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3月11日下午公開的“(錫)文綜罰字〔2025〕49號”處罰決定書顯示,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無錫分院(以下簡稱“鐵四院無錫分院”)被處以警告、罰款120萬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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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規行為內容: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文物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文物保護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文物損壞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承擔相關文物修繕和復原費用,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文物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圖文來源于“人民網江蘇、無錫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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