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106
隨著醫療美容技術的發展,通過注射“水光針”“瘦臉針”等方式變美,已成為不少愛美人士的選擇。然而,當“美麗陷阱”悄然降臨,消費者該如何維權?經營者又該承擔何種責任?在第44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高密法院法官結合近期審結的一起典型案例,為您送上醫美避坑法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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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案情簡介
小美與某美容養生中心經營者系多年好友,交往過程中小美到該美容養生中心進行“水光針”“瘦臉針”注射,術后面部出現僵硬、嘴角歪斜、無法微笑等面癱現象,導致容貌受損,數月后小美自行到某醫療美容醫院進行了熱瑪吉項目治療,但效果不佳。小美郁郁寡歡,嚴重影響了正常生活,也給其精神造成了巨大損害,遂將該美容中心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7836.6元。
法院審理
在審理中,小美提交了轉賬記錄截圖、聊天記錄、在某醫療美容醫院的門診病歷及發票作為證據,該美容養生中心辯稱,小美未提交具體消費明細、及時就診的病歷等明確證據,進行熱瑪吉治療也無必要性,對小美陳述的事實及賠償要求不予認可。
法院查明,該美容養生中心的許可項目為生活美容服務,“水光針”“瘦臉針”由于具有侵入性、創傷性,屬于明確的醫療美容項目,該中心并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操作人員也無《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不具備開展醫療美容項目資質。因無證經營,高密市衛生健康局曾給予經營者11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以上系侵權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相關法律規定。本案中美容養生中心無證經營,具有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小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選擇醫美服務時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亦存在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小美主張損失合理部分應予以支持,美容養生中心應按照法院劃分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為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社會效果,法官沒有簡單地一判了之,而是耐心釋法明理、努力促成和解。最終,雙方互諒互讓,自愿達成“美容養生中心賠償小美10000元”的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完畢,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說法
致消費者:美麗消費,請把好“三關”
一是把好“機構關”,認準資質再消費。 在接受醫療美容服務前,務必查看機構是否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操作人員是否持有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相關信息可通過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或當地衛健部門查詢核實。切勿輕信熟人介紹或網絡推薦,勿入無證“黑醫美”陷阱。
二是把好“合同關”,書面約定避風險。 務必簽訂書面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項目、使用產品品牌規格、價格、風險告知等內容,切勿相信口頭承諾。對于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要仔細閱讀條款,特別是關于風險承擔、退款條件的約定。
三是把好“證據關”,留痕維權有保障。 妥善保管所有轉賬記錄、收據發票、病歷資料、術前術后照片、聊天記錄等證據。一旦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到正規醫療機構就醫并保存好相關診療記錄,以保證在必要情形下可進行司法鑒定,確定損害后果與診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致經營者:合規經營,勿踩“三條紅線”
第一條紅線:無證不得行醫。 醫療美容屬于醫療行為,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配備相應資質人員。生活美容機構不得違規開展注射、手術等醫療美容項目。無證行醫不僅面臨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
第二條紅線:欺詐不得獲利。 經營者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機構資質、產品來源、風險后果等信息。虛假宣傳、以次充好、隱瞞無證事實等行為構成消費欺詐,將面臨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紅線:侵權必須擔責。 醫療美容服務具有較高風險性,經營者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因診療行為造成消費者損害的,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均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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