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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詐騙罪作為侵財類犯罪的高發罪名,其構成要件的認定往往涉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復雜界限。許多行為看似符合“騙”的表象,實則因缺乏核心要件而不構成犯罪,或僅屬于民事欺詐范疇。對于此類行為的精準定性,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賈俊剛律師結合刑法理論及最新裁判規則,梳理了詐騙罪司法認定的核心要點,供大家參考。
非法占有目的
詐騙罪的成立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處分財產,最終導致財產損失。這一行為鏈條環環相扣,任一環節缺失均可能導致罪名不成立。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在主觀方面,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詐騙罪與民事糾紛的關鍵界限。行為人必須具有將他人財物非法轉歸己有、且無歸還意圖的主觀故意。司法實踐中,不能僅憑客觀損失倒推主觀故意,而應結合行為人取得財物后的處置方式、有無逃避返還、有無履約能力等綜合認定。例如,若行為人將資金用于生產經營而非個人揮霍,或存在可期待的還款來源,則難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量刑規則
詐騙罪的量刑幅度主要依據犯罪數額及具體情節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具體執行標準 。
此外,特定情節下的詐騙行為將面臨從嚴懲處。例如,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或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即使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仍可依據《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對于通過發送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或詐騙救災、醫療款物等特殊款項的,均屬于酌情從重處罰情節,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全鏈條嚴厲打擊態度 。
詐騙罪的認定不僅是事實判斷,更是法律價值的權衡。賈俊剛律師認為,在代理此類案件時,既要緊扣“非法占有目的”這一主觀核心要素進行精細化的出罪辯護,也要精準把握數額認定標準與情節加重規則。通過剖析行為人的履約意愿、資金去向及客觀履行能力,方能在罪與非罪的模糊地帶為當事人構建堅實的辯護體系,確保法律適用的準確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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