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
包括公平、透明等原則
而一些小區物業公司
在“轉供電”過程中
隨意加價收取電費
不僅破壞公平原則
還違法
近日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一起
涉加價收取電費被罰行政爭議案
支持市監部門對物業公司
罰款39.5萬元的處罰決定
警示物業公司
切勿違規加價收取電費
某物業公司系海口市某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該小區業主的電費不由電網企業直接收取,而由某物業公司代收,簡稱“轉供電”。
2022年1月20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秀英分局(簡稱市監局秀英分局)到某物業公司就“轉供電”收費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某物業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標準收取電費的情況。2022年4月20日,市監局秀英分局決定對某物業公司立案調查。
經市監局秀英分局核查,某物業公司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多收取商業用電的總額為2637724.77元。2024年5月14日,市監局秀英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的相關規定,對某物業公司作出處罰決定,主要內容:沒收期限屆滿未予退還的違法所得1962970.09元;罰款395000元。
某物業公司不服,向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2024年7月18日,秀英區政府經審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處罰決定。某物業公司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行政判決,駁回某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物業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海口中院經審理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海口中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電是商品,是發、輸、供、用同一瞬間完成的特殊商品。供電服務涉及千家萬戶,關系著人民美好生活。“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包括但不限于產業園區、物業等經營者)轉供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的相關規定,“轉供電”主體向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但現實生活中,有些物業公司通過各種方式向業主加價收取電費,侵害了廣大業主的合法利益。
提醒廣大物業公司
應當引以為戒
切勿違規加價收取電費
否則必將承擔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地方集資辦電在電費中加收費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辦法。
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代收其他費用。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來源:南海網、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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