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官網消息,兩名男被告陳海城(Chan Hoi Shing)、李寶程(Li Po Ching)涉嫌非法沽空28間上市公司,被控證券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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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周五(3月20日)批準律政司的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進行刑事法律程序,首次聆訊將于2026年4月9日進行,二人獲準延長保釋。
案件由香港證監會提訴,亦是首次有涉及非法沽空的證券欺詐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在區域法院進行刑事檢控。
據了解,區域法院等級較裁判法院高,區域法院處理涉及款項7.5萬港元至不超過300萬港元的民事訴訟,而刑事案件中,區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
而裁判法院的刑事司法管轄權則較廣泛,負責審理多種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判刑上限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
但是,當法庭同時處理2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元。
至于《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被喻為「無所不包的條文」,涉及在證券、期貨合約或杠桿式外匯交易方面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等的罪行,且禁止在涉及香港或海外上市證券的交易中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
被告陳海城、李寶程在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間,訛稱陳氏持有足夠數目該28間公司股份支持其沽盤,就相關公司的股份進行非法沽空交易,并獲利約1,100萬港元,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
陳海城、李寶程獲準保釋,但不得離開本港、交出所有旅行證件、定期到警署報到,并須各繳交28萬元保釋金,且于所申報的住址居住及就住址的任何更改通知警方。
來源: 瑞恩資本Ryanben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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