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委員會建議對高級安保官員采取行動,由前法官高里·巴哈杜爾·卡爾基牽頭的高級調查委員會在報告中建議,對尼泊爾警察、武裝警察部隊以及尼泊爾國家調查局的多名高級官員作出部門處分。委員會的表述指向同一個判斷:在涉及公共秩序與國家安全的關鍵節點上,相關機構與負責人未能履行應盡職責,其指揮、部署與處置存在需要被追責的環節,因此必須以紀律與制度手段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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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同時建議,對4名負責關鍵國家設施安保的尼泊爾陸軍高級軍官采取行動。報告強調,關鍵設施安保并非日常例行工作,而是國家治理結構的“底盤”。一旦總統官邸、總理官邸、秘書處以及議會大樓等象征與實務并重的核心機構出現安全缺口,風險不僅體現在現場秩序失控,更可能外溢為政治危機與制度信任的崩塌。委員會據此認為,軍方相關人員同樣需要被納入問責范圍,而不能以分工不同而被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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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德滿都郵報》獲得的這份委員會報告還建議,對政治領導層和最高安保領導層啟動刑事程序。此外,報告也提出對多名資深警務官員作出部門處分。報告在“部門處分”與“刑事程序”之間劃出清晰界線:前者側重行政責任與組織紀律,強調糾偏與懲戒;后者則意味著可能觸及更嚴肅的法律責任判斷,要求以刑事司法程序來評估是否存在違法或嚴重失職。委員會的建議由此釋放出強烈信號——對相關事件的檢討不應止于內部批評,更不能停留在口頭問責,而需要進入可追溯、可執行的制度通道。
在尼泊爾警察系統內,被點名的官員包括:副總監察長西迪·比克拉姆·沙阿、副監察長奧姆·巴哈杜爾·拉納、時任加德滿都地區警區負責人比什瓦·阿迪卡里、現任副監察長且時任加德滿都谷警察辦公室高級警監迪普·舒姆舍爾·拉納,以及警監里希拉姆·坎德爾。委員會將這些人員列入建議處分名單,意味著其認為相關層級在現場指揮鏈條中處于關鍵位置,既承擔部署與調度職責,也對信息上報、力量投入、風險評估和處置節奏負有直接或重要責任。換言之,報告并非只把問題歸結為“一線失誤”,而是把目光上移到決策與管理層面,指出必須對指揮體系進行追責與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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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武裝警察部隊方面,委員會建議對副總監察長納拉揚·達塔·保德爾采取行動,他當時擔任行動指揮官。行動指揮官的角色往往處于“戰術執行”與“戰略意圖”之間,一方面必須落地上級指令,另一方面也需對現場態勢作出判斷并及時調整部署。委員會建議對其采取行動,顯示其認為在實際行動組織、應急響應或資源調配方面存在可被追究的責任空間。
同時被建議處分的還有:副監察長蘇雷什·庫馬爾·什雷斯塔,時任加德滿都旅負責人,以及駐扎在西納曼加爾災害救援分隊的警監吉班·凱西。報告將旅級負責人和災害救援分隊負責人一并列入,折射出調查視角并不限于“治安對抗”,也可能涉及救援力量的動員、現場安全通道的維護、人員疏散與應急處置的組織是否有效。委員會的邏輯是:當事件演化到影響重大、風險復合的程度,安保系統不僅要“控制局勢”,也要“降低損害”,而這兩條線上的失當都可能構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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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對當時各安全機構的負責人態度更為嚴厲,建議分別對其啟動刑事程序。相關人員包括:時任尼泊爾警察總監察長錢德拉·庫貝爾·哈普恩、武裝警察部隊總監察長拉朱·阿里亞爾,以及時任尼泊爾國家調查局局長胡特·拉吉·塔帕。相較于部門處分,刑事程序意味著調查委員會認為問題的嚴重性已超出一般行政過失的范疇,或至少存在足夠理由要求司法系統介入核查。這也使“責任”的討論從內部管理轉向法律層面,把“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推到公共議程前臺。
在尼泊爾國家調查局方面,報告建議對谷地行動處聯合主任克里希納·普拉薩德·卡納爾采取行動。另有聯合研究主任兼加德滿都地區負責人里本·庫馬爾·加奇哈達爾,也被列入建議處分名單。國家調查機構在安全體系中往往承擔情報研判、風險預警與信息整合等職能,委員會將其人員納入建議處分,表明其可能認為在情報收集、預判評估、跨機構協同或信息通報方面存在不足。換句話說,若風險在事前未被充分識別、在事中未被有效傳遞,最終呈現的就不僅是“現場處置失敗”,還包括“前端研判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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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還建議,對4名負責關鍵國家設施安保的尼泊爾陸軍軍官采取行動。他們分別是:負責總統官邸希塔爾·尼瓦斯安保的準將馬諾杰·庫馬爾·拜達瓦爾,負責總理官邸巴盧瓦塔爾安保的中校迪瓦卡爾·卡德卡,以及負責辛哈杜巴爾秘書處安保、同時擔任地區安全委員會成員的中校加內什·卡德卡。報告還建議對中校桑托什·敦格爾采取行動,他負責部署在議會大樓區域的安保分隊。委員會將“設施安保負責人”的個人責任明確化,意味著其認為關鍵機構的防護體系不能被抽象為“整體失守”,而需要落實到具體崗位、具體職責與具體決策上,進而對何處失職、誰應負責作出制度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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