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育兒嫂張某受雇照顧剛剛出生幾天的嬰兒蔣某。同年8月的一天,張某將生病的蔣某放在床上睡覺后,便自顧自玩起手機,而蔣某已處于面部朝下的睡覺姿勢。當張某發現蔣某嘴唇發紫并送醫搶救后,蔣某還是不治去世。此后,孩子家人將育兒嫂張某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33萬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事發后,張某已經向嬰兒家屬支付補償款3萬元。在此基礎上,一審法院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育兒嫂張某再賠償嬰兒家屬各項損失1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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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2024年8月14日晚,育兒嫂張某將嬰兒蔣某以趴著的姿勢放在床上睡覺,并將蔣某的頭側向一邊,一兩分鐘后,張某發現蔣某有面部朝下的情況,便將蔣某的面部再次調整為側向一邊,隨后又自顧自背身玩手機。約20至30分鐘后,張某去查看蔣某時發現蔣某是面部朝下的姿勢,且嘴唇發紫。蔣某被送至醫院進行搶救,但于當晚搶救無效死亡。
后來,經市、區級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針對蔣某死亡案件會商,認為事發時蔣某患有疾病,在死亡過程中,育兒嫂張某的不當看護致死者長時間處于趴臥狀態,該狀態可能造成胸腹部呼吸肌運動受限、口鼻部呼吸道口部分阻塞等情況,加劇呼吸功能障礙,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會促進呼吸衰竭的進程。
孩子家屬認為,育兒嫂張某長時間、持續低頭專注于操作自己的手機,包括打游戲、聊天、刷視頻、搶紅包等,完全忽視其對正在睡眠中嬰兒的必要觀察和監護責任,嚴重違反了約定及基本職業操守,未盡到其應負的高度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職責。
而育兒嫂張某認為,孩子家屬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原告的主張,出生醫學證明、死亡通知書、居民死亡證明只能說明出生和死亡的事實,無法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是被告張某的看護行為與嬰兒蔣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關于侵權責任的構成,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張某作為專業育嬰員,在提供家政服務過程中,將蔣某置于趴臥姿勢睡眠,且背身玩手機未及時觀察嬰兒狀況,其行為違反了基本注意義務,存在疏忽。根據會商意見及審查意見,被告張某的不當看護可能造成胸腹部呼吸肌運動受限、口鼻部呼吸道部分阻塞等情況,加劇呼吸功能障礙,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會促進呼吸衰竭的進程,故被告張某的疏忽行為與蔣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構成侵權責任中的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此外,關于責任比例的劃分。一審法院認為,嬰兒蔣某的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所致,被告張某的疏忽行為系次要因素。綜合考慮原因力大小、過錯程度及公平原則,被告張某的行為雖促進了死亡進程,但并非直接致死原因,故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張某承擔10%的輕微責任為宜。
此前,張某已經向嬰兒蔣某的家屬支付補償款3萬元。一審法院判決,育兒嫂張某再賠償嬰兒家屬各項損失13萬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陳哲雅
編輯 張莉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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