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認定勞動關系的仲裁裁決、一份支持勞動者訴求的一審判決,卻在二審程序中被全部推翻,柳州市民周先生與廣西福來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來物業”)的勞動糾紛,歷經四年全流程法律程序仍未落幕。
勞動糾紛緣起:合規履職卻遇違規用工,辭職維護權益有據可依
2017年9月1日,周先生通過福來物業公開招聘,入職該公司管理的柳工·頤華城小區擔任秩序員(保安),負責西門消防通道車輛管控及指定單元電動車停放管理。雙方約定:試用期工資2600元,轉正后2800元,每日工作12小時、每月工作26天,工資以現金按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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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周先生提供)
入職后,福來物業兩次以欺詐手段要求周先生簽訂合同:2017年9月、2018年3月,先后要求其簽訂廣西宇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保亞太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兩次合同均僅有周先生單方簽字按手印,甲方無簽字蓋章,且合同原件從未交付其本人,周先生僅留存復印件作為證據。
在職期間,福來物業沒有為周先生繳納社會保險,法定節假日及“壯族三月三”加班僅支付每日100元加班費。2018年8月,因崗位人員流失,周先生的工作量翻倍卻未獲加薪。加之公司長期違規用工,周先生于8月31日提交書面辭職材料,正式離職并啟動維護權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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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收據,周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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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周先生提供)
周先生提交的完整證據鏈可佐證相關事實:福來物業出具的加蓋公章的入職體檢《介紹函》、小區公告欄的《保安招聘》信息,直接證明招聘主體為福來物業;考勤記錄、交接班記錄表、工作照片等,證實其實際履職情況;與同事的通話錄音,顯示福來物業未將勞動合同交付任何員工,違規用工情形普遍。此外,其在職期間拾金不昧、配合民警工作的相關證明,進一步印證其認真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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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照片,周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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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照片,周先生提供)
仲裁與一審:查清基本事實,支持核心主張
2018年9月,周先生向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18項證據全面陳述案件事實。仲裁委經審理查明,福來物業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已將秩序員崗位外包,于2019年3月作出裁決,確認雙方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存在勞動關系,并判令福來物業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一倍工資30800元,認可了周先生的核心主張。
福來物業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周先生亦對部分裁決內容不服反訴。柳州市柳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福來物業與宇盾公司的外包合同期限,與周先生入職時間不重合,且未能提供與中保亞太公司存在外包關系的完整證據鏈。2019年4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再次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判令福來物業支付工資、未簽合同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多項費用,駁回福來物業訴訟請求,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
二審反轉:勞動者指控程序違法,關鍵事實未被查清
二審法院僅憑兩份存在重大瑕疵的材料,便推翻了仲裁與一審的一致認定:一份是周先生提交的廣西宇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聘用合同》、深圳市中保亞太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書》復印件,合同僅有周先生單方簽字按印,甲方并未簽字蓋章;另一份是福來物業在二審提交的《保安服務合同》(共 12 頁,缺第 9 頁),同樣無雙方簽字蓋章,法院卻將上述材料作為定案依據:
福來物業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柳州市中院于2019年7月16日開庭審理。周先生稱,二審庭審僅有法官助理李某出庭,未組成合議庭,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的規定,屬于嚴重程序違法;庭審中,法官助理還呵斥其不要說話,阻止其充分陳述事實。
庭審中,福來物業提交的與中保亞太公司的《保安服務合同》,存在缺失第9頁、無雙方簽字蓋章等明顯瑕疵,周先生當庭提出異議,但二審法院未予采信。更令人費解的是,舉證期限屆滿后,二審法院通知周先生,福來物業有“新證據”(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提交并要求質證,周先生明確提出異議,法院卻仍將該回單作為定案依據。周先生指出,該回單未標注對應小區及工資支付對象,與本案無直接關聯,不能作為否定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
周先生進一步表示,庭審結束后,他發現庭審筆錄中其辯論意見被部分刪除,其中涉及同事證實公司未交付勞動合同的關鍵內容被遺漏,該內容直接關系違規用工事實認定。雖經其手寫補充提交,但補充材料未被納入庭審筆錄歸檔。2019年11月,他調取案卷時發現,福來物業提交的《保安服務合同》缺失的第9頁被單獨夾入案卷,該頁面紙張與其他頁面不同且加蓋雙方印章,卻未經庭審舉證質證,明顯系事后偽造添加。他當即要求檔案室工作人員復印該頁面與庭審筆錄一起加蓋騎縫章,留存作為對方偽造證據的關鍵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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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務合同》缺失的第9頁,周先生提供)
2019年9月25日,柳州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以周先生與宇盾公司、中保亞太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且福來物業已將崗位外包為由,推翻仲裁和一審認定,駁回周先生全部訴訟請求。周先生認為,該判決未查清合同造假、程序違法等關鍵事實,與客觀真相嚴重不符。
四年維護權益路:堅持還原真相,多渠道申訴未果
為還原真相、維護權益,周先生于2019年12月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院申請再審,提交假證據復印件、辯論意見原件等新證據,詳細說明二審程序違法、采信偽證的情況。但高院于2020年3月作出裁定,以“未能提供接受福來物業公司管理、福來物業公司曾向其發放工資等證據”為由,駁回其再審申請,未對關鍵事實復核。
隨后,周先生向柳州市人民檢查單位提起抗訴申請,檢查單位經審查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認為其主張合同簽訂系欺詐缺乏證據,且對證據規定存在誤解。此后,他先后向自治區檢查單位、最高檢查單位信訪舉報,向柳州中院相關部門、12337違法舉報平臺等提交控告材料,累計郵寄相關材料8次,均獲得受理回執,但始終未得到實質性核查結果。期間,柳州市檢查單位曾電話詢問其是否有證據證明辦案人員枉法裁判,周先生明確表示有相關證據,卻未得到進一步調查。
2023年12月,柳州中院針對其信訪進行接訪并出具答復意見書,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決定不再立案復查,要求其“息訴罷訪”。但周先生不予認可,堅持認為二審未查清核心事實,持續申訴。
最新進展:執著維護權益不放棄,懇請啟動再審還原真相
周先生表示,四年多來,他始終堅守還原案件真相的訴求,完整留存了46項證據,形成閉環證據鏈,足以佐證關鍵事實。他透露,自己退休后每月僅能領取500余元基本待遇,維護權益過程困難重重,但為了還原真相、維護法律尊嚴和勞動者權益,仍堅持合法申訴。他認為,二審辦案人員未查清合同造假、程序違法等問題,采信無效證據作出判決,導致真相被掩蓋,自身權益受嚴重侵害,而他的唯一訴求,始終是還原案件本來面目,讓法律判決真正契合客觀事實。
2025年1月,周先生向柳州中院院長提交糾錯申請書,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請求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啟動再審程序,全面核查案件事實,撤銷錯誤判決,還原案件本來面目。截至目前,其尚未收到法院的明確答復。
2025年8月11日,周先生曾向相關巡視單位郵寄案件全部材料,區高院告知其相關材料已轉由該院處理,但該院未實質解決問題,僅作敷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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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收據,周先生提供)
此案中,仲裁委和一審法院均基于證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而二審在程序和證據認定上的爭議,導致案件事實反轉,成為焦點。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核查證據、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才能確保結果契合真相。目前,周先生仍在堅持維護權益,期待相關部門全面復核案件,還其公正,事件后續進展有待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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