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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次日零時起保“條款雖名為保險期間約定,但實質造成投保人繳費后至次日零時之間的保險“真空期“,排除了投保人該時段的期待利益,加重了投保人責任,免除了保險人本應承擔的即時保險責任,屬于需要提示說明的免責性格式條款。
2. 保險人必須就該條款履行提示義務(足以引起注意的標識)和明確說明義務(就條款內容、法律后果進行說明)。未履行該義務的,條款不產生效力。
3. 免責條款無效后,保險合同生效時間應適用法定生效規則,即自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時成立并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要約)、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出具保單(承諾),合同即時生效。
4. 保險公司線上投保流程無選擇生效時間環節,投保單未對“次日零時起保“作特別提示,也未明確說明,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事故發生在繳費當日(14:01投保,17:20出險),處于“真空期“內,因條款無效,保險合同即時生效,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7日,陳某以電子形式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當日14時01分, 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商業保險保單顯示,繳費確認時間、保單生成時間和保單打印時間均為當日14時01分,保險期間為2022年1月8日0時0分至2023年1月8日0時0分。2022年1月7日17時20分;陳某駕駛投保車輛發生碰撞,經認定陳某全責,經調解陳某已向事故受害方支付各項損失18475.63元,并與受害方簽訂調解書。
陳某主張保險人員沒有提醒或告知有即時生效和次日零點生效兩種選擇,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費用。某保險公司抗辯稱保險事故的發生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不存在明確告知投保人選擇合同即時生效還是次日零點生效的法定義務。
【案件焦點】
商業三者險約定“次日零時起保“條款的效力。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
【典型意義】
1. "次日零時起保"條款的雙重屬性:預先擬定、重復使用、未與對方協商,符合《民法典》第496條格式條款特征;造成保險"真空期",排除投保人期待利益,免除保險人即時責任,屬于隱性免責條款。
2. 提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第一,采取加粗、加黑等合理方式提示注意;第二,就條款內容、概念、法律后果進行明確說明;第三,保險人不能舉證證明已履行義務的,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第四,電子流程應設置選擇生效時間環節,保障投保人意思自治。
3. 保險合同生效時間的認定規則:當事人可約定生效時間,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約定條款無效時,適用”合同成立時生效“的法定規則;保險人簽發保險單視為承諾,合同成立并即時生效。
4. 司法價值取向:第一,糾正"次日零時起保"行業慣例對投保人的不公平;第二,兼顧投保人、事故受害人、保險人利益,符合保險法立法宗旨;第三,倒逼保險公司完善電子投保流程,主動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第四,不一概否定或認可”次日零時起保“條款,而是根據提示說明義務履行情況個案認定。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保險理賠款。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03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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