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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看到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有關該區東山街道什石村民俗活動,被網友質疑存在“資本介入換童”問題的回應,不能不說詳實,具有相當大的可信度。但仔細琢磨過后,又感覺回應盡管詳實可信,但卻忽略了一些更重要的問題。
據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公開回應,網絡質疑的“資本介入換童”,系什石村部分村民組織媽祖巡游活動巡游開始前,10歲女童許某涵“在家人帶領下到現場玩,許某涵看到巡游轎后想爬上去,家人勸阻不成便任其登轎”,由此,讓一直被作為“童”的17歲女孩許某藍看到,引發短暫爭論后,許某藍不愿意與人們認為的“新童”一起巡游,返回家中。
之所以會出現前述情況,是因為根據當地習俗,許某涵一旦登上巡游轎,就應被視為“新童”。
而引發質疑,或許是因“許某藍從2021年起參與本村巡游活動,得到不少村民的認同”,而“在巡游隊伍經過許某藍家時,組織民俗活動的村民多次進門邀請和勸說”,并征得許某藍家人同意后,許某藍“最終登上巡游轎,與許某涵共同完成后續巡游儀式,直至活動順利結束”。
針對上述變故,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就有網友質疑“資本介入換童”等問題,明確指出,“許某涵家為普通家庭,其父親許某建和母親王某設均以打散工為生,其家庭在本次活動中捐款200元,未發現其家庭成員收到資助的情況”。同時證實,“許某涵爺爺1993年已去世,直系親屬中無人擔任過村干部”,因而,證實所謂的“新童”為“村長孫子”并非事實。以及“因許某涵留短發,被網傳為男孩”的問題,還確認“許某涵性別實則為女孩”。
一則群眾自發的娛樂活動,引發網友關注,當地相關部門又如此認真經過調查并作出詳細回應,實屬少見,或者說難能可貴。
但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明確的“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未成年保護的相關規定,盡管當地村民組成的民俗活動或許不能完全歸入到商業性活動,但該活動根據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公開通報,是該村230人(戶)捐款55812元舉辦的,也不能說沒有一點商業性。
因而,10歲的女孩,以及現年17歲的徐某藍,在16歲之前作為“童”參加巡游,似乎均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這就引出一個問題,傳統的文化活動,在法制健全的今天,在舉行之初,是否應將其有沒有違法的問題放在首要方面?由此,是否應該問一問,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公開通報,是否也遺漏了當地民俗活動過程中有無違法這樣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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