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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發改委印發《湖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通知稱,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年自發自用電量占分布式光伏發電量的比例不低于50%,但利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文化、體育設施、交通場站等公共機構的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不受該比例限制。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參與現貨市場時,年自發自用電量占分布式光伏發電量的比例不低于80%。涉及自發自用的,用戶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原文如下: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發改能源規〔2025〕843號
HNPR—2026—02002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湖南郴電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新華供電有限公司,有關開發企業:
為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我委根據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制定了《湖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將《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關于支持分布式光伏發展規范相關管理事項的通知》(湘發改能源〔2023〕858號)同時廢止。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2月26日
湖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促進湖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助力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鼓勵分布式光伏建設】鼓勵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自然人作為投資主體,依法依規開發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湖南省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分布式光伏發電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資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資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文化、體育設施、交通場站等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接入用戶側電網或者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且用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35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20兆瓦或者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條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應當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除上述四類分布式光伏項目外,其他光伏項目統一按集中式光伏項目管理。
第四條 【上網模式】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年自發自用電量占分布式光伏發電量的比例不低于50%,但利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文化、體育設施、交通場站等公共機構的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不受該比例限制。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參與現貨市場時,年自發自用電量占分布式光伏發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涉及自發自用的,用戶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第五條 【優化營商環境】各地要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市場秩序。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應當尊重建筑產權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許經營權方式控制屋頂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資源,不得設置違反市場公平競爭的條件,不得要求配套產業或投資,不得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投資企業在本地登記注冊和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等。利用城鄉居民住宅建設的,應當征得居民同意,切實維護居民合法權益,不得違背居民意愿、強制租賃使用居民住宅。
第二章 行業管理
第六條 【省能源局職責】省能源局負責湖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和運行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做好規劃銜接,統籌平衡集中式光伏與分布式光伏的發展需求,指導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網改造升級。
第七條 【行業監管部門職責】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負責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國家政策執行、公平接網、電力消納、市場交易、結算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指導分布式光伏發電在相關領域內的融合發展與應用,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職責】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利用,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在建筑、交通、工業等領域實現多場景融合開發應用,并綜合考慮電力供需形勢、系統消納條件、電網接入承載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提出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引導分布式光伏科學合理發展。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上級發展改革部門以及本級政府相關要求,管理轄區內的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建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等有關方面反映的問題,所在地的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及時協調、督導和糾正。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電網企業職責】電網企業(含地方電網、增量配網,下同)依據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條件的落實和認定、電網接入與改造升級、調度能力優化、電量收購、消納監測等工作,持續提升電網對分布式光伏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簡化工作流程,提供“一站式”辦理服務,落實服務責任,提升服務水平。
第十條 【投資主體職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滿足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統籌考慮結構安全、建設條件、電網接入點等因素,結合實際依法依規開發建設運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十一條 【過程監管】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依據相關規定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重點監管是否合規辦理接入手續,是否按照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進行建設,是否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
對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建設運營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備案,不接受監管,非不可抗力造成安全生產事故,以及采用欺騙、誘導等方式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等情形的,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懲戒。
第十二條 【可開放容量管理】省能源局組織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電網企業等規范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并基于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負荷水平、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靈活調節能力、電力設備容量等因素建立電網可開放容量發布和預警機制,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科學合理布局。電網企業應根據可開放容量定義及計算原則,按季度開展分布式光伏電網可開放容量計算。縣(市、區)可開放容量計算結果由市級電網企業于每季度首月前5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審核同意后向全社會公開發布。設備可開放容量由當地電網企業向提出接網申請的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主體提供。
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已備案并具備建設條件,但是本地區暫無可開放容量時,省能源局及時匯總分析,并組織電網企業及有關方面開展系統性研究,統籌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用電負荷增長情況、各類調節資源開發條件和電網改造技術經濟性等因素,綜合制定解決方案。本地區可開放容量不足時,電網企業應書面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按照接入電網申請順序進行登記,登記結果(含項目類型)應與可開放容量按季度一并向全社會公布。可開放容量具備后,按公示順序依次辦理接網業務。各類投資主體要充分考慮電網承載力、消納能力等因素,規范開發建設行為,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 【備案權限】分布式光伏項目按照屬地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或有權限的項目備案機關備案。跨區域的項目,可由上一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備案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誰投資、誰備案”的原則確定備案主體。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方式由自然人自行選擇,可由電網企業集中代理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備案;
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投資主體備案;
非自然人投資開發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印發前已由自然人備案的,可不作備案主體變更,仍按原備案項目類型管理,但投資主體應當在本細則發布后30天內主動向備案機關和電網企業告知相關信息,明確承擔項目運行維護的主體及相應法律責任。
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的,仍應當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備案,并可按第四條有關要求靈活選擇上網模式。
利用居民住宅、庭院及農村公共建筑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無房屋產權證明、土地證或宅基地證的,可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據實出具房屋物權證明,作為發電地址權屬證明材料。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的,還需提供與建設場所所有權人簽訂的使用或租用協議。利用共有產權的建筑物建設分布式光伏的應當取得其他相關產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五條 【備案信息】備案主體應通過湖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向備案機關提供如下備案信息:
1.項目單位情況(與項目投資主體信息一致);
2.項目名稱(按照“項目單位簡稱”+“建設地點簡稱”+“交流側建設規模”+“分布式光伏項目”規范命名)、投資主體類型(企業投資或者自然人投資)、建設地點(具體到村/社區小組或者房屋門牌號)、項目類型(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建設規模(交流側容量)、建設場地歸屬(自建、租賃場地建設或其他)、上網模式;
3.項目總投資額;
4.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和真實性承諾函。
備案機關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在規定期限內出具備案證明;對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備案主體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合并備案】同一投資主體、同一備案機關、單個項目的建設場所、規模及內容明確的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以單獨備案,也可以合并備案并分別接入電網。合并備案需向備案機關提供單個項目清單,列明每個項目的建設場所、建設規模及建設內容等。
同一用地紅線內,通過分期建設、不同投資主體分別開發等形式建設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新增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
第十七條 【備案變更】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等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應向原備案機關提出備案變更或取消備案。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擬申請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的,項目投資主體須向原備案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按程序報省能源局批準后按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管理,項目投資主體應按照集中式光伏項目管理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項目投資主體可根據電力用戶負荷、自身經營狀況等情況,按照第四條規定變更上網模式一次,電網企業協助做好接網調整。上網模式變更后,項目投資主體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重新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十八條 【規范備案】備案機關應根據縣(市、區)可開放容量情況,有序推進備案工作,不得違規增設備案前置條件,不得重復備案,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前期工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工建設前,投資主體應確保建設場所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產權清晰。應對建構筑物可使用年限、載荷能力、周邊環境等進行評估,確保建設可行性和安全性。不得在未取得相關利益人同意的小區共有區域、違章建筑、列入征拆計劃的建筑、存在安全風險的建筑中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二十條 【開工條件】除電網企業代為備案的自然人戶用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在完成備案和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項目合規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利用非自有場地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應當與建設場所所有權人簽訂使用或者租用協議,可視經營方式與位于建設場所內的電力用戶簽訂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協議。對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與自然人簽訂的合同與協議應當責、權、利對等,不得轉嫁不合理的責任與義務,不得采用欺騙、誘導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建設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城鄉風貌總體協調,合理布置光伏組件朝向、傾角與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應當滿足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防水、防風、防冰雪、防雷等有關要求,預留運維空間。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等特定建筑物建設的,應取得有關管理部門同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的,鼓勵在建筑物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等階段統籌考慮安裝需求,一并辦理規劃許可等手續;鼓勵項目投資主體采用建筑光伏一體化的建設模式。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從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等環節的主體應當滿足相應資質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設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消防等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并做好驗收工作。
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參照《分布式光伏工程施工標準》(DBJ 43/T 105)、《分布式光伏工程驗收標準》(DBJ 43/T 207)開展施工并組織驗收。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按照《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GB 50794)開展施工并組織驗收。
第五章 電網接入
第二十四條 【并網流程】項目接入電網流程主要包括接網申請受理與答復,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制定、研究與答復,并網驗收與調試,合同與協議簽訂等環節。
第二十五條 【接網申請受理】項目投資主體申請接網時應按要求向電網企業提交相關材料(參考附件1)。電網企業接到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逾期不回復的,視為已受理。接網申請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電網企業應一次性書面告知。
第二十六條 【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制定、研究與答復】電網企業應結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制定并公布項目接入系統典型設計方案并及時更新。
對于自然人戶用項目,屬地電網企業根據典型接網方案和工程典型設計,在并網意向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直接向項目投資主體回復接入方案。
對于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380/220伏的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在并網意向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直接向項目投資主體提供接入方案,若項目投資主體不認可該方案,由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接入系統設計,電網企業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逾期不回復的,視為已受理。
對于接入10千伏及以上的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項目,項目投資主體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接入系統設計,屬地電網企業應做好配合工作,及時一次性地提供所需的基礎資料,電網企業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逾期不回復的,視為已受理。接入系統設計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電網企業應一次性書面告知。
電網企業在受理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后應及時組織接入系統設計研究,并根據《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等規定向項目投資主體出具書面回復意見,其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電網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的,電網企業應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
第二十七條 【接網工程建設】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因項目接入電網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時,電網企業負責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相關匯流設施、接網配套設施原則上由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與運維。
第二十八條 【并網驗收與調試】項目投資主體應嚴格按照電網企業答復的接入系統設計開展項目建設。建設完成后提出并網驗收申請,向電網企業提供相關資料(詳見附件1)。項目經電網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并網運行,并網容量應與備案容量一致。
項目投資主體應嚴格遵守《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要求,分布式光伏制造商、集成商、投資主體、運維單位等相關方均不得保留涉網設備遠程控制接口及相應能力。對于私自保留遠程控制接口及相應能力的項目,未完成整改前不得通過并網驗收,電網企業不予并網。
涉網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涉網技術標準規范等要求,通過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后,電網企業不得重復檢測。投資主體應在項目并網驗收前提供涉網性能型式試驗報告等,其中并網點電壓等級在10(6)千伏及以上的項目應在并網后6個月內完成項目涉網性能試驗,未按期完成涉網性能試驗的項目不得繼續接網運行。
第二十九條 【合同與協議簽訂】各類項目投資主體應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供用電合同》。
按照有關規定,分布式光伏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第三十條 【“四可”管理要求及出資界面】新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具備“可觀、可測、可調、可控”(以下簡稱“四可”)功能,否則不予并網;并網點(含用戶內部電網)電壓等級為10(6)千伏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四可”能力建設由發電項目業主出資,并網點(含用戶內部電網)電壓等級為380(220)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四可”能力建設由電網企業出資。未實現“四可”功能的存量項目,并網點(含用戶內部電網)電壓等級為10(6)千伏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四可”能力建設由發電項目業主出資,并網點(含用戶內部電網)電壓等級為380(220)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四可”能力建設由電網企業出資,項目投資主體應配合電網企業改造到位,拒不配合的,電網企業可依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采取相關運行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電網企業監管要求】電網企業應當公平無歧視地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電網接入服務。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項目投資主體提出的接入申請,或者拖延接入系統;(二)拒絕向項目投資主體提供接入電網須知曉的配電網絡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實際使用容量、出線方式、可用間隔數量等必要信息;(三)對符合國家要求建設的發電設施,除保證電網和設備安全運行的必要技術要求外,接入適用的技術要求高于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四)違規收取不合理服務費用;(五)其他違反電網公平開放的行為。
第六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安全要求】項目投資主體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加強項目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項目正式投運前,需將電站24小時運維服務電話、緊急聯系人姓名及聯系方式等書面告知當地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定期組織電網企業對項目并網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無保護運行、擅自留有遠方控制接口、電能質量不滿足標準要求、電站運行管理規章制度缺失等安全隱患問題責令項目投資主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電網企業可依法依規對項目采取相關運行措施。
第三十三條 【調度管理】項目應納入電網調度機構統一管理,公平參與系統運行調整,為保障電網安全及電力市場穩定運行,電網企業可根據電網及電力市場實際運行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調峰、調頻、調壓、斷面控制、事故應急處置等),依法依規對項目采取相關運行措施,項目投資主體應予配合。
項目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發電、用電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公平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超額發電量的處置方式】全部自發自用項目的上網電量不予結算,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項目超出比例允許范圍以外的上網電量不予結算,產生的不平衡資金納入系統運行費用。
第三十五條 【建檔立卡】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在建成并網一個月內,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完成建檔立卡填報工作。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由電網企業負責填報并提交相關信息;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投資主體負責填報并提交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并網及消納信息公布】電網企業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在每季度初通過有關渠道向社會公布上季度分布式光伏并網及消納情況及本季度預測分析。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湖南省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和接網參考流程
2.并網點說明
3.電力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事項告知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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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并網點說明
對于有升壓站的分布式電源,并網點指升壓站高壓側母線或節點。對于無升壓站的分布式電源,并網點指分布式電源的輸出匯總點。
并網點的圖例說明如下圖所示,該用戶電網通過公共連接點C與公用電網相連。在用戶電網內部有兩個分布式電源,分別通過A點和B點與用戶電網相連,A點和B點均為并網點,但不是公共連接點。在D點,有分布式電源直接與公共電網相連,D點是并網點,也是公共連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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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省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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