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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核心要點:
2026年3月19日,在國際數字學習日之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和國際電信聯盟(ITU)聯合發布《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憲章》。該憲章指出,在數字與人工智能時代,教育作為基本人權和公共產品的屬性必須在數字空間得到同等保障。針對當前教育領域過度依賴商業平臺、公共數字學習平臺建設滯后等問題,憲章提出了七大核心原則——公共性、包容性、教學性、互補性、開放性、聚焦性、可信性,為各國政府建設、完善和治理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提供了明確的方向指引和行動框架。憲章強調,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應作為教育基礎設施的有機組成部分,由公共資金支持、受公共機構管控、服務于公共利益,與實體學校協同發力,共同守護教育的公共屬性。
以下為正文
2026年3月19日,在國際數字學習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Digital Learning)之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和國際電信聯盟(ITU)發布《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憲章》(Charter for Public Digital Learning Platforms),鼓勵各國政府建立并維持支持公共教育的數字學習平臺。
該憲章指出,教育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一種公共產品。作為基本人權,教育必須免費、普及、無歧視,且致力于促進個人和社會的全面發展。作為公共產品,教育必須服務于公共目標,在公共空間開展,并對公眾負責。在數字與AI時代,教育在數字環境中得到的支持與補充日益增多。該憲章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一、什么是公共數字學習平臺
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是更廣泛教育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與實體學校相仿,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是匯聚學習內容、技術、人群與學習活動的空間,助力學習者學習、教師教學。數字學習平臺雖無法替代學校和教師面對面的教學模式,卻是學校教育的必要補充,也是公共教育的重要分支。
它是數字公共資源,致力于鞏固教育作為人權和公共產品的屬性。
二、為何需要公共數字學習平臺
建立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的初衷十分簡單:優質教育需要在物理空間和數字空間同時得到支持。過去二十年,人們(尤其是青少年)的線上時長和屏幕使用時間逐年攀升,互聯技術已廣泛融入全球各地的校園與家庭生活。
基于這一現實,屏幕端需要成為教育的“安全港灣”——為學習者、教師、家長及更廣泛的社群提供學習與成長的數字陣地。這些陣地對待教育的態度,應與其他場景一致:將其視為政府保障、對公眾負責的基本社會服務。部分國家已建成并維系著完善的公共數字學習平臺,但仍有許多國家尚未做到。
如今,教育領域被廣泛使用的數字平臺,大多由私營營利企業開發和提供。其中部分平臺的初始設計并非為了教學目的與教育發展,而是為了提升職場效率、滿足通用溝通需求或增加用戶粘性。這些工具雖帶來了重要的創新,也深受師生認可,但同時也可能造成接入壁壘,將師生視為消費者,形成長期技術依賴,使用戶面臨健康、安全和隱私風險,甚至威脅教育體系的自主性與主權。
未來,數字學習平臺的開發與運營必須以公共需求和公共目標為導向。數字空間的教育至關重要,不能僅依靠市場力量主導。這并非否定私營機構的重要作用,而是需要建立完善的問責機制,讓私營機構的參與與教育公平、質量和包容的整體目標相契合。
在數字與AI時代,公共數字學習平臺能夠確保教育在虛擬空間得到支持,提供各類資源與功能,助力教育體系實現其使命。這類平臺不僅惠及中小學,還能為高等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私立機構、宗教組織、家庭和職業學校等各類教育機構提供支持。
盡管公共數字學習平臺并非為替代線下學校教育而設計,但對于因流離失所、沖突、疾病、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短期狀況暫時無法入校的學習者而言,它偶爾能成為獲取教育機會的“唯一選擇”。
如今,眾多師生和家長已深度融入數字空間,并能從數字服務中獲益,公共數字學習平臺已成為教育體系的“必備組件”,而非“錦上添花的選擇”。
這些平臺必須堅守包容、學習機會均等、安全和全面福祉的核心原則——這也是指導學校及其他踐行公共教育使命的公共機構運營的準則。
三、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的七大原則
該憲章提出是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的七大原則,旨在為各國政府提供方向,指導其探討如何、何時以及為實現何種目標,將新技術融入教育平臺。
原則一:公共性(public)
1.1公共產品屬性:公共數字學習平臺(PDLPs)彰顯并強化 教育是公共產品和基本人權,而非市場導向的商品這一原則,兼顧教育的集體目標與個人發展目標。
1.2公共治理: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由對公眾負責的公共機構管控或密切監督。即便有商業機構參與平臺的開發或提供,其治理模式也應將平臺視為公共基礎設施。
1.3公共財政支持:除極少數例外情況,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的資金主要或全部來自穩定、可持續的公共財政收入。由公共資金支持、公共機構管控的平臺,將服務于教育的公共利益目標。公共財政是平臺建設的基礎,同時可與民間社會、私營部門和發展合作伙伴建立受嚴格監管的互補性合作關系,助力平臺升級,推動新功能、新選項和新創新的可持續融入。
1.4數據主權與管理: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產生的數據歸國家管轄,由公共機構控制。師生相關信息具有敏感性,其存儲、處理和治理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默認遵循隱私保護原則。若有第三方參與,需簽訂明確協議,維護公共機構對數據資源的所有權、訪問權和長期管理權。
1.5專業的公務員團隊:政府為建設、維護和完善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所需的人員與制度安排進行長期投入,即在公共機構內部招聘、培訓技術和教學專業人才,并持續提升其專業能力。平臺的實力,取決于背后的專業團隊。打造一支能從公共利益角度監督和引領平臺發展的公務員隊伍,與平臺建設本身同等重要。
原則二:包容性(inclusive)
2.1惠及所有群體:公共數字學習平臺致力于讓所有終端用戶受益,主要包括學習者和教師,也涵蓋家長和教育主管部門。在平臺設計和開發中,優先考量偏遠地區教師和貧困兒童的使用需求,以此指導決策制定。包容和“普惠”應成為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的核心導向。
2.2多語言設計:學習者應能使用母語學習。研究已證實母語教學的重要性,在早期教育階段尤為顯著。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應支持其使用地區的國家和地方通用語言。過去,提供多語言選項的成本極高,而自動化翻譯工具雖仍有不足,但大幅降低了相關成本,讓多語言支持的落地變得更可行。這一做法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促進使用多種語言和普及網絡空間訪問的建議書》相一致,該建議書鼓勵各國政府維護語言多樣性,推動數字環境下的知識公平獲取。
2.3適配殘障學習者:全球約六分之一的人口存在殘障問題。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應遵循國際公認的無障礙標準,如萬維網聯盟(W3C)發布的《網絡內容無障礙指南》(WCAG)和《通用學習設計框架》(UDL)。遵守這些準則和框架(或同類標準),能確保教育內容對所有用戶可感知、可操作、可理解。
2.4文化適配性: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應反映、尊重并展現其服務的學習者、教師和家庭的文化身份。目前大量數字學習內容默認用戶身處西方英語文化背景,而公共數字學習平臺可打破這一固有模式,遴選更貼合當地的內容,助力用戶了解并傳承本土知識與信仰體系。數字技術和數字學習應用有時被認為會導致文化同質化甚至文化殖民,但這并非必然結果。若開發和應用得當,公共數字學習平臺能鞏固并促進文化與知識的多樣性。
2.5適配現有使用設備:理想狀態下,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的所有用戶都能擁有前沿硬件設備、高速網絡,且無數據使用限制,但現實往往并非如此。平臺應盡可能在低成本硬件上流暢運行,適配非連續的低帶寬網絡環境,同時提供資源下載選項,確保用戶在無網絡時也能反復訪問。部分成效顯著的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為低成本智能手機量身設計,而非僅適配屏幕更大、性能更強的平板、筆記本電腦或臺式機。總體而言,平臺應借助人們已擁有或實際可獲取的設備(自主購買或公共提供),為學習者打開學習之門。
2.6適配現有數字技能:設計良好的公共數字學習平臺,能幫助數字技能有限的用戶找到并利用教育內容。平臺不應要求師生先掌握復雜的數字技能才能從中獲益,也應避免過度依賴企業數字生態系統及其對用戶的專業知識要求。當平臺為數字技能有限的用戶搭建起入門通道,往往能形成良性循環:學習效率提升,用戶更愿意在數字空間開展學習,其數字技能也會在這一過程中逐步提升。
原則三:教學性(pedagogical)
3.1教師主導: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為教師提供靈活性和更多選擇,助力其在不同場景下開展教學。平臺的內容、呈現形式、設計和功能,應賦予教師更大的教學主導權。若平臺試圖規定教師的教學行為和選擇,會無端剝奪這些與學生朝夕相處的專業人士的職業自主權,而這是其開展教學工作的必要前提。優質的平臺應賦能教師,為其提供高效工具,助力師生互動,提升學習效果。
3.2平衡引導與自主探索: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既要為學習者提供學習引導,也要為其自主探索觀點和主題創造空間。 “解答一切問題”、支持“自由探索”的AI機器人,正逐漸成為平臺極具潛力的插件或“智能輔導工具”。但這類自動化、無道德判斷、高度由用戶主導的技術,雖能輔助部分教育和知識獲取任務,仍需配套結構化的內容和工具,助力學習者在課程學習中取得進步。平臺用戶既需要自主學習的機會,也需要專業的教學引導。
3.3教學模式多元化:公共數字學習平臺不應單一依賴某一種教學模式,而應融合多種教學方法,例如建構主義學習、體驗式學習、直接教學法、行為主義教學法、蘇格拉底對話法和批判性反思法等。這些教學方法在數字學習平臺中的應用,應基于教育研究、學習科學成果、當地教學實踐以及用戶的偏好和反饋。
3.4兼顧自主學習與協作學習:公共數字學習平臺助力個人、群體乃至整個社會和國家開展教育,推動人類的共同生存與發展。商業數字學習工具多以個體消費者為目標群體,難免過度強調個性化學習。有證據表明,能根據學習者水平調整教學的AI及其他自適應學習系統,有助于提升學習效果;但同時也有研究證實,線下的協作學習往往更高效,還能培養難以量化的重要社交和溝通能力。若公共數字學習平臺過度強調個性化,可能違背教育的集體和公共目標。學習者以班級為單位學習共同的主題、閱讀同類書籍、在教師引導下開展小組討論,具有重要的教育價值。平臺應兼顧教育的集體性和個體性,為人們的交流、合作創造更多機會,避免過度自動化或受AI的刻板約束。
3.5正視數字環境的教育局限性: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的開發和管理團隊,應清醒認識到數字環境在教育和教學方面的局限性。盡管數字學習平臺能為師生及其他教育相關者提供諸多助力,但仍有許多事情是其無法做到的,或遠不如師生在校面對面教學的效果。線下學習和混合式學習所能支持的教學實踐和教育目標,遠比純屏幕端的學習更豐富,且往往效果更佳。
原則四:互補性(complementary)
4.1賦能線下教育:現有許多教育平臺試圖替代或繞開教師和線下公共教育機構,而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的核心作用,是為教師提供支持、強化線下教學效果,并拓展線下教育的覆蓋范圍。教育工作者與平臺之間應是共生關系,平臺應認可并強化教師和學校管理者的職業自主權,而非削弱其主導地位。
4.2融入整體教育體系: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的建設,旨在助力實現社會為公共教育設定的整體目標和愿景,應被視為更廣泛公共教育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而非獨立的“產品”。平臺應與遠超數字服務范疇的教育生態系統協同發力、貢獻價值。
4.3對接數字公共基礎設施:超越教育領域來看,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是服務于各領域公共需求的數字公共基礎設施的重要分支。數字學習平臺應與數字身份系統、支付系統、數據交換系統等對接,融入國家數字公共基礎設施框架,有助于保障平臺的可持續性、可擴展性,并與其他公共數字服務保持協同。
4.4納入教育政策體系: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應融入國家教育政策框架,并與之形成互補,涵蓋課程、教師發展、評估、認證、公平、包容和資源管理等相關政策。正如學校深度融入幾乎所有教育政策框架,公共數字學習平臺也應如此。
4.5與現有體系同步: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的規劃、預算和報告周期,應與現有校歷保持一致,必要時還應與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的時間安排相協調。這有助于保障平臺的可持續性,使其不局限于單一預算周期,同時確保其責任和問責機制不隨政治任期更迭而中斷。平臺應被視為教育體系的核心分支,以及更廣泛社會項目和服務的關鍵組成部分。
4.6體系協同、功能統一: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應滿足不同的教育需求,提供師生、家長、政策制定者及其他教育相關者能清晰理解的資源和服務。若一個國家或地區存在多個公共數字學習平臺,其目標、服務對象和功能應各有側重。若平臺服務重疊,不僅會造成不必要的混亂,還會分散政府的教育投入。理想情況下,平臺應減少教育體系的碎片化和資源冗余問題,助力教育體系協同、高效運作。
4.7提升公眾認知度:成功的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應具備較高的公眾知曉度,如同當地歷史悠久的學校,為普通民眾所熟知。將各類數字教育內容和服務整合至單一平臺,有助于提升其辨識度。盡管設立多個平臺可能存在合理原因,但從用戶角度來看,這也可能造成體系碎片化和認知混亂:人們難以區分不同平臺的用途和服務對象。正如商業機構通常將各類數字服務整合在同一體系下以提升辨識度和用戶粘性,政府也可采取這一做法。因國家政治和行政變動而頻繁對平臺更名、重塑品牌,往往會降低其公眾認知度。打造并堅守一個專屬的公共數字教育學習平臺,有助于提升其曝光度、使用率和教育成效。
原則五:開放性(open)
5.1系統互聯互通: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應是互聯互通的系統,平臺內的不同服務模塊相互關聯、彼此賦能。例如,評估系統應能幫助教師找到相關的教學內容和教案,針對性解決學生的學習優勢與薄弱環節。如今許多平臺由獨立的應用程序組成,模塊間難以實現數據互通,導致師生和學校管理者需要在多個系統中重復錄入和查找信息。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應優先實現模塊互聯,保障數據安全交換,為用戶提供流暢的使用體驗。
5.2模塊化架構: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應基于符合標準、默認安全的數字模塊搭建,這些模塊可包括身份驗證系統、內容資源庫、學歷認證平臺等支持多種教育服務的功能單元。模塊化架構允許平臺在不重構整個系統的前提下,對單個組件進行升級或替換,有助于減少重復建設和成本投入,降低對供應商的依賴,保障政府對數字教育基礎設施的長期管控。相關采購政策應優先選擇符合模塊化和互操作架構的產品,確保平臺能夠持續演進、實現模塊對接、融入新服務,避免依賴專有解決方案。
5.3開放授權: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的內容和軟件應遵循UNESCO《開放教育資源建議書》的原則,采用開放授權模式,允許資源在各機構間復用、改編和共享,必要時還可在國家間進行交流。開放授權有助于降低成本,簡化資源整合流程。當平臺的學習內容采用開放授權,教師和其他使用者可根據自身需求對其進行共享、復用和重新整合。各國政府應鼓勵教育機構和教師開發、改編并共享開放教育資源。
5.4設計層面的開放性: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應盡可能面向所有用戶開放,包括不愿通過電子郵箱、手機號、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密碼等信息注冊賬號的用戶。注冊賬號雖能提升平臺的個性化服務能力、實現用戶互動并拓展功能,但不應成為訪問學習內容的前提。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的一大核心優勢,是能以較低成本服務大量用戶,且不將內容訪問權限限定于特定資質的用戶。平臺應始終保持開放的姿態,為學習者敞開大門。一個能覆蓋大量師生和家長的數字學習平臺,能讓教育體系的覆蓋范圍變得更廣。平臺需在安全保障與開放性之間尋求平衡,但應將開放作為設計的默認原則。
原則六:聚焦性(focused)
6.1小步起步:平臺開發團隊應制定一到兩個貼合教育需求的現實目標,達成后再推進其他工作,這應成為基本準則。許多成功的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最初只是電子教材和其他教與學資源的簡單存儲庫。這類資源庫是開發更復雜學習內容和功能的合理起點——若開發團隊無法搭建一個管理有序的教育資源庫,也難以推出更先進的資源和功能。此外,若開發團隊同時推進過多或過于復雜的開發任務,會分散精力,偏離核心工作重點。開發工作的成功,依賴于清晰且可實現的工作范圍;同時,開發團隊也應預判未來需求,據此設計平臺架構。基于堅實技術基礎搭建的平臺,更易于后續的拓展和適配。
6.2賦能教師:許多成效顯著的公共數字學習平臺專為教師打造。為教師提供支持,是提升公共教育質量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在低資源地區(大量學習者無設備可用)或設備過度使用地區(設備易分散學習者注意力,影響深度學習)尤為如此。打造助力教師、尊重教師職業自主權的平臺,傳遞出一個重要信號:教育的責任主體是專業的教育工作者,而非自動化的數字系統。
6.3賦能家長:盡管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師生,但為家長和其他監護人提供支持、助力其開展家庭教育的平臺,也能產生顯著的教育價值。政府和家庭均十分關注青少年過度使用數字產品的問題——數字環境雖為學習提供了渠道,卻往往與娛樂內容相鄰,而這些娛樂內容的學習門檻更低,且部分內容可能不符合學習者的年齡和文化背景。為家長提供教育資源并及時告知教育相關信息,能賦能家庭,引導孩子參與更具社交性和教育性的學習活動,而非單純的屏幕端操作。這類資源還能幫助家長樹立榜樣,引導孩子理性使用互聯技術開展學習和其他活動。
6.4以需求為導向,而非追逐技術新潮:數字學習平臺的開發往往面臨融入新技術的壓力,這雖能推動創新,但不應成為平臺開發的主導因素,需求才是核心導向。技術能實現的許多功能,由教師等專業人士完成往往效果更佳、成本更低。例如,例如,對于學習者而言,是否有必要在能夠與老師和同學在實體教室里面對面交流的情況下,還要借助AI聊天機器人來討論所讀的那本書呢?這樣做是否合適呢?平臺融入新技術和新功能的可行性,應基于其對教育重點問題的解決效果進行嚴格評估。不應急于在平臺中推出尚未經過充分驗證、認知尚不清晰的新技術。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不應成為未經驗證技術的試驗對象。
6.5以數據為指引:反饋機制和設計迭代是保障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的相關性、實用性、易用性和安全性的關鍵。平臺應在保護隱私、保障安全和獲得用戶同意的前提下,合理收集用戶(及特定用戶群體)與不同內容、功能的互動數據,以及這些互動對學習效果的影響數據。數據應默認進行匿名化處理,且僅可用于研究,并為課堂、機構和體系層面的教育改進提供依據。
原則七:可信性(trustworthy)
7.1內容準確:優質的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會持續對內容(包括AI生成的內容)進行質量把控,確保信息準確。互聯網上充斥著大量“低質內容”——膚淺、未經證實、聳人聽聞、無關緊要、誤導性強且質量低下的信息,平臺應堅決杜絕此類內容。盡管政府會對平臺使用的所有內容、技術和協議進行嚴格審核、測試并為之背書,但這一過程并非萬無一失。平臺應建立相關機制,允許用戶安全舉報不實、無教育意義、帶有強烈黨派或意識形態傾向的內容,以及使用過程中遇到的技術問題。平臺需對用戶反饋做出及時、有效的回應,并在必要時進行修正、調整和完善。
7.2運行可靠:在數字環境中,可靠性是建立信任的重要基礎。平臺應保持穩定運行,理想狀態下可實現每天每時每刻不間斷服務。正如學校管理者竭力克服各類困難保障學校正常開課,數字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者也應如此維護公共數字學習平臺。這意味著要主動防范網絡攻擊和其他常見問題,制定預案應對可預見的困難。平臺核心功能的中斷應極為罕見,即便短時間的服務暫停,也會損害用戶的信任。保障平臺的穩定運行,應成為平臺開發和管理團隊的業績。
7.3適配年齡特征:與線下環境相同,學習者的年齡和發展階段在數字空間中同樣重要。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應根據學習者的不同發展階段,調整設計、安全保障措施和使用要求。為7歲學習者設計的平臺,其內容、設計和功能與為17歲學習者打造的平臺應存在顯著差異。有時,平臺甚至應引導學習者減少數字產品使用,或限制其使用范圍和時長。已有大量且不斷增加的證據表明,長時間使用屏幕會對兒童和青少年的學習與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平臺應兼顧學習者的數字學習時長和線下活動時間,鼓勵其參與游戲、線下社交、體育運動、手工、藝術、音樂和集體文化活動——這些活動對兒童的發展和學習尤為重要。
7.4審慎管理數據:用戶數據具有敏感性,應得到高度保護,嚴禁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商業目的。大量數字數據的收集并無實際必要,且無需與個人信息綁定。公共數字學習平臺僅應收集服務于明確且重要教育目標的數據,收集的用戶數據絕不能用于懲戒行為,而應助力學習發展。所有平臺均應以通俗的語言,向用戶說明數據收集的內容、目的和保護措施。可信的公共數字學習平臺需要安全、穩定的系統,保障內容、數據和平臺服務不被操縱、濫用、非法訪問和干擾。
7.5數據治理與問責:公共數字學習平臺的運營,應遵循清晰的治理框架,明確數據收集、處理和共享的職責、權限和問責機制。透明的數據政策——包括用戶同意、數據留存、匿名化處理和第三方訪問等方面——是維護公共信任、保障教育數據被合理用于研究和創新的關鍵。完善的治理體系和網絡安全措施,能確保數據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安全可控且保持一致性,同時明確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
7.6條款簡明易懂:公共數字學習平臺不應要求終端用戶閱讀并同意冗長的服務條款和條件。此類同意條款往往給用戶造成虛假的選擇困境,尤其是在涉及公共義務教育相關數字服務時。鑒于大量用戶和家庭依賴平臺開展學習,平臺的服務條款不應晦澀難懂。政府有責任保障學校的安全,也應承擔起維護公共數字學習平臺安全的責任,不應將這一責任轉嫁給個體用戶和其家庭。
7.7人工智能時代的責任意識:若公共數字學習平臺融入生成式AI(如通用聊天機器人),各國政府必須確保這些工具經過嚴格、持續的測試,驗證其準確性、安全性,以及是否適配學習者的年齡和文化背景。測試工作應與相關技術審計機構合作開展,同時需認識到,任何技術都無法實現零風險。平臺中的AI工具,應設定明確的參數,確保互動始終圍繞教育展開。這類互動應符合學習者的發展階段,為學習提供支持,同時避免學生完全依賴工具,放棄獨立思考和判斷。平臺的AI工具,還應允許教師和其他用戶審核并在必要時推翻機器的決策和輸出結果。與聊天機器人和智能輔導工具的互動,應旨在引導和促進學習,而非提供陪伴服務。兒童比成年人更易將自動化工具擬人化,并將其視為權威,因此必須明確AI的工具屬性,而非將其塑造成能像人類一樣思考或做出道德判斷的主體。所有平臺均應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向用戶說明教育類AI工具的運作方式,以及相關的審核和質量把控流程。在推出AI功能的同時,平臺應保障透明度、及時響應用戶反饋,并為用戶提供清晰的維權渠道。
該憲章最后指出,在物理世界中,公立學校需要持續的投入和用心經營,才能保持正常運轉、貼合教育需求并獲得公眾信任,公共數字學習平臺亦是如此。這并非意味著數字學習平臺可與學校相提并論——事實上,運營良好的學校仍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性,其在保障學習者全面福祉、滿足教育需求方面的能力,遠勝于最優質的數字平臺。優質的數字學習平臺,只是教育基礎設施的全新且必要的分支,若開發和應用得當,將鞏固教育作為人權和公共產品的屬性,同時拓展教育的覆蓋范圍。
現在是時候在網絡空間和線下場景共同維護教育作為公共產品和基本人權的屬性了。人們理應擁有能補充和豐富校園線下教育的數字空間,而公共數字學習平臺是全面教育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呼吁各國政府依據本憲章的原則和建議,開發并完善數字學習平臺。
資料來源:
UNESCO, UNICEF, ITU(2026). Charter for Public Digital Learning Platforms: Seven principles to steer and sustain public digital learning platforms. https://www.unesco.org/sites/default/files/medias/fichiers/2026/03/Proposed%20final%20version%20Charter_19.03.2026.pdf
[本文為教育部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國際教育研究中心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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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國際前沿”課題組整理,課題組負責人張永軍,編輯劉強。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可下載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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