上海某風電公司支付違約金200萬元,因涉案施工合同無效,已具有相應的前提條件。同時,被告上海某風電公司雖辯稱原告在發包時未審查其資質、過錯為50%、應承擔一半成本支出等,但其未對原告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有關的辯稱意見缺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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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銘律師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是對合同性質的認定。原告主張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為船舶租用合同,對此,法院從合同文義與履行行為兩方面進行了審查。(1)文義審查:涉案合同缺少船舶名稱、船籍、租金計算方式等租船合同的核心要素,相反,具備工程項目承包、結算、驗收、保修等條款,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2)履行審查:支付憑證載明涉案款項為“工程安裝款”,雙方往來函件、會議紀要的核心內容均圍繞施工條件、技術方案等工程管理事項展開。綜合分析,涉案合同的性質應當確定為海洋工程建設合同。
解決了合同性質爭議,之后將是效力與責任的遞進裁判。海上風電工程屬于專業性強、風險高的施工領域,法律對承包人資質有強制性許可要求,而本案承包人不具備法定的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等資質,因此,涉案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基于有效合同所提出的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等請求即喪失基礎,轉而依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主要處理財產返還(如預付款)及根據過錯分擔損失等問題。
建設工程領域,合同性質的認定絕非單純概念之爭,它將觸發一系列關鍵的法律后果:
1.決定管轄法院:被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審理,另一方常通過主張合同實為承攬、買賣等性質,試圖改變管轄,爭取程序利益。
2.成為效力審查核心:定性之后,承包人資質與項目是否履行法定招標程序,即刻成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關鍵審查對象。
3.指引完全不同的訴訟路徑:合同有效,訴訟焦點在于履行與違約,合同無效,則訴訟請求必須轉向折價補償與過錯責任劃分,二者在請求權基礎、舉證方向和計算標準具有本質區別。(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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