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師法規定,教師由原來的專業人員定為國家公職人員。其實作為老師們也不太明白,這樣的認定有什么意義?在很多地方,老師一直都是被認為國家公職人員的,為什么教師法要再次強調這一點呢?
國家公職人員和公務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簡單來講,只要是有編制的體制內的人員都是國家公職人員。以前老師也是,那為什么教師法要重新為老師們定義呢?這樣的目的是什么呢?我想可能有以下幾種原因:
第一:為教師轉崗做準備。
其實這兩年很多地方已經開始教師轉崗了,但可以肯定的是,隨著學生人數的減少,未來幾年,教師可能要大面積地轉崗。
現在老師們還是專業技術人員,轉崗還有很多限制,比如專業方面的、職稱方面的等等,如果把老師定為國家公職人員,那么轉崗就是一種責任了,國家讓你轉崗就得轉崗,讓你去什么崗位你就得去,沒有理由推辭。
現在轉崗很多地方還要參加考試,成績優秀的有優先選擇的權利。再過幾年,可能就沒有這種機會了,等同于調動工作,政府會根據各單位的需求合理分配老師,老師們可能沒什么選擇權了。
教師轉崗不是一件小事,牽涉到很多人的利益等等,所以把老師定為國家公職人員相對就會好辦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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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原來僅教育上的領導是監察對象,以后所有老師都成為監察對象了。
我們都知道,所有公務員都是監察對象,任何公務員出現違法亂紀現象都會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對于眾多中小學教師,因為身份的不同,一直都有地方教育部門監管。就算老師們出現補課、收紅包等違規現象,一般也是以內部處分為主,最多降低職稱、扣除績效,嚴重的可能會開除公職,但一般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如果把老師定為公職人員,那么對老師的監管就會更加嚴格,老師出現任何違規行為就可能接受刑事處罰、追究刑事責任了。比如有償補課、收取紅包、接受賄賂等金額巨大的。我們都知道,作為公務員受賄五千元就要接受刑事責任,未來老師們也一樣,對老師們的處罰會更加嚴厲,一言一行都在政府的監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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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保護老師們的權利和利益,同時對老師們提出更高的要求。
把老師定為國家公職人員,絕對是對老師的保護,也就是說,以后老師們的權利和利益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任何人都不能剝奪老師們的權利和利益。比如老師的工資待遇、老師的法定假日休息權等等。現在我們都知道,很多地方依然有拖欠老師工資的行為,有節假日強制老師補課的行為,未來如果地方政府還敢如此,老師們就有權利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了。
當然,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保護老師權益的同時,對老師的一言一行肯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師德師風方面、對學生的體罰等方面,如果老師們違反,處罰也肯定是最嚴格的,一票否決是肯定的,不給任何老師有僥幸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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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老師們不用過分糾結這個身份的轉變,無論怎么定性,老師的待遇暫時不會改變。不會因為身份的轉變就開始享受公務員的待遇了,這是不可能的。老師們遵守的教師法,公務員遵守的公務員法,兩者的工作性質、內容、權益、待遇都不相同,沒有必要去比較。未來,老師們作為專業人員的身份可能弱化了,更重要的是公職人員的身份,總之,老師的準入門檻提高了,對老師們的要求也會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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