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5日早上8點16分,蘇某騎二輪電動車,在嘉陵區春江路一段行駛時,與何某駕駛小型新能源汽車發生碰撞,造成蘇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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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南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直屬三大隊認定,二輪電動車騎行人蘇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條有關“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
當事人蘇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何某無責任。
來源:網絡、交警三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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