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湯建彬
閱讀指引
2024年10月19-20日,湯建彬律師應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請,在國家法官學院為全國死刑復核法律援助律師授課。湯建彬結合自身辦理近百起死刑復核案件的實踐經驗,圍繞《昆明會議紀要》中死刑復核辯護要點,從律師辯護角度對《昆明會議紀要》進行深入解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將湯建彬律師講授課程制作成光盤,發給辦理死刑復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學習參考。
為幫助更多的死刑復核辯護律師辦理好毒品類死刑復核案件,現將湯建彬律師上述講課內容整理成15篇文章(并下附講課視頻),分享給大家,此為第11篇,此篇內容為:自首、立功相關從寬情節與死刑適用的實務解讀
在死刑案件的辯護與審理中,自首、立功等從寬情節始終是影響死刑適用的關鍵因素,尤其是昆明會議紀要對相關規定作出調整后,這些情節的認定與適用更值得深入探討。
此前的大連會議紀要明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情節的被告人,可以不判處死刑。而昆明會議紀要對這一規定進行了優化,雖去掉了“等其他從寬情節”的表述,但這并不意味著除自首、立功外的其他從寬情節就不能影響死刑核準。事實上,只要存在從寬情節,就應當納入是否適用死刑的考量范疇,畢竟刑法明確規定,死刑僅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若有從寬情節,就需要慎重判斷其是否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情形。
昆明會議紀要中新增了“自首通告”相關的從寬考量。疫情前后,廣東陸豐等涉毒犯罪高發地區曾多次發布通告,勸說潛逃至緬北等地的涉案人員回國投案,并承諾給予更大幅度的從寬處理。昆明會議紀要對此予以明確,即便相關行為不構成法定自首,法院在量刑時也應充分考慮其自動投案的情節,盡可能兌現從寬政策,這一規定為相關案件的辯護提供了重要依據。
在立功認定方面,昆明會議紀要結合當前辦案手段的進步和即時通訊工具的普及,作出了更為寬松、全面的規定,為被告人爭取立功情節提供了更多可能。實踐中,配合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是常見的立功情形,但需注意,單純檢舉同案犯的信息不算立功,必須有實際配合抓捕的行為。
隨著通訊技術的發展,配合抓捕的方式也更加靈活多樣。比如有這樣一起鹽城的案件:被告人的同案犯在山東,公安機關無法直接帶被告人異地辨認,便通過視頻連線的方式讓被告人進行辨認,最終成功鎖定并抓獲同案犯。起初公安機關移送的材料中并未提及這一情節,律師在會見被告人時了解到相關情況后,及時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情況說明,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構成立功。此外,通過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或穩住交易上下家方便公安機關抓捕,也屬于有效的配合抓捕行為,能夠認定為立功。
除了配合抓捕同案犯,昆明會議紀要還擴大了立功認定的范圍。規勸同案犯投案、提供線索查獲大量案外犯罪等,只要屬于對社會有突出貢獻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立功。這就要求辯護律師在辦案時跳出傳統思維,不能僅局限于檢舉他人犯罪或抓獲同伙,還要積極挖掘被告人是否有其他有利于社會的突出表現,為立功認定尋找依據。
值得關注的是,昆明會議紀要還確立了“準立功情節”。這類情節雖不能直接認定為立功,但可以參照立功的標準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例如,被告人提供同案犯或犯罪上下家的身份信息,且該信息對公安機關抓捕嫌疑人起到了實際作用,即便這些信息在以往被認為是被告人的交代義務,現在也可以作為量刑時的從寬考量因素。在死刑復核案件中,若被告人存在此類準立功情節,辯護律師完全可以據此提出不核準死刑的辯護意見。
總結而言,在死刑案件的處理中,從寬情節的挖掘與運用至關重要。無論是法定的自首、立功情節,還是酌定的自動投案、準立功等情節,都可能影響死刑的適用。辯護律師應全面梳理案件事實,準確把握昆明會議紀要等相關規定的精神,積極為被告人爭取各類從寬情節,通過合法合規的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死刑的適用符合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
![]()
湯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環食藥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北京工商大學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許昌學院食品與藥學院校外導師,石嘴山市場監督管理局專家顧問, 《食品藥品案件辦理手冊》編著者,《刑事辯護教程》核心作者。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