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半月談》2026年第3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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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八部門聯合發布《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的四種類型和具體表現形式,其中強調了對“不當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行為的規制,凸顯了國家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特殊保護。
近年來,有不少自媒體博主將鏡頭對準學生,其中不乏學校教師,還有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他們在短視頻平臺上記錄、展示課堂教學活動、校園生活等“精彩”瞬間,有的博主因此成為流量網紅。把鏡頭對準學生,這種行為是否合法妥當?
非教學必要,有違法律底線
從合法性角度看,在多數情況下,自媒體博主拍攝的學生活動短視頻不符合法定要求。
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處理此類信息的行為標準高于一般個人信息。校園生活短視頻的制作播放需要征得所有學生的監護人的單獨同意。不僅如此,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強調,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數據最小必要原則。一些人為個人賬號引流、漲粉而拍攝學生,顯然不屬于教學的必要范疇,難以通過合法性審查。
對于已經成年的學生而言,拍攝者也需要取得學生本人的同意和授權。一方面,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一方面,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生物識別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是能夠獨立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出個人身份的信息。如果其他平臺用戶可以清晰觀察到學生的面部信息,從而識別學生的個人身份,在拍攝時也應取得學生的單獨同意或依法取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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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拍攝者即便取得了學生及監護人的同意,但如果并未清楚地告知視頻拍攝的目的與權益保障措施,拍攝和發布在自媒體上的行為也無法滿足個人信息保護法“真實、準確、完整”的告知規定,無法被認定為合法使用。
誰敢說“不”?學生家長“被同意”
在一些短視頻拍攝中,雖然拍攝者取得了學生及監護人的同意,但這種同意可能被認定為非本人真實意愿。
以教師為例,由于教師掌握著評分、評優、課堂管理等諸多話語權,學生及家長實質上處于弱勢地位,他們給出的“同意”有可能是一種“不得已”的同意。教師舉起手機詢問“老師想拍個視頻,大家同意嗎”,有多少學生敢于說“不”?又有多少未成年學生知悉自己的肖像和隱私被發布到互聯網上意味著什么?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未成年學生還是成年學生,他們的從眾心理會在教師征求同意的過程中被放大。當周圍同學都表示同意時,個別持保留或反對意見的學生往往會選擇沉默。這種沉默是話語權不對等關系的衍生品,很難認定為真實的同意。
當然,由于課堂的封閉性,學生的同意授權一般處于黑箱狀態,對于合法性的查明存在模糊地帶。退一步講,即便教師拍攝短視頻既符合同意要件,又尊重了每位學生的自主意愿,這種行為的合理性依然值得商榷。
教育被流量裹挾,存在多重隱患
校園生活短視頻在網絡平臺公開發布后,學生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可能被截取用于詐騙等不法目的。即便不存在惡意使用,學生的個人隱私也很容易被暴露在網上。學生在課堂上的一次走神、一個搞笑表情等“黑歷史”,也可能在未來的升學、求職或社會交往中被翻出,影響其社會評價。此外,當未成年人還不具備成熟的心智時,短視頻的傳播會過早地將他們置于公眾審視之下,可能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產生負面影響。
當課堂成為直播間、講臺成為秀場,教育工作者的注意力就可能從“如何教好學生”轉移到“如何拍出流量爆款”,甚至引發同行競相模仿、制作同類型短視頻。學生也可能因此產生表演心態,導致無法專注于學習,教師和學生的關系,則轉變為網絡流量的生產與消費關系。這顯然違背了教育工作者的職業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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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即便教育工作者拍攝學生并發布至網絡平臺的行為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這一行為帶來的弊端也無法忽視。
讓教育回歸本真
教育的本質是育人育心,而非造星;課堂的功能是傳道授業解惑,而非娛樂。讓鏡頭退出課堂,讓教育回歸本真,應盡快采取措施防止此類現象進一步蔓延。
首先,相關主管部門應關注并明確教師在課堂及校園拍攝學生活動并用于自媒體運營的行為規范。對于確有教學記錄、成果展示需要的場景,教育單位及教育工作者應嚴格遵守并落實法律要求,確保涉及學生個人信息的處理行為遵循“合法、必要、正當”原則,取得相關主體同意并采取技術手段對學生肖像等個人信息進行脫敏處理。
其次,網絡平臺應承擔“守門人”責任,對涉及未成年人肖像的內容加強審核,充分驗證視頻作者是否獲得學生及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真實同意授權。同時,平臺也可以借鑒現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模式,開發針對教育場景的內容識別與過濾機制。
再次,教育工作者應當遵守職業規范,自覺樹立邊界意識,認識到學生不是自己的流量工具,將精力投入學生培養中,而非沉迷于短視頻的點贊、評論中。
作者:李世剛 謝安東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法學院
原標題:《鏡頭對準學生,可能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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