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起涉黑案,起訴意見書認定當事人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六起尋釁滋事罪。經過反復溝通,檢察機關將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變更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法定刑從七年以上變更為三到七年。但檢察機關仍將當事人作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起訴,罪名還包括六起尋釁滋事。庭前會議結束后,正式開庭時檢方當庭撤回了對五起尋釁滋事的指控,僅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一起尋釁滋事罪。庭審時,我們除了繼續做全案無罪辯護外,還進行了大量的財產刑辯護。不僅當事人刑期大幅下修,還保住了家屬的大部分合法財產。現將該案逾2萬字的辯護意見分段簡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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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等人的行為和情況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大特征,客觀上不存在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
一、組織特征不符合
黑社會性質組織要求有嚴密的組織結構,比如具備穩定而明確的分工、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員、約定俗成的紀律規約等。本案21名被告人的行為模式和相處方式不具備這樣的結構特征。
1.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被告人C當庭供稱“我們做事情的時候,從來沒有開會商量過”。被告人Z當庭亦供稱,第一被告人打架從來沒有召集他們開過會。結合起訴指控的內容,第一被告人的行為多為臨時起意的打架鬧事,技術含量較低,客觀上也不需要事先精心策劃和分工安排。沒有組織章程,甚至連開會部署都沒有,臨時性聚集臨時性鬧事,沒有任何明確的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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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之間聯系松散,缺乏必要的組織載體。本案被告人都是自謀生路,都有各自的工作或經濟來源。除了在很短的時間里,第一被告人曾經給T等極少數人發放過工資外,第一被告人在指控的絕大部分時間里沒有給其余20名被告人發放過一分錢工資。本案21名被告人只是偶爾有事時臨時、短暫的聚集在一起。共6名被告人跟第一被告人交往不多,甚至沒有第一被告人的聯系方式。
3.偵查筆錄中關于紀律規約的口供不真實。根據偵查機關的偵查口供和起訴書指控的表述,第一被告人組織存在不成文的紀律規約。但既然是不成文規約,那么就需要人為進行總結、提煉。在法庭發問階段,全案21名被告人一致供稱:“不知道也沒聽說過這樣的紀律規約。偵查筆錄中關于紀律規約的表述,是偵查機關自己加上去的或者按照偵查辦案人員的要求說的”。疑似是偵查人員制定了紀律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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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庭已查明所謂的紀律規約不存在。通過本律師的當庭發問,幾乎所有被告人都能舉出反例證明規約不存在。
5.第一被告人對其余被告人沒有控制力,也未進行過管理。本案所有被告人當庭均供稱,其不需要聽命于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很少安排其做什么,即便安排,其可以服從也可以不服從。第一被告人和其他被告人不是靠紀律規約而是靠彼此交情、哥們義氣結合在一起的。
6.被告人為第一被告人個人而非為第一被告人組織處理善后事宜。起訴書第13頁表述“被告人為了組織不被打擊處理,通過關系找P協商”,這純屬誤導。法庭發問環節,本辯護人問被告人,本案除了第一被告人以外的其他被告人如果發生打架鬧事,其是否會低三下四去協調、道歉、賠償?被告人不假思索的回答不會。很明顯,被告人作為父親,不忍心兒子第一被告人個人被追究法律責任才去向人示弱,而非為了第一被告人組織不被打擊處理而去賠償道歉。況且,法庭調查查明,被告人對第一被告人的交友情況不了解,根本不知道存在一個第一被告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更不可能去為組織處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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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為特征不符合
不可否認,本案存在一定的暴力特征,第一被告人等人確實實施了打打殺殺的行為。但是,本案中一個重傷都沒有,只有一個二級輕傷和六個輕微傷,暴力后果不算特別嚴重,跟黑社會性質組織所要求的組織化、系統化、規模化的暴力不符。
三、經濟特征不符合
除了被告人和其妻子以外,本案其余被告人幾乎沒有大額財產,絕大部分被告人幾乎可以用一貧如洗來形容。這真是一個貧瘠的黑社會。其實,就憑這樣的經濟狀況,根本不足以支撐起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
也許正是因為只有被告人存在一定的財產,所以有關辦案人員才千方百計、不惜通過大規模制造虛假口供的方式將被告人牽進本案。但問題是,第一被告人的打打殺殺跟被告人所經營的生意之間沒有實質性利益關聯。被告人的生意主要包括開石灰窯、請人搞運輸(沙石、煤炭、土石方)、自建房出租給他人經營酒店等。這些生意根本不需要第一被告人等人暴力護航,本案幾乎所有被告人當庭都強調其沒有接受被告人或第一被告人的經濟資助,其不了解被告人也未參與被告人所經營的生意。且第一被告人的打打殺殺多數是臨時起意,屬于單純的逞強斗狠,并沒有明確、直接的利益動機或經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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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存在“以黑護商,以商養黑”。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并不是指存在經濟來源即可,而是指經濟來源必須依賴于或依靠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但很顯然,本案其余20名被告人并沒有人參與到被告人經營的生意中來。被告人經營生意的伙伴、對手和本案指控的事實之間幾乎都沒有任何關聯。特別是體現暴力特征的行為,基本都是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犯罪,無法給被告人的生意提供任何幫助。被告人當庭供稱,其非但沒有從第一被告人等人的行為中獲得經濟好處,相反付出了調解、賠償等經濟成本。
四、社會控制特征不符合
第一被告人等人逞強斗狠不假,但要說其對一個地域或一個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則未免言過其實。很多指證社會控制特征的口供都可以歸結為口水一類,因為都是一些似是而非、捕風捉影、牽強附會、主觀臆測、無從查證的主觀臆測。用口水把一個人淹死,是網暴的做法,而不應是司法判案的方法。偵查偵查筆錄和檢察院起訴書把被告人描述成一個黑白通吃、一手遮天的幕后大BOSS形象。但經過法庭調查查明,被告人并沒有什么通天的關系或黑白通吃的本領。被告人住著一百多平米的民房,開著一輛普通的豐田汽車,解決問題的主要方式是低三下四、賠禮道歉和調解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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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第一被告人等人就是一群生活在社會低層的喊打喊殺的小混混。第一被告人等人最多只是一個惡勢力犯罪集團或惡勢力犯罪團伙,根本達不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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