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優化完善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標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6〕41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
為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無線電頻率資源合理配置和新場景新業態應用擴展,經研究,現就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空間業務收費標準體系。非對地靜止軌道(NGSO)衛星星座系統和網絡化運營的對地靜止軌道(GSO)衛星系統,由按照空間電臺、地球站分別向衛星運營商和網內地球站設臺單位收取,調整為根據空間業務實際占用帶寬向衛星運營商收取。對星座衛星數量在200顆以下的NGSO衛星星座系統,按照空間電臺數量收費;對星座衛星數量在200顆及以上的NGSO衛星星座系統,統一按系統收費。
二、降低高頻段收費標準。對NGSO衛星星座系統、網絡化運營的GSO衛星系統、微波站、寬帶無線接入系統,按照頻率高低細化收費分檔,部分 高頻段頻率實行更低的收費標準。
三、制定新型無線電應用收費標準。明確5G—R鐵路專用無線通信系統、工業專網、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限獲得許可的)、寬帶數字集群通信系統等無線電應用收費標準。
具體收費標準見附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應繳未繳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補繳時應按原標準征收。
附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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