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培訓期間,老師經常會給我們提供一些優秀裁判文書的范本,也會詳細講解裁判文書的書寫。說實話,這些課程對我而言理論性較強,聽起來也晦澀難懂。但我也會思考,只是另辟蹊徑,不討論理論問題,也不探討法律適用,我再琢磨是不是可以給裁判文書加點料?
所謂加料,就是在裁判文書中加入一些程序性事項或者當事人的必要意見,從而提高當事人的重視程度,做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減少后續不必要的口舌之爭。
一、調解書中的“加減法”
在最高院提供的調解書文書樣式中,要求明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而并未要求寫明答辯意見,因此在實踐中,很多作為被告的當事人總會問一個問題:為什么只有原告的話,沒有我的意見?我的解釋一般有兩條:一是格式要求,二是協議內容已經提現了雙方的意見。但細思之下,被告當事人說的有沒有道理呢?在我看來,是有其合理性的。就拿家事案件而言,原告的事實理由中經常會陳述被告家暴、出軌、賭博、酗酒等負面陳述,寫這些話的原因也不言自明,但常常問題出在原告并沒有實錘證據,被告的答辯意見就十分重要,如果不在調解書中對被告的意見予以概括,對其而言就像是剝奪了他陳述的權利,所以作為審判人員,就應該做好加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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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加法,就是在調解書中概括被告意見,或者將審理查明的事實進行簡要敘述;所謂減法,就是將調解書中原告的事實理由進行刪減,對于沒有證據或者有爭議的事實進行刪除、簡化。畢竟是調解,沒必要繼續擴大矛盾,尤其是家事案件,一字之差就可能引發一場家庭大戰,而且最重要的是,家事案件的調解書不同于其他案件,其他案件可能就是金錢給付或者是履行行為,只有當事人之間知曉,或者在執行時作為執行依據提交法院,很難有案外人了解其中緣由,但家事案件中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等等,調解書的作用就是為了“辦事”,因此會有很多人或很多單位、部門會看到,如果不審慎處理,極易誘發新的矛盾,也不利于保護隱私信息。
二、重視訴訟費負擔問題
近年來,審計工作如火如荼的在法院系統展開,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訴訟費的審計工作,簡單來說就是“該收的沒收,該退的不退”。為此,各個法院幾乎都采取了讓當事人提供收款賬戶、送達退費通知書和繳費通知書等等舉措,雖有成效,但是仍存在有一些當事人對這些提示性的訴訟材料不屑一顧。所以,近期我注意到一項規定,就是要在裁判文書明確訴訟費負擔的問題,不但如此,還要釋明何時繳納以及逾期不繳納的法律后果等等,我個人認為這是質的飛躍,更是裁判文書與時俱進和司法為民的重要體現。因為當事人可能不拿訴訟材料當回事,但一定會一字一句地閱讀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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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插播一則小故事:記得我就見過一位“大神級”的當事人,他對判決書進行注解,并注明他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寫的密密麻麻,同時還會標注每句話所對應的法律條款,尤其他在注解中的一句話讓我記憶猶新,寫到:“該句判詞,法官適用法律得當,入情入理,很好!”
三、引入執行通知前置制度
這個想法其實早就萌生了,說起來也很簡單,就是一個當事人“看”與“不看”的問題,一般人都會看裁判文書,而送達的執行通知少有人會在意。而且對于一些被執行人而言,逃避尚且不及,誰會主動向法院說明情況或者申報財產,常常面對的都是一些不知去向的“自然人”和一些亂七八糟的“法人”,真的有一天找到他了,他也會隨口說出三個字——“不知道”,不知道什么呢?其實他都明白得很。但還是會無休止的去矯情程序性問題,比如:“你沒給我送達啊,我去哪申報財產”、“法院沒說不還錢會怎么樣吧”、“我早就換地址了,你們寄的地址不對”、“我不知道他申請執行了”等等。
針對此類問題,我建議采取的辦法就是在裁判文書中釋明執行事項,比如一些法院在裁判文書主文尾部中添加“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二審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必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當如實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如逾期履行或報告,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經營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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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裁判文書也承載起執行通知的作用,別說你不知道,別在法院對你采取強制措施時大呼冤枉,別在拘留你的時候絮絮叨叨說著自己沒收到通知。其實我覺得,這句話甚至可以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向當事人釋明,并記入筆錄,雖然麻煩,但是有效。這樣就可以做到“三保險”,執行時送達一遍,審判時釋明一遍,文書中記載一遍,到時看看被執行人還有何話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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