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焦點訊(文/彭小偉)網約車非法營運被查處時,乘客一般都會配合執法人員取證調查,不過也有特例。
2月27日,柳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公布了一起網約車線下攬客的案例。值得關注的是,這是官方通報中首次提及,存在乘客拒不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情形。
去年9月,執法人員在柳南區柳太路查獲,網約車司機韋師傅線下攬客,其搭載的6名乘客均從柳南區流山鎮、洛滿鎮前往柳州市區。其中4名乘客以微信或現金方式各支付10元車費,另外2名乘客當場拒絕配合執法調查。
即便有乘客不配合,憑借4名乘客提供的清晰證據,執法部門最終認定韋師傅及車輛均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相關許可,其行為違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依法對其作出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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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通報中也詳細說明了罰款5000元的依據。
交通運輸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再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韋師傅一年內第一次被查處的,屬于情節較輕的情況,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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