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1)本月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月底需要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余額結轉到“轉出未交增值稅”,然后再將“轉出未交增值稅”余額結轉到“未交增值稅”?(2)如果當月無銷項,只有進項,月底是否需要將進項稅額余額結轉到“轉出未交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36號)的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等專欄,這些專欄分別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借方或者貸方,不涉及月末結轉。
月度終了,企業應當將當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自“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對于當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對于當月多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科目。
2、問:企業繳納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計入管理費用還是“稅金及附加”?
答:企業繳納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計入管理費用。
3、問:2007年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修訂,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兩個科目;但這幾年發布的政府會計準則又啟用了這兩個科目。雖然企業和政府準則的核算內容不同,但對于費用的待攤或預提應是一致的;也就是說,現在企業是否也可以重新啟用“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呢?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6號),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4、問:我單位收到個稅手續費返還,計劃獎勵優秀辦稅人員,請問獎勵給員工該做什么分錄?已了解到需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咨詢了當地稅務局辦稅人員免征個稅。我單位收到返還做了分錄,借銀行,貸其他收益和應交稅費銷項稅,并計提了城建稅及附加。
答:根據《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項目中填列。獎勵給辦稅人員時,通常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5、問:現在因為疫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按1%計算,所以我們在入賬的時候是按1% 確認的不含稅收入及銷項稅額。但在1季度我們未達增值稅起征點所以進行了減免,但是增值稅申報表上的免稅額是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的,那我們在將未交增值稅確認至“其他收益”的時候是可以直接按賬面確認的1%銷項稅額直接確認還是需要調整到與增值稅申報表減免稅額一致?
答:企業應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進行會計處理,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其他收益)。
本答復僅適用于該問題所提供情形下的會計處理。其他類似問題仍需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具體判斷和會計處理,不宜簡單直接適用。
6、問:A公司是物流運輸企業,發生事故導致客戶(可能是最終收貨人,即客戶的客戶)索賠,原準則下A公司將相應索賠扣除供應商賠償、員工責任賠償、保險賠償后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新收入準則后,作為“應付客戶對價”將支付給客戶的索賠款直接沖減“主營業務收入”,供應商賠償作為主營業成本的抵減項處理,那么保險公司的理賠款和員工責任賠償該如何處理?是作為業務收入補償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者是成本的補償沖減“主營業務成本”還是將保險理賠視為單獨事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答:您提問問題所描述的因發生事故導致的向客戶賠款,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第十九條的應付客戶對價。
7、問:企業代扣代繳支付的員工個人所得稅應反映在現金流量表的哪個項目?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財會〔2006〕3號)第十條等有關規定,企業代扣代繳的員工個人所得稅應列示在“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項目中。
8、問:如果一個企業集團的成員中,既有一般企業,也有金融企業;既有盈利組織,也有非盈利組織(比如非盈利的醫院、學校等),那么其合并報表應該用格式呢?是以《關于修訂印發合并財務報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財會〔2019〕16號)規定的格式為基礎嗎?
答:根據《關于修訂印發合并財務報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財會〔2019〕16號),本通知附件中的合并財務報表格式涵蓋母公司和從事各類經濟業務的子公司的情況,包括一般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等。以金融企業為主的企業集團,應以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為基礎,結合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和本通知的要求,對合并財務報表項目進行調整后編制。
9、問:執行認繳制后的注冊資本,在股東實際繳付前,應該怎樣進行的賬務處理?是否參考證監會2020年11月發布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另外,被投資方呢?“二、認繳制下尚未出資的股權投資 認繳制下,投資方在未實際出資前是否應確認與所認繳出資相關的股權投資,應結合法律法規規定與具體合同協議確定,若合同協議有具體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會計處理;合同協議沒有具體約定的,則應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于投資的初始確認,若合同明確約定認繳出資的時間和金額,且投資方按認繳比例享有股東權利,則投資方應確認一項金融負債及相應的資產;若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則屬于一項未來的出資承諾,不確認金融負債及相應的資產。”
答:企業應當結合法律規定與具體合同協議安排,綜合考慮投資方的權利等事實和情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0、問: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指引中“凈額法下,如果相關長期資產投入使用后企業再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凈額法下應當在取得補助時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并按照沖減后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資產的剩余使用壽命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這句話,補助沖減資產賬面價值,前期已提的折舊需要調整嗎?
答: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及其應用指南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于您的問題未要求進行追溯調整。
11、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請問私募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是否需要納入公司財務合并報表范圍?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財會〔2014〕10號)第七條,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第二章對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進行了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財會〔2015〕23號)第一項對商業銀行及其子公司應當如何判斷是否控制其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發行的理財產品進行了進一步規定。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根據上述規定進行判斷。
12、問:公司支付給稅務局和本單位工會的工會經費,現金流量分別是什么?
答:針對您所提問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財會〔2006〕3號)第十條等有關規定,企業支付的工會經費,應在“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項目中列示。
13、問:按照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規定,購進貨物已經認證抵扣的進項稅額次月沖紅退款進項稅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是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還是直接沖減進項稅處理?是:錯:銀行存款 貸: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還是:錯:銀行存款 貸: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答:針對您背景中所提問題,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有關規定,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原已計入進項稅額或待抵扣進項稅額,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或“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14、問:1、根據最新租賃準則要求,針對房屋建筑物,出租人經營租出的,是否屬于投資性房地產?2、針對房屋建筑物,在租賃準則特殊租賃業務——售后租回中,屬于銷售的情況下,承租人作為使用權資產核算,但是出租人作為經營租賃核算時,針對該房屋建筑物應確認為固定資產,還是投資性房地產?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二條和第六條,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15、問:基金管理公司一級會計科目設置應參考哪個政策法規文件?
答:基金管理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并參考相關應用指南的要求設置科目。
16、問:因對方資金困難,我司有筆債權確認無法回收,客戶以自有房產抵債,房產發票金額小于對方欠款金額,不過雙方約定房屋產權變更后雙方貨款兩清,房屋價款與債權間的差額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六條,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資產時,應當按照下列原則以成本計量: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其他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17、問:我公司按照政府發布的文件,預計按照本年銷售數量可以獲得政府補助,計入其他收益,按照往年經驗預計在明年8月做出公示,明年10月收到款項,請問,我司在什么時點確認該筆其他收益,是計入本年利潤,還是明年的利潤?
答: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等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根據該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如果企業已經實際收到補助資金,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如果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尚未收到補助資金,但企業在符合了相關政策規定后就相應獲得了收款權,且與之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企業應當在這項補助成為應收款時按照應收的金額計量。
18、問:應交增值稅下設進項稅、銷項稅、轉出進項稅等專欄(三級科目)是否需要按月結轉?如果按月不需要結轉,年末需要結轉嗎?
答: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中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等專欄,這些專欄分別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借方或者貸方,例如“銷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收取的增值稅額,為“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貸方專欄,只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貸方記錄,不涉及結轉。
19、問:福利企業享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持續穩定,屬于定額定量的政府補助,但是否屬于與公司正常業務相關的政府補助?怎么判斷與公司正常業務的相關性?
答: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中政府補助的定義和特征,根據交易事項的實質判斷是否屬于政府補助,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根據該準則等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若政府補助補償的成本費用是營業利潤之中的項目,或該補助與日常銷售等經營行為密切相關(如增值稅即征即退等),則認為該政府補助與日常活動相關。
20、問:1.若本月無銷項稅額(無應納稅額),但是有可抵扣進項稅額時,此時是否需要進行加計抵減的計提,如需要,如何進行賬務處理。2.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是否只在實際抵扣應納稅額時,才進行賬務處理計入“其他收益”?3.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是否需要每月根據可抵扣進項稅額進行每月計提(無論是否應納稅額是否為零),如需要如何進行賬務處理?4.若加計抵減需要每月計提,那若政策結束時,存在的未抵扣加計稅額如何沖銷?
答:企業應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21、問:我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納人,享受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半征收的政策。會計賬務處理是先全額計提再將減免的稅款轉入其他收益,還是直接按減半后的金額計提?
答:根據您所提供的背景信息,對于當期直接減半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可根據實際繳納金額進行賬務處理。對于當期計提后減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應當沖減相關費用或計入當期損益。
本答復僅適用于該問題所提供情形下的會計處理。其他類似問題仍需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具體判斷和會計處理,不宜簡單直接適用。
22、問:結構性存款是否屬于金融工具核算準備范圍?人行對結構性存款的規定有兩類:一類分為存款(銀行吸收的產品);另一類分為金融工具(機構單位之間的金融企契約)。那么對于符合存款分類的結構性存款(銀行吸收的產品),根據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那么企業在國有銀行的結構性存款是否屬于存款?是按存款進行會計核算?還是作為金融工具按照金融工具準則核算?
答:企業持有的結構性存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中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的規定確定其分類,并進行相應確認、計量和列報。對于商業銀行吸收的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定義的結構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企業通常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并在資產負債表中“交易性金融資產”項目列示。
23、問:母公司外派員工來子公司擔任管理層處理日常事務,關于工資含社保支付給母公司,該筆支出列支為應付職工薪酬還是管理費用勞務費?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和第三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因此,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外派到本公司的員工工資支出應列入子公司應付職工薪酬核算。
24、問:目前銀行抵債資產 是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還是《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進行相關賬務處理?原管理辦法規定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為:貸款本金+表內利息;而新準則債務重組后債權人取得實物資產,需按原貸款公允價值入賬,此外還有相關損益的處理都有所區別。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五條、第六條并參照相關應用指南,債權人和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受讓包括現金在內的單項或多項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量。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非金融資產時,應以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于受讓資產的其他成本作為受讓資產初始計量成本。關于《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其他部門。
25、問: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施行日,將原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權益工具投資按照準則第十九條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該權益工具投資原來計入損益的累計減值損失,按當前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來看,是否可以轉回,其轉回是否可調整到期初留存收益?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和七十八條,本準則實施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企業應當追溯調整。在本準則施行日,金融工具原賬面價值和在本準則施行日的新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本準則施行日所在年度報告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綜合收益;企業應當以該日的既有事實和情況為基礎,根據本準則的相關規定,考慮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并追溯調整。
因此,在新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施行日,該權益工具投資原來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金額不做處理,待該權益工具終止確認時轉入留存收益;該權益工具投資原來計入損益的累計減值損失,原則上應當轉入其他綜合收益,實務上出于簡化考慮,允許不對累計減值損失做出處理;該權益工具新賬面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26、問:租賃資產復原費在發生當期計入當期損益嗎?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18〕35號)第十六條,使用權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該成本包括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屬于為生產存貨而發生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對前述成本進行確認和計量。
27、問:9號準則-應付職工薪酬的職工范圍中是否包括已退休人員,給與退休人員發放的統籌外的福利能否列支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中?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并參照相關應用指南,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離職后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屬于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的除外。離職后福利包括退休福利(如養老金和一次性的退休支付)及其他離職后福利(如離職后人壽保險和離職后醫療保障)。企業向職工提供了離職后福利的,無論是否設立了單獨主體接受提存金并支付福利,均應當適用本準則的相關要求對離職后福利進行會計處理。因此,對已退休人員發放的福利屬于應付職工薪酬。
對于具體明細科目,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企業在不違反會計準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會計科目。
28、問:本公司不是從事租賃業務的公司,但購入一批建筑用模板,可以設置“經營租賃資產”科目么?計入此科目中?并在使用過程中計提相關折舊計入“其他業務成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企業在不違反會計準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會計科目。“周轉材料”科目核算企業周轉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包括建造承包商的鋼板模,且具有不同的攤銷核算辦法。“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包括銷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額、出租包裝物的成本或攤銷額等。因此,如果租賃業務不是企業的主營業務,其租賃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的,其相關折舊或攤銷應計入“其他業務成本”。
29、問:實施問答和收入準則中,合同資產發生減值的,企業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但是金融工具準則中,預期信用減值模型中包括合同資產,這種情況,確認減值損失就應該用信用減值損失科目,這是兩種準則的沖突嗎?到底應該用信用減值損失還是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呢?
答:企業應當根據財政部會計司官網“企業會計準則”欄目發布的關于合同資產發生減值的實施問答進行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的有關規定,合同資產發生減值的,企業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0、問:根據新收入準則,有合同的預收賬款已通過合同負債核算,審計時函證往來時函證合同負債表明合同負債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而合同負債價稅分離的會計核算會導致業務往來核對無法一致,預收賬款形成的合同負債需要價稅分離嗎?合同負債該不該作為審計函證部分?如何正確理解合同負債?(行業:建筑業)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第四十一條,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根據新收入準則對合同負債的規定,尚未向客戶履行轉讓商品的義務而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中的增值稅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負債的定義,不應確認為合同負債。您所咨詢的審計函證相關問題,請咨詢中注協。
31、問:機票代理服務行業收入確認使用凈額法,即收入為代理傭金,同時為客人發放積分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發放,此時積分的會計處理是否適用于收入準則中的額外購買選擇權,如果適用是否應按照傭金收入分攤而不是銷售額?
答: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第三十五條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向客戶授予的額外購買選擇權的形式包括銷售激勵、客戶獎勵積分、未來購買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續約選擇權等。對于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企業應當評估該選擇權是否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企業提供重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準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將交易價格分攤至該履約義務,在客戶未來行使購買選擇權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或者該選擇權失效時,確認相應的收入。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客戶行使和不行使該選擇權所能獲得的折扣的差異、客戶行使該選擇權的可能性等全部相關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計。客戶雖然有額外購買商品選擇權,但客戶行使該選擇權購買商品時的價格反映了這些商品單獨售價的,不應被視為企業向該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
32、問:空置的廠房,董事會計劃出租,但是一直沒有實際租出去,是否可以在會計上先做轉投資性房地產處理?需要準備董事會決議等資料留存備查嗎?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財會〔2006〕3號)及其講解等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對企業持有以備經營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作出書面決議,明確表明將其用于經營租出且持有意圖短期內不再發生變化的,即使尚未簽定租賃協議,也應視為投資性房地產。
33、問:某房地產企業陸續開發ABC三個項目,為開發A項目于2019年1月1日借入3年期專門借款1億元且全部用于了A項目的建設,A項目已于2020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使用,銷售款項已全部收回,BC項目仍在開發。請問:專門借款在2020年10月1日至歸還日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應該資本化還是費用化?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財會〔2006〕3號)第十二條,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后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34、問:2018年企業與政府簽訂購買政府服務協議,提供房屋拆遷、平整土地和根據政府規劃進行部分綠化服務。拆遷成本(絕大部分是拆遷費用,少部分是人工費用)68億元,工期4年。政府購買合同服務期25年,前3年2018-2020固定付費分別為0.9913億,1.8867億,28301.89億,后22年按總投入及中標服務費率8.262414%每年固定付費,公式為A=P*i*(1+i)^n/((1+i)^n-1)。2018年工程進度22%,2019年工程進度15%,2019年工程進度18%,2020年工程進度45%。問:1、2018年-2021年是建設期,收入如何確認?交易價格如何確定?是否為含有重大融資成分的業務?如是具體咋折現?收入是從2018年開始折現還是從2021年工期結束開始折現?折到哪一年?未實現融資收益多少?2021年年初執行新準則時,調整期初數是多少?2.如不是含重大融資成分的業務,是否屬于兩項履約義務?即建筑服務和貸款服務?如為兩項履約義務,貸款服務是否不需要折現了?
答: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第四、第九、第十四、第十七、第二十、第四十三條等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35、問:我公司投資的一家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期限屆滿,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請問:1. 我司在收到該公司經清算后的剩余資產時,是否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十七條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2. 收到被清算企業該移交的剩余資產時,是否以公允價值作為接收資產的入賬價值?3.接收的剩余資產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我公司所占股份計算的部分,是否確認為股息所得、并計入“投資收益”科目?4.接收的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我公司投資成本的部分,是否確認為投資轉讓所得、并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答: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第十一條和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36、問:套期損益列示在利潤表中的哪一報表項目呢?
答:根據《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凈敞口套期收益”項目,反映凈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項目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轉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或現金流量套期儲備轉入當期損益的金額。該項目應根據“凈敞口套期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套期損失,以“-”號填列。
37、問:對于太陽能電池生產企業,原材料為硅片,一張硅片生產出一張太陽能電池,但由于生產工藝的原因,可能會出現ABC等級的產品,當產品為B或C等級時,根據BC產品售價計算的可變現凈值小于原材料硅片的成本,企業是否需要根據BC產品的產出率對庫存的原材料硅片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還是要根據硅片產出ABC類產品的不同概率計算一個期望可變現凈值與硅片的成本進行比較后來決定是否需要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06〕3號)第十八條,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38、問:假設某電影項目制作成本預算5000萬,投資人投資500萬(純財務投資人,不參與電影的制作、發行和上映等環節),可購買總份額的10%,該影視項目上映后收到了13000萬的收入,根據投資協議在扣除5000萬制作成本后,剩余8000萬元可用于對投資人進行份額收益分配,根據10%的份額占比,該投資人可分得800萬元,請問電影項目公司收到投資人的500萬元和向其支付800萬元份額收益時分別如何賬務處理?
答: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相關規定中“實收資本”科目、“資本公積”科目和“利潤分配”科目的核算要求進行會計處理。
39、問:我司是農業企業,增值稅免稅,免征增值稅部分是否需要計入“其他收益”?
答:對于當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稅,企業無需進行賬務處理。對于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企業應當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40、問:在新冠疫情防控中,企業捐贈自產產品,會計核算時應確認的捐贈額如何確定?是含稅銷售價格還是不含稅銷售價格?假設捐贈的貨物生產成本為60萬元,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含稅價格為113萬元。因為依據財稅公告2020第9號規定,捐贈的貨物免增值稅,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發票稅率為免稅,稅額欄無數字,但金額欄是填100萬還是113萬?也就是說,借營業外支出是100還是113?或者是按成本60萬和轉出的進項稅額計入營業外支出?
答:基于您所提供的信息,企業應當將所捐贈自產產品的成本、轉出的進項稅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您所咨詢的其他涉稅問題,請咨詢相關稅務部門。
41、問:我單位為軌道交通運輸企業,提供交通客運服務,同時又發行交通一卡通,我單位既是一卡通的發卡方,又是提供交通客運服務的收單方,請問我單位的全國一卡通充值服務如何區分履約義務?
答: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第九條和第十條識別合同中的各單項履約義務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42、問:舊準則股權投資差額攤銷需要按照10年攤銷。1、在財政部在20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存在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應當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2、在2008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中,投資企業對于首次執行日之前已經持有的對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如存在與該投資相關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還應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線攤銷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確認投資損益。8號與1號是否存在矛盾之處?具體實務應該如何處理?1)是在首次執行日一次確認投資收益;2)繼續在剩余年限繼續攤銷;3)首次執行日股權投資差額并入長投成本停止攤銷,作為商譽列式。根據準則應該屬于哪一種呢?
答:《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財會〔2007〕14號)是對《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06〕3號)的補充。具體到您的咨詢問題,應在首次執行日一次確認投資收益。
43、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3%減為1%,這2%的差額需要計入“其他收益”嗎?我們現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應交增值稅,2%沒有做賬務處理。最新的財政部問答出來后,有點疑惑,這2%要不要計入其他收益?
答: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中關于減免增值稅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并將免稅部分計入“其他收益”。
44、問:某房地產企業為建造A項目借入專門借款1億元,但該項目因故未能啟動。公司的B項目啟動后占用了A項目的專用借款1億元,該專項借款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財會〔2006〕3號)第十二條,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后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45、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銀發〔2020〕122號, 為充分調動地方法人銀行積極性,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通過特殊目的工具,對地方法人銀行給予其辦理的延期還本普惠小微貸款本金的1%作為激勵。請問這部分獎勵的會計記賬科目,以及何時確認收入。
答: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中政府補助的定義和特征,根據交易事項的實質判斷是否屬于政府補助,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46、問:企業提取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如何進行核算?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相關規定,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義務等。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按照現值計算確定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和相應的預計負債。油氣資產的棄置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處理。不屬于棄置義務的固定資產報廢清理費,應當在發生時作為固定資產處置費用處理。
47、問: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答:企業應當根據財政部會計司官網“企業會計準則”欄目發布的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實施問答進行會計處理。企業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的規定,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48、問:會計準則解釋14號中廢止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2 號》(財會﹝2008﹞11 號)中 關于“五、企業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公共基礎 設施建設業務應當如何處理”的內容,以后BOT業務應當如何處理?
答: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財會〔2021〕1號)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來源:財政部、吉林省林業會計學會
編輯: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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