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牽動全社會高度關注的“梅姨案”傳來重磅進展,本案關鍵人物、綽號“梅姨”的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已被成功抓獲,并依法執行逮捕。這個曾經牽動無數被拐家庭、一度被認為可能并不存在的神秘代號,終于浮出水面。2003年至2005年,有9名兒童在廣州增城、惠州博羅等地被拐走。2016年張維平等人販子落網,警方從供述中首次得知“梅姨”在拐賣鏈條中的關鍵作用。此后,警方連續二十多年,不懈追蹤“梅姨”下落。
近期,總臺《法治在線》記者獨家采訪了廣州警方,還原“梅姨案”偵辦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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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專訪辦案民警
披露“梅姨案”偵辦細節
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多名兒童在廣州增城還有惠州博羅被拐,警方陸續接到受害人的報警。
案發后,公安部、廣東省公安廳將該案列為督辦案件,成立省、市、區三級公安機關聯合專案組開展偵辦工作,并于2016年將張維平等5名犯罪分子抓獲。也正是從張維平的供述中, “梅姨”這個名字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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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副局長 饒慶欣: 張維平供述,他把拐賣回來的兒童通過“梅姨”找到買家。“梅姨”是在對張維平審訊工作當中獲悉的線索。我們通過張維平的供述掌握了這個人, 但“梅姨”真實身份的關鍵信息缺失,導致這個案子一直在偵辦著。
2023年,主犯張維平等人被依法執行死刑,警方始終沒有放棄對“梅姨”的追查。民警們深知,如果不將“梅姨”抓獲歸案,這起案件就始終留有遺憾,那些被拐兒童背后的家庭也難以真正走出陰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從案發至今,專案組歷經多次人員更迭,但追捕“梅姨”的腳步從未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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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余年懸而未決,一個代號牽動無數人心。從2003年第一起兒童被拐案發生,到主犯張維平落網,“梅姨”始終像一團迷霧,籠罩在這起案件的上空。有人說她根本不存在,只是張維平編造的謊言;有人說她早已逃往境外,再難追查,但警方從未放棄。在追捕“梅姨”的同時,專案組還肩負著另一項重要使命,讓被拐兒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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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慶欣:為了盡早讓失散的家庭團圓,專案組協同受害家庭和社會各界力量持續開展尋親解救工作,于2019年至2024年間,將被拐兒童悉數找回并組織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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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專案組民警的足跡遍布全國。他們公布“梅姨”的模擬畫像,面向社會廣泛征集線索,每一條都認真核實,絕不放過任何可能性。正是憑著這股“不查清不放過,不核實不罷休”的韌勁,專案組終于在茫茫人海中找到了那個關鍵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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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慶欣:去年在公安部指導下,在外省公安機關的支持下,專案組發現一名叫謝某某的女子,其特征與“梅姨”高度吻合。經專案組進一步核實,發現謝某某就是“梅姨”,并將謝某某抓獲。經審訊,謝某某如實交代了她的違法犯罪事實。現在謝某某已經被逮捕,案件仍在辦理當中。
至此,“梅姨”的真實身份終于水落石出,正是這名姓謝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多年來,警方是如何一步步縮小范圍,最終鎖定謝某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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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慶欣:聯合專案組一直頂著不查清不放過、不核實不怕輸的刑警人鍥而不舍的攻堅精神, 采用內緊外松的策略, 讓我們的偵查工作順利開展。
“內緊外松”這簡短的四個字,背后是專案組民警無數個日夜的堅守。一方面,他們在內部緊鑼密鼓地開展偵查工作,對每一條線索都窮追不舍;另一方面,他們對外保持低調,不輕易暴露偵查方向,以免打草驚蛇。正是這種張弛有度的偵查策略,為最終成功抓獲謝某某創造了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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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
“梅姨”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根據張維平供述,謝某某,也就是被公眾熟知的“梅姨”,在張維平、周容平等5人實施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中,起到了關鍵作用,“梅姨”負責尋找買家、中轉兒童并抽成,形成“拐—運—銷”的完整鏈條。但這主要是依據張維平的供述所進行的判斷,現如今張維平已經被執行死刑,這在對“梅姨”的犯罪行為進行認定時會不會受到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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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 耿佳寧:張維平在死刑前的供述中,其實提到了“梅姨”,這是一個比較有利的因素。根據他的供述以及“梅姨”目前個人的口供,她對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雙方的供述應該會對其他的中間人、買家、接頭人等信息有一個反映,公安機關可能需要去落實這些線索。如果能夠找到當年的買家,找到當時的接頭人,去輔助、多方地印證“梅姨”在中轉環節中的作用, 其實是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去認定“梅姨”起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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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專家指出,雖然“梅姨”在本案中只是拐賣兒童中的一環,但她已經涉嫌拐賣兒童犯罪,那么在共同犯罪中應當如何認定她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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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佳寧 :“梅姨”的行為符合中轉、販賣這兩個環節, 所以她跟實施了拐孩子,拐騙行為、綁架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其實是同罪的。 “梅姨”尋找、確定買家,商定買賣價格,對拐賣的系列犯罪能夠持續進行,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動作用。可以理解她起的是主要作用,而且她不是被動參加的,她是積極參加的。根據司法解釋,她也可以被認定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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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郭旨龍:在整個犯罪流程當中,她起到了中游和下游的作用,甚至可以說下游跟上游的綁架、偷盜非法獲取兒童的行為具有同等作用。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她的作用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不能僅僅因為她獲得犯罪所得分配較少,就認定她是從犯, 她仍然是一個主犯。
在法院對張維平等5人拐賣兒童案件的判決中,張維平和周容平被判處死刑,楊朝平和劉正洪被判處無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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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旨龍:對于“梅姨”的定罪量刑主要考慮的是她自身的犯罪情節,她主要針對9個兒童進行販賣,達到了人數眾多的情形, 就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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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佳寧:我們去考慮在拐賣兒童3人以上法定刑也就升格為10年以上或者無期的情況下,其實是三倍于加重犯標準的,她就比較明顯在加重犯中也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何況她的拐賣對象涉及的還是不滿6周歲的幼兒。所以根據現有的材料,從這個角度考慮是有可能判處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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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未過追訴時效
追訴有法可依
“梅姨”究竟會接受怎樣的刑罰,還需要法院依據證據進行判定。該案涉及的拐賣兒童行為距今已逾20年,是否存在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的問題呢?
耿佳寧:本案是2003年到2005年一個持續的期間,以犯罪結束的時間2005年起計,到2016年立案,顯然時間是沒有超過20年的。
同時專家也指出,法律規定, 如果過了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也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進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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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張維平等人審判的過程中,法院認定有9名兒童被張維平等人販賣。專家指出,如果在對“梅姨”的調查中出現新的犯罪事實, 將會重啟對已經被判決且尚在服刑的楊朝平等人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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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佳寧:如果在“梅姨案”的偵查過程中,發現他們確實還有漏罪,之前沒有被發現,要對漏罪再進行新的判決,跟他以前的犯罪做數罪并罰,扣除已經執行的刑期,再來決定他新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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