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廣西某甲工程有限公司、黃某非法占用農用地再審維持無罪案
——道路施工人不具有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故意,施工造成土石滑落致農用地毀壞的,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4)桂刑再1號
入庫編號:2026-11-1-347-001
關鍵詞: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無罪 山區道路施工 施工條件 林木損毀 改變土地用途 植被恢復
裁判要旨:認定是否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不能簡單以行為是否“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進行結果歸罪,還需要考慮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存在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的行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故意。對于施工過程中客觀上造成林地等農用地毀壞后果的,判斷有無主觀故意時,可以綜合案發地的自然環境特征、施工的技術條件、行為方式、施工防護措施、事后是否存在積極恢復被毀農地的表現等因素綜合判斷。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一)案件事實概述
本案系一起由重大公益項目建設引發的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案件。原審被告單位廣西某甲公司(下稱“某甲公司”)承接了廣西某乙公司發包的某高速公路便道工程。在施工至天峨縣某村一陡坡路段(坡度約60度)時,因地形復雜、施工難度大,部分廢棄土石方滑落至下方林地,造成117畝國家二級公益林地被掩埋、植被損毀。
事發后,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某主動投案自首,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對被損毀林地進行植被恢復,種植桂花、刺槐等樹種。經林業部門驗收,植被存活率達87%,驗收合格,當地村委會亦無異議。此外,案涉便道工程系在原有移民村道基礎上拓寬改造,完工后提升了沿線村民的通行安全與便利,具有一定公益性。
該案經一審、二審,均判決某甲公司和黃某某無罪。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定性錯誤,主張施工方存在故意傾倒土石行為,且未辦理林地使用手續,造成嚴重后果,應追究刑事責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最終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集中于兩個方面:
- 主觀故意認定問題: 原審被告單位及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用農用地的主觀故意?即,涉案林地損毀是由于施工方為降低成本、縮短工期而“故意”傾倒土石方所致,還是因地勢陡峭、施工難度大等客觀因素導致的“意外”滑落?
- 行為性質評價問題: 即便存在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客觀行為和結果,在行為人缺乏主觀故意,且事后積極修復、行為具有公益性質等情節下,是否應當作為犯罪處理?即,如何理解和適用刑法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出罪條款,以及如何在個案中衡量法益沖突與刑法謙抑性原則。
二、法律分析:主觀故意缺失與實質法益衡量的雙重進路
廣西高院再審裁定維持無罪判決,其裁判邏輯清晰、理論深厚,主要體現在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主觀構成要件的精準把握,以及對刑法介入社會管理領域的謙抑性考量。
(一)主觀故意的證成與排除:從“客觀歸罪”到“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回歸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明知其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并希望或放任非法占用、改變土地用途的結果發生。本案再審裁定對主觀故意的分析,摒棄了“結果責任”的思維,嚴格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從證據審查和客觀事實兩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 證據層面的嚴謹審查: 抗訴機關主張存在“故意傾倒”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多為證人根據事后現場情況作出的推測或部分村民的單一指證。再審法院對這些證據進行了嚴格審查,認為其或為個人推測(如羅某丙證言),或與其他大量客觀證據(如施工人員證言、現場勘驗筆錄)相矛盾,且無其他證據佐證,因此不足以采信。相反,施工人員、管理人員及項目部的證言一致證實,施工中已按行業慣例采取了設置土墻、防護網等措施,并將大部分廢方運至指定棄土場,土石滑落系山勢陡峭(60度坡)這一客觀原因所致,難以避免。這體現了刑事證據裁判原則的嚴肅性,排除了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的“故意”狀態。
- 客觀行為與主觀意圖的相互印證: 再審法院綜合考察了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表現來反推其主觀意圖。其一,施工過程整體合規,僅在特定困難路段發生問題;其二,發現滑落后,黃某某立即向項目部反映,并主動停工商討防護方案;其三,事后主動投案、積極配合調查,并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生態修復。這一系列行為與“故意”追求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截然相反,反而印證了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意外性認知以及積極補救的悔過態度。這種通過客觀行為推斷主觀心理的裁判方法,為司法實踐中認定“間接故意”與“過失”的界限提供了有益參考。
(二)行為性質的實質判斷:刑法謙抑性與法益衡量在個案中的運用
即便不考慮主觀故意,本案在客觀行為評價上,再審法院也進行了深刻的法理思辨,體現了刑法作為社會治理“最后手段”的謙抑精神。
-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實質認定: 再審裁定明確指出,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這一判斷并非僅基于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117畝公益林),而是綜合考量了多重因素:
- 損害的可修復性: 與不可逆的永久性破壞不同,本案中林地植被已成功恢復并通過驗收,林地用途未實質改變。這表明行為造成的法益侵害并非不可逆轉,社會危害性已被最大程度地降低。
- 事后補救的積極性與有效性: 案發后,行為人主動、及時、有效地進行了生態修復,其積極態度和實際效果成為評價其行為社會危害性的重要減分項。這不僅符合恢復性司法的理念,也直接回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積極修復”可作為從寬處理甚至出罪理由的規定。
- 行為的社會效益: 涉案工程本身具有公益性質,是重大交通基礎設施的組成部分,且便道工程改善了當地群眾的通行條件。這使得行為的后果呈現出一種“法益沖突”狀態:一方面是環境保護法益(林地)受到損害,另一方面是社會經濟建設與公共福祉(交通改善)得到增益。再審法院對行為的公益性考量,實質上是在進行一種隱性的法益衡量,即在特定情境下,當行為客觀上推動了更重大或更廣泛的公共利益時,其對特定法益的輕微侵害,其社會危害性應被置于更寬廣的視野中進行評價。
- 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分: 本案中,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林地損毀且未辦理相應林地使用審批手續,無疑違反了行政管理法規,構成行政違法。但再審裁定明確指出,并非所有行政違法行為都必須上升為刑事犯罪。刑事責任的追究應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嚴重程度為前提。本案中,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極低、損害后果被有效修復、行為兼具社會公益價值,使得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未達到刑法所要求的“嚴重”程度。這一裁判邏輯厘清了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邊界,防止了刑事手段對一般行政違法行為的過度干預,體現了“入罪須慎”的司法理念。
三、辯護思路總結與裁判要旨啟示
(一)本案核心辯護思路總結
本案的成功辯護,為涉及建設工程領域的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提供了寶貴經驗。其核心辯護思路可以概括為“四步走”:
- 釜底抽薪——擊破主觀故意: 辯護人將重點放在證明行為人缺乏犯罪故意上。通過挖掘施工環境(陡坡)、施工過程(已采取防護措施、廢方有合法去向)、事中反應(停工、匯報、研討)和事后態度(自首、積極賠償、修復)等一系列客觀事實,構建了一個“意外、過失、積極補救”的事實鏈條,有力反駁了控方“故意傾倒”的指控。
- 量化減損——強調修復效果: 針對損害結果,辯護人并未回避,而是引導法庭關注“結果的可逆轉性”和“修復的有效性”。通過提交林業部門的驗收合格報告、村委會的諒解證明等,將損害行為與修復結果進行捆綁評價,證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在事后的努力中被實質性消除。
- 價值平衡——彰顯公益屬性: 辯護人敏銳地捕捉到涉案工程的公益性質,并以此為由,主張行為具有正當性、合理性,試圖從違法阻卻事由或法益衡量角度,論證行為不應被苛以刑罰。此舉將案件從單純的“破壞環境”提升到“公益建設與環境保護如何平衡”的高度,為法官的裁判提供了更宏觀的視角。
- 制度借力——巧用司法解釋與政策: 辯護人準確把握并成功援引了關于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釋(“積極修復”可作從寬處理),以及國家保護民營企業、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政策精神,將個案裁判與宏觀司法導向相結合,增強了辯護的說服力。
(二)裁判要旨的啟示與意義
廣西高院的再審裁定,不僅是對一起個案的糾正,更具有深遠的法治意義:
- 重申了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在環境犯罪認定中的核心地位。 它警示司法機關,不能僅因發生了危害結果就推定行為人具有犯罪故意,必須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對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進行準確認定。這為企業家和市場主體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預期:只要依法合規經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造成的損害,不會輕易招致刑事風險。
- 確立了“情節顯著輕微”的出罪標準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操作路徑。 該案示范了如何將“事后修復效果”、“行為的社會效益”、“行為人的悔過態度”等情節作為綜合評價社會危害性的關鍵要素,為刑法第13條“但書”條款的適用提供了生動的案例樣本。它鼓勵了犯罪(或疑似犯罪)行為人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踐行了恢復性司法理念。
- 明確了刑法在介入社會管理,特別是重大工程建設中的謙抑態度。 該案彰顯了司法機關在處理涉及民生、基礎設施建設的案件時,能夠統籌考量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公共利益與個體權利,審慎動用刑罰,尋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這對于當前優化營商環境、保障重大項目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 強化了證據裁判原則,排除了推測性證據的證明力。 再審裁定對“推測性證言”的否定,以及對矛盾證據的辨析,再次強調了刑事訴訟中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要求,提升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綜上所述,本案的裁判要旨深刻揭示了在處理復雜經濟與環境糾紛時,司法應當回歸刑法基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同時,也需體現司法的理性、謙抑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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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資深法律工作者,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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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職業資格:具有中國律師執業資格,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業務領域: 民商事訴訟 國內仲裁 破產重組 保險糾紛 職務犯罪
工作經歷:曾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十四年,曾在民、商事審判庭、勞動爭議庭歷任審判員、審判長、副庭長,分管重大疑難及新型案件的審理及全庭案件的審核。長期從事民商事法律實務及研究工作。撰寫的多篇判決書及論文在國家級法律刊物發表,常年在北京大學、政法大學、外交學院、司法局、律師協會進行專題講座。因業績突出,先后榮獲兩次個人三等功、兩次集體三等功、一次市級優秀法官及多次院級嘉獎,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金川律師 2013年加入君合后,主要從事訴訟仲裁、破產重整業務與保險糾紛。擅長合同糾紛、公司爭議、產品責任、建設工程、勞動糾紛、婚姻家庭等領域的爭議解決。金川律師同時為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提供日常法律服務,在企業合規審查、重大項目法律風險評估、職務犯罪等方面有豐富經驗。
教育背景:于2001年獲外交學院國際法法學學士;2007年獲對外經貿大學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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