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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仲裁法修訂草案,新《仲裁法》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仲裁法修訂共新增條文20個,刪除條文4個,修改條文57個,實質變更條文34個,條文總數從原先的80條增加至96條。這是我國《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來的首次全面修訂。
特轉載《仲裁法》新舊條文對照表,共大家參閱學習。
為便于直觀了解修訂后的《仲裁法》較原《仲裁法》的變動情況,我們逐條進行梳理對照,形成如下對照表。左欄為現行《仲裁法》條文,右欄為新《仲裁法》條文,其中右欄紅色字體內容為新法增加的規定,左欄加刪除線內容為舊法被刪除的規定,兩欄加下劃線內容為表述變動的規定(點擊圖片后可放大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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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孫政 董黎明 蔡毅
修訂后的仲裁法共8章96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明確仲裁事業發展的總體要求。規定仲裁事業的發展要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服務國家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發揮化解經濟糾紛的作用。
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寬涉外仲裁案件范圍;增加規定特定涉外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在仲裁機構之外,選擇由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組成仲裁庭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增設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機構加強對外交流合作,支持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明確我國仲裁機構、仲裁庭可以辦理國際投資仲裁案件等。
完善仲裁機構內部治理、擔任仲裁員的條件等方面的制度。一是明確仲裁機構的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屬性,要求其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及民主議事、人員管理、投訴處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強對組成人員、工作人員及仲裁員的監督。二是授權國務院制定仲裁機構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并明確違反仲裁機構登記管理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三是規范仲裁機構變更、注銷登記程序。四是規范仲裁機構組成人員的任期及換屆。五是完善擔任仲裁員的條件,拓寬仲裁員聘任渠道。六是提高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透明度,建立信息公開和披露制度。
推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中國特色仲裁實踐創新。一是明確仲裁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增設防范虛假仲裁的相關規定。二是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增加網絡在線仲裁制度。三是擴大仲裁協議的認定方式,規定一方當事人主張有仲裁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不予否認的,經仲裁庭提示并記錄,視為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四是增加仲裁文書送達制度,拓寬首席仲裁員選定方式,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五是明確仲裁機構主任指定仲裁員時需遵循仲裁規則確定的程序,以提高仲裁庭組庭的公正性。六是縮短申請撤銷裁決的時限,促進仲裁優勢的發揮。七是加大法院等有關方面在保全、證據收集等方面對仲裁的支持力度。(本段落摘自微信公號“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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