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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萬軍教授)
在包頭刑事法學研究與司法實務領域,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張萬軍,已深耕二十余載。除高校教學科研、律師執業的核心身份外,他還兼任內蒙古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包頭市政法委執法監督員、包頭市江蘇商會會長等多項社會職務,同時受聘為包頭市檢察院 “1 帶 N” 人才培養計劃導師。二十余年里,他始終堅持法學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的深度融合,逐步探索出一套兼具理論深度與實務針對性的刑事辯護工作方法,其帶領的辯護團隊也始終延續著這一務實的執業理念。
深厚的法學理論積淀,是張萬軍及其團隊開展刑事辯護工作的核心根基。多年來,他的學術研究始終錨定司法實踐中的真實法律問題展開,先后主持、參與國家級與自治區級社會科學規劃項目 5項,發表學術論文 20 余篇,出版學術專著 2 部。其中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清代國家法在內蒙古蒙漢雜居地區的適用研究》,便以清代刑事司法檔案為核心素材,系統梳理與探討了基層刑事司法的實踐邏輯與法律職業素養培育路徑。這種對法律適用底層邏輯的探究習慣,被全面融入刑事辯護工作中。
同時,基于包頭市江蘇商會會長的任職經歷,張萬軍對企業經營全流程的法律風險防控有著深入的理解。在涉企業刑事案件的辦理中,他始終強調恪守刑法謙抑性原則,嚴格界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法律邊界,防范刑事手段不當介入民事經濟糾紛。他曾牽頭辦理多起民營企業家涉經濟犯罪案件,最終促成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以專業法律服務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例如在某民營企業家涉經濟犯罪案件的辯護中,團隊以 “法秩序統一性” 原理為核心依據,清晰厘清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適用邊界,最終辯護意見被檢察機關全面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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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萬軍教授舉辦企業合規講座)
學 術研究中秉持的嚴謹態度,也全面延伸至團隊對刑事證據的精細化審查工作中。張萬軍及其辯護團隊始終堅持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要義,在案件辦理中尤為注重通過全案細節的系統梳理,完成對證據鏈的全面、審慎審查。在某強奸案件的二審辯護工作中,團隊并未局限于案卷書面材料的表面記載,而是通過重構案件完整時間線、全面解讀言辭證據的形成語境等方式,梳理出與被害人索財動機相關的關鍵線索,據此對涉案脅迫行為是否達到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中 “壓制反抗” 的程度,展開了體系化的針對性論證。在另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辦理中,團隊在審查批捕階段的關鍵期限內,通過對全案證據的逐一核對與質證,明確指出控方用以證明被告人主觀 “明知” 的核心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最終成功促成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決定。這種對證據鏈全流程、精細化的審查模式,成為團隊應對各類復雜疑難刑事案件的重要支撐。
對程序正義的堅守,是張萬軍及其團隊一以貫之的執業原則。作為深耕法學教育領域的高校教師,他始終秉持 “程序是實體公正的根本保障” 的理念,這一理念不僅貫穿于團隊所有案件的辦理全過程。在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辦理中,團隊明確提出,刑事訴訟有著訴訟體系中最為嚴格的證據證明標準,需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相較于刑事證據,行政證據的證明標準存在本質差異,因此行政機關出具的專業認定意見,不能直接替代司法機關的獨立司法審查。團隊以此明確了行政執法程序與刑事司法程序的性質邊界,避免了行政權對司法權的不當干預,相關辯護思路的形成,正源于團隊對刑事訴訟基本原理的深刻理解與系統把握。
在嚴守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兼顧情理考量,是張萬軍及其團隊刑事辯護工作的重要特點。張萬軍認為,天理、國法、人情的有機統一,是中華傳統司法的重要智慧,兼顧法理與情理,能夠讓刑事司法兼具力度與溫度,這一認知也被他全面融入刑事辯護的實踐與法學教學工作中。在某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辯護中,團隊并未局限于法律條文的字面適用,而是結合案件中存在的長期家暴背景,全面梳理被告人的悔罪態度與現實表現、家庭關系修復的可能性等酌定情節,提出此類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犯罪,其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惡性暴力犯罪存在本質區別,量刑時應當結合犯罪起因、情節、手段與危害后果等因素綜合考量的辯護意見,最終該辯護意見被法庭采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正如張萬軍在法學課堂上常提及的,司法不能背離人之常情,法理與情理的內在統一,才是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這一觀點也始終是團隊開展辯護工作的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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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萬軍教授課堂授課)
二十余年的深耕與探索,張萬軍帶領團隊逐步形成了 “以學術研究為基礎、以證據審查為核心、以程序正義為保障、以情理考量為補充” 的刑事辯護工作路徑。從法學課堂上的理論闡釋,到法庭之上的辯護實踐,再到司法實務人才的培養交流,這種理論與實務的雙向互動,讓學術研究成果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切實的轉化與應用。在包頭這片兼具草原文化底蘊與現代城市屬性的土地上,張萬軍和他的團隊,也將繼續以多元的社會角色為依托,在刑事法學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的融合之路上持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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