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張三到某銀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非柜面轉賬限額每日人民幣500萬元(幣種下同)、每年1000萬元。開卡時張三簽署申請書,確認已閱讀并同意《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等文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第六條約定“甲方(某銀行)有權根據業務需要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的規定對乙方(張三)賬戶的非柜面渠道交易限額進行調整”;第三十五條約定“如本協議發生變更,甲方將以某銀行官網、網上銀行和某口袋銀行APP等電子渠道端推送通知、發送郵件/短信、信函、電話或在甲方官方渠道發布公告的方式來通知乙方……”當月,張三申請將該卡的非柜面轉賬限額調整為每日1000萬元、每年99億元。之后一年,張三每月從這張卡支出五千多元歸還車貸,沒有其他交易。某銀行分別于2024年11月、2025年2月將該卡的非柜面轉賬限額調整為每日5萬元、每年500萬元,并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主頁站內信通知了張三。后張三認為某銀行擅自調整其非柜面渠道交易限額,違反了協議約定,對其生活造成不便。某銀行告知張三,調整額度需要其提供相應材料到柜臺辦理,但張三沒有提交材料。張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銀行恢復該銀行卡每日非柜面轉賬1000萬元的功能。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銀行對張三的借記卡賬戶采取非柜面交易限額管理措施,張三能否要求恢復額度。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三辦理借記卡時在申請書中確認已閱讀并同意《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等文件,相關文件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張三、某銀行均具有約束力。根據上述協議約定,同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流動就業群體等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推進江蘇省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鏈”精準治理的通知》等法律規定及監管政策法規,某銀行有權綜合客戶特征、歷史交易等情況對銀行賬戶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并設置合理的非柜面交易限額。張三要求恢復日非柜面轉賬限額至1000萬元,但未提交與其需求相對應的佐證材料,亦未舉證證明現有額度影響其資金周轉和日常經營并造成其經濟損失,某銀行對張三的提額申請予以拒絕,并無不當。張三的訴訟請求既不符合當前強化賬戶安全管理的監管要求,也不利于保護其自身賬戶的資金安全。遂判決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洗錢等金融犯罪手段層出不窮,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對賬戶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并設置合理的非柜面交易限額,是履行法定義務、維護金融安全的重要舉措,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根據金融消費協議約定及國家相關監管規定,金融機構有權對沒有大額交易需求的持卡人進行非柜面交易金額的合理限制,這是基于金融風險防控的專業判斷,旨在為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保駕護航。金融機構在行使此項管理權限時,應當遵循合理性、適當性原則,確保交易限額的設定與客戶的實際需求及風險狀況相適應,在防范金融風險與保障客戶權益之間尋求合理平衡,做到既安全又便民。若持卡人認為限額管理行為影響了正常用卡需求,可依法向金融機構申請提高限額,但須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確實侵害了其自身合法權益,否則難以獲得法律支持。
供稿|民二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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