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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公司未實際召開股東會且未通知被除名股東,除名決議不成立;不同比減資未經(jīng)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減資決議無效。
2. 雖決議存在效力瑕疵,但公司據(jù)此已完成減資、增資并引入新股東,對外公示狀態(tài)持續(xù)兩年以上,善意相對人已產(chǎn)生合理信賴。
3. 適用外觀主義原則:撤銷登記將破壞交易安全與社會公眾信賴,故僅確認決議無效/不成立,不予支持撤銷工商登記的請求。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7日的某咨詢公司章程約定,股東有嚴重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等情形時,經(jīng)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擬被除名的股東的表決權不計算在內)的股東書面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并對除名決議的生效、通知程序、除名后果等作出規(guī)定。
2021年6月4日,某咨詢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因劉某嚴重損害公司及各股東合法權益,其他股東均一致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將其除名,并通知其限期轉讓股權或進行退股。同日,另一份股東會決議:同意劉某退出股東會,注冊資本減少210萬元。以上股東會決議簽字頁處郭某、谷某、馬某、許某、馮某、徐某手寫簽字,劉某未簽字。另有2021 年4 月17 日某咨詢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劉某退出股東會,同意注冊資本減少210萬元。股東會簽字頁處情況同上。另查,某咨詢公司向登記機關提交的2021年6月6日的《某咨詢公司債務清償或擔保情況的說明》中陳述“某咨詢公司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減少到790萬元,本公司已于2021年4月18日在《B日報》報紙上登了減資公告”,但該減資公告實際刊登于2021年6月4日《B日報》。對此,北京市海淀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責令某咨詢公司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罰款18萬元。
2021年6月7日,某咨詢公司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變更為790萬元,劉某退出股東。2021年6月11日,某咨詢公司注冊資本由790萬元變更為1000萬元。2022年3月11日新進自然人股東李某,持股比例為1%。2022年8月16日,馬某退出股東。截至目前,某咨詢公司股東為郭某、徐某、谷某、許某、馮某、李某。
劉某另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確認2021年4月17日股東會決議不成立;(2)確認2021年6月4日減少注冊資本21 萬元的股東會決議無效;(3)確認辦理撤銷減少注冊資本的登記;(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某咨詢公司承擔。
【案件焦點】
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下,基于有效力瑕疵的公司股東會決議辦理的工商變更登記能否撤銷。
【關聯(lián)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第五條、第六條
【典型意義】
1. 確立“效力確認≠登記必撤”規(guī)則:決議瑕疵成立但善意第三人信賴已形成時,法院可僅作確認判決,維持工商外觀穩(wěn)定。
2. 為“決議—登記—再交易”鏈條提供風險緩沖:后續(xù)增資、股權轉讓已完成且社會公示的,撤銷前序登記將造成連鎖混亂,司法審慎干預。
3. 提示被侵權股東:發(fā)現(xiàn)決議瑕疵應及時申請行為保全或撤銷登記,避免“事后兩年”因善意信賴形成而喪失恢復登記的可能。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
1. 確認2021年4月17日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2. 確認2021年6月4日減少注冊資本210萬元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3. 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4. 駁回某咨詢公司全部反訴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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