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則“內科醫生為患者做心電圖檢查被罰3萬元”的消息在醫療行業引發廣泛關注。不少醫務人員在熱議的同時也感到困惑:為什么醫生為患者做檢查會受到如此嚴厲的處罰?根據公開信息及相關法律法規,現對此次事件的來龍去脈進行客觀梳理。
此次事件發生于昆明安琪兒婦產醫院。據相關部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顯示,昆明安琪兒婦產醫院的一名內科執業醫師在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過程中,親自為7位患者進行了心電圖檢查,并出具了相應的診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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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相關部門對該醫生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156.63元,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這起事件中,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醫生會看病、會看心電圖,為什么不能做?”這背后的核心邏輯在于我國對醫師執業的“范圍管理”制度。
根據規定,醫師必須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診療活動。這意味著,即使一位內科醫生具備判讀心電圖的能力,但只要他的執業證上沒有“醫學影像”這一執業范圍,他就只能開具檢查申請單,而不能親自操作儀器并出具正式診斷報告。
監管部門的處罰邏輯通常包含兩個層面:對醫生個人而言,是未按照注冊的執業范圍執業;對醫療機構而言,則是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這被視為醫療機構管理失責,違反了相關管理規定。
此次處罰并非“無章可循”,而是基于明確的法律法規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該法第五十七條則明確,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此外,《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該條例第四十七條指出,違反此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同時,《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也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等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類因超范圍執業而受罰的情況在全國范圍內并非個案。例如,在2024年,某地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一名臨床執業醫師在診所內為患者開展中醫類別的針灸診療活動。因其《醫師執業證書》注冊的執業類別為臨床,且無相關中醫資質,最終被認定為未按照執業類別執業,受到了警告及罰款的行政處罰。2026年1月,貴州省羅甸縣也發生了完全一樣的情況:羅甸樂康精神病醫院的一名精神科醫生(喻群),因為為患者進行心電圖檢查并出具報告,被認定超出執業范圍,醫生本人被警告并罰款1萬元,醫院也被罰款1萬元
“內科醫生做心電圖被罰”這一事件,為所有醫務人員敲響了警鐘。在診療活動中,不僅需要過硬的醫術,更需要嚴格遵守國家關于醫師執業范圍的法律法規。這也提醒廣大醫療機構管理者,應加強對依法執業的管理,確保每一個診療環節都符合規范,共同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
參考來源:粵衛人才、信網
編輯:m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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