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來自洛陽市“百姓呼聲”網絡問政平臺的投訴帖,在醫療圈內引發廣泛討論。一名慢性風濕病患者因自購針劑被多家醫療機構拒絕注射,憤而投訴,直指基層醫療機構“因一紙規定將‘為人民服務’拋之一邊”。洛龍區衛生健康委的回應,以及事件背后所反映的醫療安全與患者訴求之間的張力,值得每一位臨床醫生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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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據洛陽市“百姓呼聲”平臺公開信息顯示,一名慢性風濕病患者因長期治療效果下降,聽信病友推薦,自購了一種本地沒有的針劑。然而,當他帶著藥跑遍洛龍區所有醫院、社區服務中心甚至私人診所后,得到的答復高度一致:自購針劑不能注射。
面對拒絕,患者感到被“一禁了之”的冰冷規定所傷害,言辭激烈地質問:“社區服務中心本應該是百姓健康最基層最貼心的醫療機構,但就因為上級的一紙規定就可以把‘為人民服務’拋之一邊?”他呼吁出臺分類規定或允許簽訂責任協議,認為不能“因噎廢食”。
洛龍區衛生健康委在接到市衛生健康委交辦單后,經調查核實,作出如下回復:
“告知訴求人為保證藥品質量和患者生命安全,建議訴求人到正規醫療機構購買針劑并注射。”
同時表示將加強基層工作人員培訓,強化日常管理,要求工作人員做好群眾解釋溝通及服務工作,改善居民就醫環境。
患者便利與醫療安全的邊界
從患者角度看,長期慢性病折磨下的求醫問藥之路本就艱辛,當常規治療效果不佳時,抓住一根“救命稻草”的心情可以理解。其提出的“分類管理”“簽訂責任協議”等建議,也反映了希望找到出路的真實訴求。
但從臨床醫生和醫療管理角度看,拒絕外購藥品注射,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據和現實考量:
1.法律明確醫療機構對藥品來源負有審查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十條規定: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七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
這意味著,使用來源不明、無法追溯的藥品,本身就與法律規定的醫療機構義務相悖。雅安市名山區衛生健康局在處理類似投訴時,也曾明確引用上述條款作為回應依據。
2.外購藥品存在多重不可控風險
中國藥學會相關專業期刊文章指出,下列情形下的患者自帶藥品,醫療機構一律不得使用:
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無法提供購買發票原件和藥品清單的
標簽不清晰的
無法定說明書或說明書不完整的
過期或變質的
國產藥品無國藥準字號的
未根據藥品說明書要求存放的(如冷藏、避光等)
對于患者“網上購買”的針劑,其運輸過程是否符合冷鏈要求、是否為正品、是否在有效期內,均無法核實。一旦藥品本身存在問題,注射行為就等于將未知風險直接導入患者體內。
3.基層醫療機構風險防控能力有限
社區服務中心、診所等基層醫療機構,其搶救設備、藥品儲備和應急能力本就有限。為外購藥品注射,等于在無法預判風險的情況下,將自己置于高風險境地。一旦發生過敏性休克等嚴重不良反應,基層機構往往難以在黃金時間內完成有效救治。
法律風險:違規注射的代價
對于臨床醫生而言,接收外購藥品注射并非“幫個忙”那么簡單,其背后是實實在在的法律風險。近期司法實踐中的案例可為鏡鑒:
案例一:北京某美容診所醫生家中注射致十級傷殘案
李醫生在私人家中為患者注射來源不明的膠原蛋白
患者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法院判決:李醫生承擔全部責任,賠償23萬余元
裁判要點: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醫療活動,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湖南無證注射肉毒素致肉毒中毒案
王妍(無醫師資格)在家中為患者注射肉毒素瘦腿
患者出現呼吸困難、全身無力,經ICU治療后康復
法院判決:王妍承擔90%責任,賠償8.5萬余元
行政處罰:衛健部門對其罰款7.5萬元
同時認定:患者明知對方無資質仍接受注射,自身承擔10%責任
上述案例傳遞出明確信號:
1.違規注射的法律后果嚴重,不僅涉及民事賠償,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2.即使患者知情同意,違規操作的醫方仍需承擔主要責任;
3.執業地點違規同樣構成違法——即使是執業醫師,在非注冊執業地點操作也屬違規。
規范外配藥品管理的新進展
值得注意的是,面對外配藥品使用的現實需求,醫療行業并未簡單回避,而是積極探索規范化管理路徑。
中國藥師協會《醫療機構處方藥品外配與使用管理專家共識》(2024年)
該共識由全國57名專家參與制定,于2024年9月正式發布。共識指出:處方藥品外配作為患者藥物治療方案的有效補充,對滿足患者個性化需求有重要意義。但同時強調:醫療機構需對外配藥品的全過程進行管理,防范藥品安全隱患和藥事管理盲區。
廣西《靜脈制劑外配處方閉環管理專家共識》(2025年)
該共識于2025年11月發表于《中國醫院藥學雜志》,由廣西22家三甲醫院、4家藥品經營企業的39位專家共同制定。共識構建了涵蓋處方開具、審核、流轉、繳費、藥品配送、簽收與保存全流程的閉環管理體系。
這些共識表明:行業正在探索“規范外配藥品使用”的路徑,但前提是建立可追溯、可管控的閉環管理體系,而非簡單地允許患者自帶藥品隨意注射。
醫療機構的外帶藥品管理規定
并非所有醫療機構都“一刀切”禁止外帶藥品注射。以清華大學醫院為例,其《外院帶藥注射及輸液流程》明確規定了可接收外帶藥品的條件:
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持有北京市三級及以上公立醫院的注射單、處方底方、治療/診斷證明
一般應在原治療機構進行治療1次以上,未發現異常反應
藥品有批準文號、生產廠家,有效期標識清晰
患者簽署《外帶藥物門診治療知情同意書》
該知情同意書中明確指出:
“由于對患者自帶藥品的毒副作用難以全面認識,對可能引發的不良后果無法預料或不能防范,故本院原則上不接受患者自帶的輸液或注射藥品。但考慮到方便病人治療,根據您外帶藥品來院治療的請求,我院醫護人員將為您進行靜脈輸液、注射治療。”
這一流程設計,在保障患者便利的同時,通過嚴格的準入條件和書面知情同意,盡可能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
醫生如何應對:守住底線,智慧溝通
面對患者外購藥注射的請求,臨床醫生既不能因懼怕投訴而放棄原則,也不能因生硬拒絕而激化矛盾。如何在保障醫療安全的前提下妥善處理,考驗著每一位醫者的專業素養與溝通智慧。
1. 明確制度,作為依據
醫院層面應建立健全患者自帶藥品的管理規定。臨床醫生在面對此類情況時,可出示醫院明文規定,告知患者:“根據醫院制度,為確保醫療安全,本院不允許使用非本院藥房提供的注射劑。”將矛盾點從個人意愿轉移至制度規范,是有效緩解患者對立情緒的第一步。
2. 科普風險,爭取理解
用患者能聽懂的語言解釋風險:“這種針劑如果需要冷藏,運輸過程中溫度稍有變化,藥效可能就沒了,打了反而耽誤您的病情。而且萬一出現過敏反應,我們這里沒有備相應的搶救藥品,我不能拿您的安全冒險。”讓患者明白,拒絕的本質并非刁難,而是對生命安全的更高負責。
3. 提供替代,體現關懷
在拒絕的同時,積極為患者指明出路:“這個藥如果確實有必要用,建議您去購買該藥的醫院,或者到具備相應資質的上級醫院,在他們的保障下完成注射。我可以幫您把病歷整理好,方便您去那邊就診。”這種“推出去”并“扶上馬”的做法,既守住了安全底線,也體現了醫者的仁心。
4. 規范記錄,留存憑證
對于此類溝通,務必在門診病歷或相關文書中進行詳細記錄,包括患者自帶藥品的名稱、來源、醫生明確告知的風險、患者的態度以及建議的方案。規范的文書,是醫生在潛在糾紛中保護自己的重要憑證。
結語
這起發生在洛陽的投訴事件,折射出基層醫療中一個長期存在的結構性矛盾:患者對“便利醫療”的需求,與醫療安全固有原則之間的沖突。洛龍區衛生健康委“建議到正規醫療機構購買針劑并注射”的回復,清晰傳遞了官方對醫療安全底線的堅守。
對于臨床醫生而言,這一事件再次印證:堅守安全底線,依法依規執業,在原則問題上不退讓,不僅是在保護自己,更是在保護患者。而近年來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行業共識的出臺、司法判例的明確,也為醫生在復雜情境中作出正確判斷提供了有力支撐。
醫療行為的本質,決定了它無法以“雙方同意”來規避固有風險。在生命健康面前,有些底線,不能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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