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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間相互發紅包或轉賬很常見,但戀愛關系中的財產給付行為往往伴隨情感表達與法律關系的交織,一旦感情破裂,曾經的戀人可能會鬧上法庭。
近年來,“‘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義數額的轉賬帶有愛意象征,屬于一般贈與,轉賬后不能要求返還”這樣的觀念逐漸被公眾熟知并接受。但是,是否所有“1314”“520”都要不回呢?近日,廈門同安區人民法院發布兩起典型案例,為市民解讀相關法律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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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希/漫畫
案例一:
彩禮VS愛意?
附條件贈與這樣認定!
2024年2月,張先生與李女士在相親網站結識并確定戀愛關系。雙方交往2個月后,張先生出于締結婚姻的目的,向李女士銀行賬戶轉賬10萬元用于購置車輛以及購買金飾等。雙方交往期間,張先生還通過微信陸續向李女士轉賬10萬余元,其中包含“1314”“520”等金額。后李女士向張先生提出分手,張先生要求李女士返還贈與的財物合計20萬元。
經過調解,綜合雙方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和支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李女士返還張先生13萬元及金手鐲1只。
法官說法
彩禮與愛意贈與的邊界
本案中,張先生主張系基于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向李女士贈與財物,該贈與為附條件的贈與,因雙方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故要求返還。但經法院調查,張先生主張返還的款項中,除了其中幾筆轉賬金額較大且雙方存在溝通“彩禮”的意思表示外,還存在多次小額轉賬,其中不乏“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數額及發生在2月14日、李女士生日等特殊日期的款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不屬于彩禮。所以此類財物贈送應當認定為其為維系感情、表達愛意而發生的贈與或扶助,不屬于應當返還的彩禮范疇。經過承辦法官釋法說理,綜合考量李女士亦曾向張先生贈與財物,雙方協商一致為這段關系畫上和諧句點。

案例二:
婚外轉賬算贈禮?無效!
連某與韓某于1990年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韓某與林某交往密切,雙方存在銀行轉賬、微信支付等多筆款項往來。2018年起,韓某經常在農歷新年、2月14日情人節、5月20日、七夕節等特殊時間節點前后向林某轉賬520、1314、13145.20等具有情感表達意義的數字金額,雙方聊天記錄還存在“愛你”“想你”等情侶間表達愛意的文字。
連某發現后訴至法院要求林某返還。最終,法院判決林某返還相關款項共計5萬余元。
法官說法
婚外贈與 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社會的一般道德。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同等的財產權利。
韓某在與連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向林某進行有特殊含義數額的轉款,行為顯然逾越了正常男女交往的范疇,有違社會公序良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韓某的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林某因此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

法官提醒
戀愛婚姻需守底線
財產往來要留憑證
法官提醒戀愛雙方,首先,要保持一定理智:在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互贈禮物和金錢表達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即使在熱戀中雙方也要保持一定理智,應在考慮自身經濟能力的基礎上,在合理范圍內表達愛意,避免超負荷花銷、不合理開銷,更不得將婚姻戀愛作為索取財物的工具。
其次,保留必要憑證:對于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樹立一定風險意識,確保個人真實意愿有效留痕,尤其是發生大額轉賬時可將款項性質、用途標注清楚并保留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支出明細等,減少日后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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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海峽導報
編輯 | 李宇凌
審核 | 陳文經 張鎮業 曾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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