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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一年,涉及“Rush”的行政處罰案件在部分省市有所增加,面對處罰結果,有人認為影響有限,選擇不再追究;也有人委托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
在律師觀察lab和鄭律師抖音的評論區中,常常出現兩種聲音:
一種認為行政處罰記錄并無實質影響,沒有必要訴訟;
但也有另一種聲音表示,提起訴訟更多是為了維護作為公民的權利與尊嚴。
為此,律師觀察Lab采訪了兩位讀者:金魚和小D
金魚本身因Rush受到行政處罰正在進行行政訴訟,希望通過司法程序審查處罰的合法性;小D則長期關注國內法治問題,常就新的法律現象和熱點案件發表犀利的觀點。
通過他們的不同經歷與視角,可以更全面、深入的了解他們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
問題1
律師觀察Lab:有人說打Rush行政訴訟,是為了推動Rush的合法化,那你本人選擇訴訟的目的也是這樣嗎?”
金魚:“并不是這樣。
我對曾購買Rush的事實并無異議,但執法機關在程序和實體認定上存在令人難以信服之處,例如缺乏管轄依據、無證檢查等問題,使我難以感受到作為公民應有的程序保障與尊嚴。
同時,執法機關在物品性質認定上并未進行濃度、危險性鑒定,僅憑查獲物品事實直接作出處罰,這在我看來缺乏充分的事實與法律基礎,無法令人信服。
再加上執法過程中的細節問題以及對我工作造成的影響,某種程度上也是“不蒸饅頭爭口氣”。
事實上,如果辦案人員當時能夠給予合理時間安排工作,并依法進行應有的鑒定,提供充分的證據,我或許不會選擇提起訴訟”。
問題2
律師觀察Lab:“你認為現在這類案件的處罰依據是否存在問題?”
小D:“可以從應有的邏輯反向檢視,邏輯其實很簡單:
①我是否持有該物品;
②法律是否禁止持有;
③如果①和②都成立,處罰依據就沒有問題。
辦案機關應當把前兩點講清楚、證據講扎實,邏輯鏈才能閉合、處罰才能站得住。但如果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存在問題,邏輯鏈就斷了,處罰的正當性就值得進一步商榷。
根據目前曝光的一些案件細節來看,這類執法存在的依據問題還是比較多的。
問題3
律師觀察Lab:“那在你的案件中,被告提供的證據,能符合小D所說的三層邏輯嗎?”
金魚:“我認為不能。
我不否認曾購買過Rush,但目前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Rush必然屬于危險物質,因此執法機關應當提供充分、合法且能夠成立的證據,證明其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危險物質。
但從案卷材料看,被告僅以‘含有《危險化學品目錄》成分’為由認定屬于危險化學品,并未提供進一步的事實與鑒定支持,證明案涉物品是危險化學品。
這種邏輯存在問題:香煙、茄子含尼古丁,某些清潔產品含鹽酸,這些同樣屬于目錄所列成分,它們都含有以上成分,執法機關并不必然將以上物品等同于危險化學品。
《目錄》及相關指南也強調,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與成分濃度等條件相關,而我的案件中,被告并未進行濃度鑒定,因此我對處罰的證據并不認可,亦不符合小D說的三層證明邏輯。”
問題4
律師觀察Lab:如果要證明rush是危險物質,你覺得執法機關還應當提供哪些證據?
小D:“首先,應當證明查獲的物品是否含有危險化學品成分;
其次,如果含有成分,還需進一步區分是純的危險化學品,還是含有水等其他物質的混合物;
再次,如果屬于純危化品成分,則可直接認定其為危險化學品;如果屬于混合物,則應依據《危險化學品名錄實施指南》的要求,提供鑒定結論證明危化品成分質量比或體積比之和達到70%以上,這是白紙黑字的客觀標準;
最后,即便能夠證明其屬于危險化學品,也并不必然等同于《治安管理處罰法》意義上的危險物質。根據應急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可以證明其是否具有易燃、易爆等物理危險特性。
因此,完整的證明鏈應包含兩部分:一是危化品濃度鑒定,用以確定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二是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用以判斷是否符合危險物質的法定評價標準。
兩者缺一不可,才能完成法律上的定性。”
問題5
律師觀察Lab:你認為這類行政執法中暴露的問題,如不糾正,對公民未來的生活會有什么樣的消極影響?
小D:“我們并不是在為Rush站臺,也沒有呼吁其合法化,大家也應當把眼光放在更廣闊的層面。
我們關注的核心,是辦案機關在作出限制性處罰之前是否足夠謹慎、證據是否充分且令人信服。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法律為準繩,而不是以主觀推測為依據。
如果今天允許‘含有’就等同于‘就是’的邏輯成立,而不要求更嚴謹的證據標準,那么未來在其他領域也可能出現類似的主觀認定,公民的行為邊界將變得更加模糊。
長遠來看,這種趨勢可能削弱公眾對規則確定性的預期,增加生活中的不確定性與風險感,使個體在面對行政執法時更難獲得程序保障與可預見性,從而對社會的法治信任產生消極影響”。
金魚:“程序是行政權行使的底線,如果忽視程序要求,無證檢查、超越管轄權處罰、偽造簽名按印等違法現象就可能不斷出現。
證據是處罰的基礎,如果僅憑成分檢測便直接認定屬于危險化學品并作出處罰,那么在缺乏更嚴謹標準的情況下,主觀推定可能替代客觀證明,法律評價也會失去確定性,法律適用應保持統一標準,否則不同部門各自解釋標準,可能出現‘一個部委一個標準’的情況,導致法律體系的撕裂與適用混亂”。
問題6
律師觀察Lab:如果未來國家出臺明確法律規定,將個人買賣Rush列為違法行為,你怎么看?
金魚:“如果未來有正式法律文件明確規定個人買賣Rush違法,我支持相應機關依法執法;在法律明確之后,如果我違反相關規定受到處罰,我愿意接受并無異議。
但在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應削足適履,以與案件事實并不匹配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26年后為第三十六條)進行定性與處罰。行政處罰應以法律為依據,而不能以推論或擴張解釋替代法律條文”。
問題7
律師觀察Lab:你認為大量受罰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什么?
小D:行政執法的目的當然是維護規則,但規則的適用必須建立在程序合法、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正確的基礎之上。
如果程序被忽視、證據標準被弱化,或者法律適用存在擴張解釋,就可能讓執法的公信力受到影響。
行政訴訟的意義并不僅僅在于個案的結果,而在于通過司法審查檢驗行政行為是否符合規則,從而促使執法更加審慎、標準更加明確。
而從更微觀的角度看,行政執法的行使最終都會落到個體身上,誰也無法保證自己不會在未來成為受到影響的那少數人之一。因此,保障程序與證據的嚴謹性,并不僅是抽象的制度要求,也是每個公民權利得以被尊重與保護的前提。
行政權需要有效,也需要邊界;只有在合法與合理的前提下,執法才能獲得社會的理解與信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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