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放縱的代價!”云南宜良,一女子帶著2個年幼兒子,跟朋友還有3個男子狂喝到下半夜3點,竟然在醉酒的情況下,騎電動車載著2個兒子回家,結果出了車禍,小兒子身亡,女子被判1年緩1年,她直接把當晚喝酒的4人,起訴到法院索賠30萬,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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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5日下午,駱女士和朋友陳某約好,在陳某家聚一下,無非就是吃點喝點,嘮嘮嗑說說話。
駱女士不是自己一個人去的,她騎著電動車,一前一后帶著2個兒子,可能把孩子放在家里她也不放心。
陳某是個愛熱鬧的人,覺得就她們兩個沒意思,吃喝說笑沒氣氛,就把男子宋某叫來了。
宋某這個人也不把自己當外人,他一看陳某做了很多菜,也呼朋引伴,又叫來他的朋友男子武某,人多熱鬧嘛。
駱女士一看,也把自己表姐夫沈某叫來了,2個女人,3個女人,加上駱女士2個兒子,好家伙,本來是2個人的聚會,一下子變成了一群人的熱鬧。
飯局組了,佳肴做了一桌子,沒酒怎么行呢?于是,幾個人很快連吃帶喝起來。
駱女士本來帶著2個兒子,還是騎著電動車來的,按理說,她不該喝酒,可她這個人平時就有點酒癮,再說這樣的場合,不喝都辜負了這次聚會,她就開懷暢飲起來。
吃的溝滿壕平后,那就各回各家吧,可喝了酒的幾個人,卻意猶未盡,竟然又約著去KTV唱歌。
要不說,這個駱女士真是不長心,你要聚會就別帶孩子,帶孩子就別喝酒,即使沒忍住喝酒了,那就吃完飯,把電動車放陳某家,打車和孩子回家,等第二天再過來把車騎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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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她玩心大發,竟然吃飽喝足不回家,又去KTV狂歡。
那樣的場合和氣氛,自然是少不了啤酒助興。
幾個人直接玩到16日凌晨2點多,
陳某、宋某扛不住,先走一步。
駱女士和表姐夫沈某,還有武某,又繼續玩到凌晨3點多才散場。
要不說著駱女士心多大,她自己一個女人家玩這么晚都不應該,何況帶2個孩子。
更離譜的還在后面,已經喝了不少酒的駱女士,竟然不顧勸阻騎電動車,一前一后帶著2個兒子回家。
在駱女士看來,別看她沒少喝,也能騎電動車,載著2個兒子安全到家。
宋某和武某沒勸住也就由駱女士去了。可萬萬沒想到,半路上,駱女士就發生了車禍,坐在后面的大兒子毫發無損,站在前面踏板的小兒子不幸身亡,她也受了傷。
結果,駱女士因為酒駕,被判刑一年,緩刑一年,她隨后把一起喝酒的朋友陳某,還有其他3個男子全部推上被告席,索賠30萬。
理由很簡單,他們作為同飲者,沒盡到勸阻、照顧、護送義務。
駱女士的遭遇讓人既痛心又無奈。作為母親,她帶孩子熬夜狂飲、酒駕騎車,確實對孩子的生命安全太不上心,孩子的離世她難辭其咎,被判緩刑也是應得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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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事后把責任推給酒局朋友,又顯得有些雙標。
酒局上的幾個人也并非完全無辜,明知駱女士帶著孩子且喝了酒,雖然勸過但沒堅持到底,看著她騎車帶娃離開卻沒進一步阻攔,確實沒盡到朋友該有的提醒義務。
不過話說回來,成年人的安全主要還是得自己負責,總不能指望別人像看孩子一樣寸步不離地盯著。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案中駱女士是車禍主因,但同飲者未有效勸阻酒駕,未盡到合理提醒的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正是基于此認定四人需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4被告賠償駱女士50000元,其中宋某、陳某各賠償10000元,被告武某、沈某各賠償15000元。
法院判4人賠償5萬塊,既有法律上的責任認定,也有道德層面的引導,提醒酒局參與者該盡的責任不能少。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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