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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分別留下兩份遺囑
子女對遺囑效力發生爭議
遂訴至法院
其中一份被認定無效
這是為什么?
案情簡介
黃某、沈某系夫妻,二人分別于2018年、2024年去世,遺留夫妻共同房產一套。二人育有長子黃某甲(肢體殘疾)、長女黃某丙、次女黃某丁,黃某乙為黃某甲之子。
黃某、沈某去世后,黃某甲提交母親沈某的錄音錄像遺囑(由黃某甲自行錄制,無見證人),主張視頻中沈某表示應由黃某甲繼承房產,同時以自身殘疾為由主張多分遺產;黃某乙則依據黃某2018年所立自書遺囑,主張繼承房產50%份額。
黃某丙、黃某丁認為,黃某甲提供的錄音錄像遺囑因無見證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應認定無效;黃某乙提交的自書遺囑雖有效,但僅能處分黃某的個人份額,無權主張沈某的份額。
黃某甲、黃某乙分別以黃某丙、黃某丁為被告,訴至法院,均要求由自己依法繼承登記在黃某與沈某名下的共同房產50%的份額。法院將兩案合并審理。
法院審理
本案為繼承糾紛。
關于案涉錄像遺囑的效力認定。因黃某于2018年去世,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尚未施行,且原繼承法中并未規定錄像遺囑的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本案可以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黃某乙提交的自書遺囑系被繼承人黃某親自書寫,其明確表示將案涉房產中自己所有部分交由黃某乙繼承,該遺囑由黃某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合法有效。
黃某甲提供的錄音錄像遺囑,僅有立遺囑人沈某的陳述,無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關于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依法認定無效。
關于遺產分配的問題。案涉房產為被繼承人黃某、沈某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去世后,分別擁有一半份額作為遺產。根據遺囑效力,黃某乙依法取得案涉房產50%份額(黃某份額)的繼承權。被繼承人沈某未留下遺囑,其份額則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即黃某甲、黃某丙、黃某丁繼承,三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黃某甲提出其肢體殘疾,但仍具備基本勞動能力,不屬于“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僅以殘疾為由主張多分遺產,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黃某名下房產50%份額由黃某乙繼承;沈某名下房產50%份額由黃某甲、黃某丙、黃某丁各繼承1/3。該判決已生效。
法君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而一份表述清晰、形式完備的遺囑,能夠有效定分止爭,避免家庭因財產問題陷入長期糾紛。
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公證遺囑、打印遺囑六種形式。本案涉及的錄音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鵬法君提醒,遺囑訂立不規范容易引發糾紛,甚至會因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而被認定無效,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訂立遺囑,才能確保遺囑訂立的嚴肅性、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遺囑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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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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