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協商“私了”
簽完協議又想反悔索賠?
一紙約定看似簡單
法律約束力卻不容小覷
簽字確認便不能隨意推翻
違背誠信
維權豈能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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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樊某駕駛車輛與趙某駕駛車輛發生碰撞,經交警處理,雙方協商損失自負,達成撤案協議,以后互不追究。事故發生5天后,樊某以味覺喪失為由到某醫院住院治療,未提交診斷證明、病歷、醫療費票據等相關證據。樊某認為趙某的侵權行為與其所遭受的損失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趙某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起訴趙某要求撤銷二人達成的協議并賠償損失共計24950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在雙方簽訂撤案協議時已經客觀存在,原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故的嚴重程度、自身損失等應有基本的認知和判斷,撤案協議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意思表示真實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合法有效。本案未出現傷情顯著加重導致損失超出可預見范圍等情形,亦未出現對傷情及事故責任的重大誤解以及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符合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撤案協議對原被告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遵守誠信原則,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且原告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五天后就醫,并未提交診斷證明、病歷等證據,不能反映完整的治療過程,無法證明交通事故與住院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法院最終駁回原告樊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一、為何“私了”協議不能隨意撤銷?
1.協議本身具有法律約束力。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在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只要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法院即認定其合法有效。
2.誠信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石。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當事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對自身權利處分行為的后果有基本的判斷能力。在協議已履行完畢后反悔,本身就有違誠信,如隨意允許反悔,將破壞交易安全和社會秩序。
3.“風險自擔”是自愿協商的應有之義。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理應預見到傷情可能存在變化、損失可能超出當時預估的風險。這種基于當時認知和判斷作出的“一次性了結”決定,本身就包含了對自己未來可能風險的接受和承擔,不能僅僅因為事后出現了不利情況,就隨意否定先前自愿作出的承諾。
二、何種情形下,法院會支持撤銷協議?
法律并非絕對禁止撤銷協議。根據《民法典》規定,法院支持撤銷協議,必須建立在存在法定撤銷事由的基礎上。這些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重大誤解:指當事人對協議的核心內容,如自身傷情嚴重程度、傷殘等級、賠償項目構成等,產生了根本性的錯誤認識,并基于此簽訂了協議。例如,簽訂協議時尚未治療或進行傷殘鑒定,誤以為自己僅為輕微傷,事后鑒定卻構成傷殘,這就可能構成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指在協議簽訂時,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如傷情危重急需用錢、缺乏法律知識)等情形,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利益嚴重失衡。
3.欺詐:指一方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4.脅迫:指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在恐懼心理下違背真實意愿簽訂協議。需要強調的是,僅僅因為“賠償數額偏低”或“事后發現新傷情”,并不必然構成“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
法官提醒:在簽訂“私了”協議時,與其事后艱難地尋求撤銷途徑,不如事前審慎地完成簽署。第一,發生糾紛協商解決時,務必謹慎考慮,全面評估自身情況后再作決定,協議一旦達成,即應認真履行。第二,若確有協商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應依法及時溝通或主張權利,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第三,應牢固樹立誠信意識,將誠信作為參與社會活動的基本準則。審慎簽約,誠信履行,才是“私了”解決問題的正確方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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