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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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蒼南某某醫院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在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靈溪鎮某某路某某號實施了定點醫藥機構分解住院、掛床住院等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違法行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和《浙江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捌角(¥1,619.458.80)。
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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