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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男子張某和朋友陳某等人喝酒唱歌,活動結束后,陳某提醒醉酒的張某要叫代駕后離開,但分別后不到10分鐘,醉酒的張某便駕車撞上路邊的警示樁及道路指示牌T型桿,后車輛自燃,張某身亡。張某家屬后將陳某告上法庭。
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認為,陳某所負的注意義務不應僅限于口頭提醒,而應采取更為積極有效的措施,如幫忙叫代駕、聯系親屬或安置到安全場所等,以切實阻止張某駕車,一審法院判決陳某賠償張某家屬各項損失95898.5元。
法院認為,經檢測,張某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77mg/100ml,屬嚴重醉酒狀態,因其未能充分盡到對醉酒同伴的合理照顧與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過錯,該過錯與事故發生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綜上,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各方過錯性質、過錯程度以及對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力大小,遵循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認定被告陳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5%的賠償責任。
來源:紅星新聞、津云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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