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中,房產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資產之一。然而,現實中有時會出現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房產抵押給債權人的情況,這無疑給房產權益歸屬及債務擔保關系帶來了極大的不確定性。
網友咨詢: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產,債權人能否取得抵押權?
范志強律師解答: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當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房產抵押給債權人時,從法律本質上講,該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因為共同財產的處置需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一致,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的單獨處分行為,超出了其應有的權利范圍。
無權處分并不必然導致抵押行為無效,其效力需結合具體情形進一步判斷。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共有房抵押,抵押權人盡到了應有的注意義務,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享有抵押權。債權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抵押房產為夫妻共有,但未取得雙方同意的,抵押權人主觀上并非善意,抵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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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強律師補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范志強律師
北京市京大(濟南)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本人擅長公司法律顧問、知識產權、股權設計、專業處理勞動爭議、工傷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房產糾紛等各種法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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