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憑什么要交物業費?服務這么差,而且又過了這么久,你們沒得權利要了!”現實中,不少業主在面對物業公司催收時,都會拋出類似的說法。但以“時間久”為拒付理由,能得到法律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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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2026.1.5)
某小區開發商與北京某物業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物業費根據住宅類型(高層住宅、多層住宅)按季度交費,業主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10日內履行支付義務。
彭某、施某系該小區業主,可是自從2016年11月起,便未曾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催繳無果后,于2024年1月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及違約金,共計2.6萬余元。
法院審理
彭某、施某:2020年以前的物業費已過訴訟時效,我們不應再支付。
物業公司:我們在2021年11月3日、2022年7月4日等時間發送過催繳物業費的短信及律師函等資料。
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提交的證據能證明2021年11月3日曾向彭某、施某催繳,后續也陸續催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將重新計算三年。因此,2018年11月3日之前的物業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
針對2018年11月3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債權,按照合同約定,業主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10日內履行支付義務,因此2018年11月3日至12月31日的物業費,業主應在2018年10月10日前繳清,而物業公司未能證明在該筆物業費債權訴訟時效內對該時段費用進行過有效催收,因此2018年11月3日至12月31日的物業費已過訴訟時效。
綜上,雙流法院依法判決彭某、施某應向物業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共計1.6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某物業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成都中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物業服務債務并不是同一筆債務分階段給付,而是多個相互獨立的定期給付債務。就像本案中,物業費按季度繳納,每一季度的物業費都是一筆獨立的債權。也就是說,每一筆物業費的訴訟時效,都要從該季度繳費期限屆滿后開始計算。
這就意味著,物業公司如果想保住自己的債權,必須在法定訴訟時效內積極主張權利,而且要留下明確、有效的催收證據——比如業主簽收的催費單、有記錄的短信/微信催收、律師函等。如果證據不足,或者超過時效才催收,那么超過時效的部分物業費,法院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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