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晚發布文章《從金融精英到終身囚徒》,指曾任某金融監管單位巡視員的劉某,利用職務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1998年至2021年先后實施50起犯罪行為,其中受賄1.5億余元、利用影響力受賄3703萬余元,涉案金額累計達1.9億余元。
法院經審理依法判處劉某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2025年11月,該案入選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的依法懲治金融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
通報中的劉某就是原銀監會處置非法集資辦公室主任劉張君。
除了為呂奕的河南新財富集團入股村鎮銀行提供幫助,劉張君還為多人進入銀行工作打通關節,每人收取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的“疏通費”。
在劉張君案發后,涉案關聯機構清退了通過違規運作入職的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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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河南新財富集團“幫兇”
劉張君出生于1955年,河南開封人,1979年12月,劉張君入職河南銀行學校(現為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畢業后曾留校任職,自此與金融領域結下不解之緣。憑借扎實的專業功底和勤懇的工作態度,他隨后進入銀行系統,逐步積累了金融監管的一線經驗。
剛入行時的劉張君確實展現出了行業精英的素養,對業務鉆研深入,也曾為防范金融風險付出過努力。但隨著職務的提升和權力范圍的擴大,圍繞在他身邊的“朋友”越來越多,各類宴請、饋贈也隨之而來,對于數額不大的“人情費”,劉張君起初還心存顧慮,但在“都是正常往來”“只是表達敬意”的勸說下,逐漸放松了警惕。
劉張君最早的違紀行為可追溯至1998年,當時他利用職務便利為某銀行工作人員的崗位調整提供了輕微幫助,事后收受了對方送的3萬元現金。
這筆“人情”成了他腐敗之路的起點,為其日后的巨額貪腐埋下了伏筆。此后幾年,類似的“人情往來”愈發頻繁,金額從數萬元逐步攀升至數千萬元,劉張君的心態也從最初的忐忑不安轉變為習以為常,甚至開始主動利用職權換取回報。
2010年之后,劉張君的貪腐行為進入暴發期,他利用職務便利頻繁為請托人打招呼、說情,涉及職務晉升、銀行入職、公司入股村鎮銀行等多個領域。
經依法查明,在劉張君的34起受賄事實中,多數是為請托人在職務調整提拔、找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比如,2013年,在其運作下,某銀行業務部副總經理趙某的親屬順利入職核心崗位;2021年,某公司總經理古某為親屬入職銀行找到劉張君,并送上30萬元現金。
此外,劉張君還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搭建起跨部門、跨區域的權錢交易鏈條。他結識某集團實際控制人呂某、某銀行分行營業部原保險代理部副經理王某等人后,在2012年至2014年,通過向相關人員說情打招呼,為請托人在維持銀行資質評級、發起設立村鎮銀行、企業融資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從中大肆斂財。
2012年下半年,在明知某集團使用“空殼公司”入股村鎮銀行違反“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10%”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劉張君仍多次從中斡旋,幫助該集團實現對多個村鎮銀行的控股。截至2022年4月,該集團在相關村鎮銀行的存量貸款達120億余元。
上述某集團就是河南村鎮銀行案中的幕后操控者河南新財富集團,實際控制人呂某就是呂奕。呂奕的發跡之地正是劉張君的老家開封。
最為諷刺的是,劉張君當時還是處置非法集資辦公室主任,結果成為新財富集團非法集資大案中里的推手。
河南新財富集團案件涉及金額累計400億,客戶40多萬人,自上而下牽涉多位銀監系統監管部門人士,包括原銀監會副主席蔡鄂生。
隨著貪腐數額增大,劉張君擔心東窗事發,自2013年起,他牽頭成立投資顧問公司,與請托人簽訂虛假的財務顧問協議書、顧問及咨詢業務專項服務協議書,將受賄款包裝成“合法”的顧問費。2013年至2017年,劉張君先后通過他人名下的公司收取“顧問費”3980萬元。
這些所謂的“顧問服務”根本沒有實際內容,協議條款模糊,沒有具體的服務成果和驗收標準,純粹是為了掩人耳目。
2014年,劉張君還指使他人在境外注冊公司、開設銀行賬戶,與他人合謀,以紅酒貿易、借款等為幌子,通過地下錢莊進行非法交易。
劉張君先后收受價值百萬元的寶馬、路虎等豪車,以及巨額港幣現金,折合人民幣共計1.36億元。此外,他還直接收受錢款782萬元、1萬美元,全部用于購買多套房產、裝修別墅、為他人購買保時捷車輛及個人日常揮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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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多人入職銀行提供幫助
2015年,劉張君正式退休。但他并未收手,反而將退休視為貪腐“避風港”,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繼續牟取非法利益。
退休后的6年間,劉張君多次向相關人員打招呼,為某置業有限公司貸款、相關人員入職等事項提供幫助。某置業有限公司為解決融資難題找到劉張君,劉張君通過斡旋讓該公司獲得大額貸款,事后收到“感謝費”1150萬元。還有多名想進入銀行系統的人員,通過劉張君的關系打通關節,每人支付了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的“疏通費”。
據統計,劉張君退休后累計收受賄賂3703萬元。
2023年4月,河南省監委對劉張君涉嫌嚴重違法犯罪問題立案調查。同年4月23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2025年6月,洛陽市中級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事實定性和量刑建議,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劉張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其犯罪所得及收益亦依法予以追繳。
宣判后,劉張君未提出上訴。
在劉張君案發后,金融監管部門優化了跨區域、跨部門監管協作流程,細化了村鎮銀行準入審核、股權比例核查等關鍵環節的操作規范。涉案關聯機構修訂了員工招錄、職務晉升等內部管理制度,清退了通過違規運作入職的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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