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李總的摯友兼生意伙伴張某,因涉嫌合同詐騙被捕。偵查機關順藤摸瓜,發現李總名下的兩個對公賬戶,曾在短時間內接收過來自多家第三方公司的款項共計200余萬,這些錢隨后被張某轉走用于公司經營。據此,警方以涉嫌洗錢罪對李總立案偵查。
初次會見,李總的陳述與卷宗內的銀行流水基本吻合:張某電話求助,稱一筆關鍵貨款需要走賬,自己的賬戶受限,請求借用幾天,承諾一周內返還。基于十幾年過命的交情和長期的業務合作,李總沒多想就答應了。他從未過問款項來源,也未收取分文好處。
如果按照常規辯護思路,我們會全力主攻“主觀上不明知”。這固然是基礎,但在我閱卷后,一個更深刻的辯護策略逐漸清晰:單純論證“不明知”可能陷入與偵查機關“事后推定”的拉鋸戰。本案的突破口,在于將辯護重心從“主觀故意”的單一戰場,轉移到對?整個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全面評估?上來。我們要證明,即便在最嚴格的視角下審視,這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顯著輕微,未達到必須動用刑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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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辯護策略構建:立體化評估社會危害性?
我的策略是,搭建一個三層遞進的論證體系,將“情節輕微”從一種感覺,夯實為有證據、有法理、有政策支撐的法律結論。
第一層:行為本身的孤立性與偶然性。?
我指導團隊將數百頁的流水、合同、通訊記錄做成了可視化圖表。證據清晰地顯示:李總的行為是?一次性、短期、被動?的。他僅提供了賬戶,未參與資金操作、未設計交易結構、未進行任何形式的利潤分成。這與典型的、主動的、持續性的洗錢行為模式(如多層次劃轉、虛構交易、跨境轉移)有本質區別。在向檢察院提交的《法律意見書》中,我將其定性為“一種基于重大誤解和過失的違法幫助行為”,其不法內涵更貼近行政違法,而非刑事犯罪。
第二層:危害后果的具體分析與量化評估。
這是說服檢察官的核心。我重點闡述了三點:
對上游犯罪的影響為零?:涉案資金本就是張某合同詐騙的贓款,李總提供賬戶的行為,并未改變這筆錢的非法性質,也未助其“洗白”為合法財產。資金最終流向是張某公司的經營賬戶,且張某案發后,相關資產已被查封用于退賠。李總的行為沒有擴大詐騙被害人的實際損失,也沒有為張某隱匿資產。
對金融管理秩序的沖擊有限?:該行為發生在封閉的熟人信任圈內,不具備向社會擴散、形成非法支付結算通道的風險。它像水面上一圈短暫的漣漪,而非一股破壞堤壩的暗流。
當事人的人身危險性與再犯可能性極低?:李總是知名企業家、政協委員,公司經營良好,吸納數百人就業,無任何違法前科。這次教訓已讓他深刻認識到法律風險的嚴峻性。我們提交了其公司完稅證明、員工社保記錄以及商會出具的品格證明,塑造了一個“有價值、可挽救”的當事人形象。
第三層:司法政策與類案參照的加持。?
我檢索并附上了近三年全國范圍內,對于類似“出借賬戶”情節輕微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裁判文書。同時,我在與主辦檢察官的溝通中,多次援引最高檢關于“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我明確提出:“追究李總的刑事責任,不會帶來額外的社會正義,卻可能壓垮一個健康的企業,讓數百個家庭面臨不確定性。這與當前優化營商環境的司法導向是相悖的。”
三、實務操作:細節決定成敗?
溝通時機的選擇?:在批捕階段,我們提交了《不予批準逮捕意見書》,核心論點是“無社會危險性”,成功為李總爭取到取保候審,這為后續不起訴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一個在外正常經營的企業家,本身就在持續證明其“無社會危險性”。
法律文書的“溫度”?:除了嚴謹的《不起訴意見書》,我們還協助李總撰寫了一份情真意切的《悔過書》。書中沒有狡辯,而是誠懇反思了法律意識的淡薄,表達了對自己企業、員工、家庭的責任感,以及愿意接受任何行政處罰的承諾。這份文書,讓檢察官看到了一個活生生的、有擔當的責任人,而非一個冰冷的犯罪嫌疑人。
可視化證據呈現?:復雜的資金流用一張時序圖清晰呈現,所有關鍵時間點、通話記錄、轉賬金額一目了然。讓檢察官在最短時間內理解案件全貌,本身就是辯護效率的體現,也間接證明了案件的“不復雜”和“情節輕微”。
四、案件結果與專業反思?
經過兩次退查,檢察院最終完全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了不起訴決定書指出:“……被不起訴人李某的行為雖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初犯、偶犯、認罪認罰、未造成嚴重后果等情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李某不起訴。”
當我把決定書交給李總時,他長舒了一口氣。這個結果,挽救的不僅是他個人的自由,更是他企業的商譽和生存空間。
本案給我的啟示是深刻的?:在法定犯領域,尤其是涉企經濟犯罪中,辯護律師的角色不應僅是“攻城拔寨”的辯手,更應是“綜合評估師”和“溝通橋梁”。我們需要用證據和法律,將冰冷的案卷還原成有溫度、有語境的社會事實,并引導司法機關在法定框架內,作出最合乎情理、最有利于社會整體利益的裁量。精準評估并有力論證“社會危害性”,往往比糾纏于某個構成要件更能取得釜底抽薪的效果。這,或許也是刑事辯護專業化的更高階體現。
關鍵詞
?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二)?;?生產安全刑事法律適用?;
?二審翻案?;?上訴請求?;?一審裁判異議?;
?新證據質證?;?法官發問應對?;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現任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是中國刑事辯護界在經濟犯罪領域,尤其是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關聯性辯護方面公認的權威專家。憑借十余年的精深執業,林律師不僅在該細分領域積累了深厚的理論素養與豐富的實戰經驗,更構建了一套以“主觀明知要件的精細化抗辯” 與 “上游犯罪事實的穿透式審查” 為核心的方法論體系。
其執業成就卓著,成功代理了多起涉及虛擬貨幣、復雜跨境資金鏈等新型、疑難洗錢罪案件,取得了顛覆性辯護效果。林律師的實踐不止于個案勝利,更深入參與了關于“明知”要件證明標準 及 “自洗錢”與“他洗錢”行為司法界分 的前沿探討,有力推動了相關司法實踐的明晰與發展。其專業著述與實務觀點,因對金融交易實質的深刻洞察和對刑事證明規則的精準駕馭,常被司法界與理論界援引為解決洗錢罪辯護前沿問題的權威范本,在業內享有崇高的專業聲譽與廣泛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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