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公安局發布最新通告
依據相關法規加強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
要求所有者通過指定平臺完成實名登記
飛行前需查詢空域屬性
管制空域 飛行須提前申請
適飛空域按高度規范飛行
通告明確違規飛行的拘留、罰款等法律責任
市民可撥打110舉報違規行為
具體通告如下
關于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登記備案和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機”)公共安全管理,規范無人機飛行活動,維護低空安全,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登記范圍
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包括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無人駕駛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標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二、登記方式
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請使用手機微信掃描下方二維碼,進入公安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安管理平臺”,按提示要求如實、完整填報相關信息并提交。
三、飛行安全規范
無人機起飛前需通過民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或者“UOM”APP查詢適飛或管制空域情況。
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根據需要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簡稱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以及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以及下列區域上方的空域應當劃設為管制空域:
(一)機場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二)國界線、實際控制線、邊境線向我方一側一定范圍的區域;
(三)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監管場所等涉密單位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四)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域、核設施控制區域、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產和倉儲區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儲區域;
(五)發電廠、變電站、加油(氣)站、供水廠、公共交通樞紐、航電樞紐、重大水利設施、港口、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六)射電天文臺、衛星測控(導航)站、航空無線電導航臺、雷達站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七)重要革命紀念地、重要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八)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區域。
管制空域的具體范圍由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確定,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承擔相應職責的單位發布航行情報。
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
飛行申請:在管制空域飛行,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管制空域范圍以外的空域為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適飛空域(以下簡稱適飛空域)。在適飛空域內,微型無人機在真高50米以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真高120米以下無需提交飛行活動申請。
四、法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于飛行空域管理規定,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升空物體,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1.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五十條第一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監護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3.第五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舉報渠道
發現無人駕駛航空器違規行為、未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或涉嫌違法使用的,可以撥打110報警電話進行舉報或提交相關線索,公安機關將及時核查處置。
韶關市公安局
2026年3月21日
無人機實名登記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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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廣大無人機愛好者及從業者
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安全規范飛行
共同維護空中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
來源:平安韶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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