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的追責時效需分行政和刑事兩個維度梳理清楚。行政層面,若虛開發票僅違反發票管理辦法未觸及刑事犯罪,屬于行政處罰范疇,按行政處罰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最長行政處罰時效為5年,過了5年稅務機關不能再針對這筆虛開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同時,稅款和滯納金的追征時效同樣是5年,只要虛開行為不構成偷稅、抗稅、騙稅,就不存在稅務機關無限期追征的情況,過了5年稅務機關在行政層面就徹底不能追責。
刑事層面的追訴時效按涉案金額對應的量刑區間確定,且需區分虛開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同情況。虛開普通發票若達到情節嚴重標準——比如虛開100份以上或虛開金額累計40萬元以上,或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虛開——就會構成犯罪,對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追訴期為5年;若情節特別嚴重,對應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則為10年。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量刑和追訴時效更復雜。根據法律規定,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定最高刑為三年,追訴期5年;虛開稅額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為十年,追訴期15年;虛開稅額500萬元以上的,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追訴期20年。若過了20年認為必須追訴,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這些追訴時效的依據來自刑法第八十七條: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同時,刑法規定“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因此量刑檔次的邊界需準確區分,比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十年以下”包括十年,對應追訴時效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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