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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庭前會議作為庭審準備的關鍵環節,往往決定著后續庭審的節奏與走向。在此階段,辯護律師能否精準識別程序瑕疵、有效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直接關系到底層證據的采信與否。對于此種程序性博弈的核心策略,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賈俊剛律師根據法律條文規定及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梳理了庭前會議中非法證據排除的實務要點與操作路徑,供大家參考。
庭前會議制度
庭前會議的制度設計旨在解決程序性爭議,為高效庭審掃清障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案件管轄、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賈俊剛律師指出,該條款將非法證據排除明確列為庭前會議的法定議題,意味著辯護律師應當在庭前會議中完成排除申請的提出與初步舉證,而非拖延至庭審階段。
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啟動需要滿足法定條件。依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非法證據的種類、具體線索及申請排除的理由。賈俊剛律師強調,庭前會議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程序性審查過濾非法證據,辯護律師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充分閱卷,細致比對訊問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的差異,排查是否存在疲勞審訊、威脅引誘等違法取證情形,將程序性爭議解決在庭審之前,避免非法證據對法庭心證造成不當影響。
證明責任分配與辯護應對策略
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的證明責任分配具有特殊性,直接影響申請的成功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賈俊剛律師分析,該規定確立了檢察機關對取證合法性的舉證責任,辯護律師在庭前會議中只需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等線索,達到使法庭對取證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的程度即可。
庭前會議中的程序性博弈不僅限于證據排除本身。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經人民法院通知,偵查人員不出庭說明情況,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賈俊剛律師提示,辯護律師應當在庭前會議中充分運用這一規則,對明顯存在程序瑕疵的證據材料,明確提出排除申請并要求通知偵查人員出庭。若偵查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則應當堅持排除相關證據。同時,對于庭前會議中未能解決的證據合法性問題,辯護律師應當保留在庭審中繼續提出異議的權利,確保程序救濟的持續性。
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本質是通過程序正義保障實體真實。賈俊剛律師認為,庭前會議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的主戰場,考驗的是辯護律師對證據規則的精準把握與程序推進的節奏控制。辯護律師應當以法律規定為武器,以證據審查為基礎,在庭前會議中充分展現程序性辯護的專業價值,通過排除非法證據切斷指控的證據鏈條,為后續庭審辯護奠定堅實基礎。唯有程序與實體并重,刑事辯護才能真正實現對當事人權益的有效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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